T/CQJR 008—2024 重庆市金融服务绿色消费指南-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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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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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QJR 008—2024 |
中文标题 | 重庆市金融服务绿色消费指南 |
英文标题 | Financial service guideline for Chongqing green consumption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6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11 |
国民经济分类 | J662 货币银行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年03月19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19日 |
起草人 | 马天禄、李铀、胡资骏、韩鑫韬、刘启滨、孔文佳、江浩、李鑫、国琳、毛丽莎、毛智琪、贺敬博、王遥、施懿宸、包婕、邓洁琳、高砚、王杰、袁颖薇、李筱、郭红钧、黄慕宇、柏禹、周美芩、陈亚京、杨万里、钟子明、袁媛、王蓉、周轶、敬廷银、汤垒、王珏、蔡玉立、陈波。 |
起草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蚂蚁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央财经大学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蚂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米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长安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重庆富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南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提供了绿色消费的术语和定义、认定范围、认定原则、金融服务绿色消费认证流程以及激励约束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资产管理、保险、信托、期货、证券等金融机构在重庆市开展金融服务绿色消费的认证。 |
主要技术内容 | 1. 金融服务绿色消费模式 为保障金融精准服务绿色消费,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本指南对金融服务绿色消费的主要对象、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以及绿色消费范围界定约定如下。 1.1 适用对象 1.1.1 主要服务对象 1.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部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2.信用和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个人。 3.未列入反洗钱反欺诈监控名单的个人。 1.1.2 提供金融服务的机构和产品 服务绿色消费生态体系建构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消费金融、理财公司、财务公司、信托等持牌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是指上述机构依法合规围绕绿色消费提供的包含但不限于绿色消费贷款、绿色消费保险、绿色消费理财、绿色资产支持票据等各类金融产品。 1.2 绿色消费认定原则 1.2.1 消费行为真实有效可溯源、可查询。 1.2.2 认证对象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认证范围。 1.2.3 认证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1.2.4 跟踪认证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实现。 2 金融服务绿色消费操作流程 2.1 绿色消费认定流程 绿色消费界定将分为“产品”与“场景”,并提供可结构化组合判定的应用流程。其中, (1)绿色消费产品是指:(a)消费标的为实物产品;(b)产品具有环保、绿色、能效等官方认证可查验、可追溯的标签; (2)绿色消费(服务)场景是指:(a)为消费实物产品而发生的服务,或消费对象直接为消费性服务;(b)(服务)场景中出于环保、绿色、可持续等产生较低(更低)温室气体排放的行为选择。 从“产品”和“(服务)场景”两个维度将绿色消费行为结构化组合为“红/黄/绿”三类: 1.红色:两类。非绿产品消费,且消费过程中无绿色服务行为;直接的(服务)场景消费,但无绿色服务行为内容。 2.黄色:两类。非绿产品消费,但在消费产品过程有主动绿色服务行为的;直接的(服务)场景消费,消费场景中有主动(但未被标准化认定)绿色服务行为。 3.绿色:两类。绿色标签产品消费,且在消费过程中有绿色服务行为的;直接的(服务)场景消费,消费场景中有符合《金融服务绿色消费识别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见附表)认定的绿色消费行为。 2.2 金融服务绿色消费操作流程 2.2.1 金融机构 1.确认金融服务绿色消费的目标用户和数据需求。确认绿色消费目标用户和绿色消费认定数据需求,并与消费平台和/或商户建立数据沟通。 2.启动绿色消费基础认定。金融机构可依据从“产品-(服务)场景”的判定形式,参照《分类表》对消费者行为数据进行“红黄绿”分类判定。 3.开展绿色消费数据应用。依据金融机构自有数据或合规条件下由消费平台和/或商户提供的第三方数据,对消费者消费行为进行审查与评价,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低碳标签验证、标签等级评价、(服务)场景行为的低碳成效分级等;并在相关消费经审查符合《分类表》后,进一步生成标准化绿色消费积分或适用等级。 4.开发绿色消费金融产品与服务。依据绿色消费实践成效,金融机构可联合消费平台和/或商户试建立并记录用户绿色消费积分、绿色信用情况等,并创新绿色消费券、绿色消费信用贷等金融产品;同时,通过“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大数据综合服务系统(以下简称“长江绿融通”)将绿色消费金融相关数据按月报送人行重庆市分行。 2.2.2 消费平台和/或商户 1.梳理用户消费行为数据。合作试点消费平台和/或商户在基于用户数据隔离与保密前提下,可梳理既有用户消费行为数据和其他衍生数据的可得性。 2.建立绿色消费数据指标体系。消费平台和/或商户在既有用户消费行为数据基础上,可依据金融机构绿色消费认定数据需求建立绿色消费数据指标体系。 3.数据应用与绿色消费金融模块开发。可与金融机构联合开发绿色消费行为数据共享平台和金融服务绿色消费的数字化设施,消费平台和/或商户可交叉比对用户绿色消费行为数据与机构绿色消费金融开发服务。 3 激励约束 3.1 加大绿色消费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以重庆市主力消费产品和场景为中心,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给予支持,以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适度优惠政策支持消费者开展绿色消费。同时,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发绿色消费积分/信用管理系统、研究绿色消费生态足迹、创新绿色消费金融产品等支持举措。 3.2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差异化绿色消费金融服务 金融机构在服务于目标消费者时,可结合自身实际,依据个人绿色消费判别等级、账户积分和信用评价提供利息补贴、授信额度、服务效率、绿色理财认购等差异化金融服务。 3.3 加快绿色消费生态体系建设 联动消费平台、线上线下商户、全产业链供应商实现绿色消费生态体系建设,完善绿色消费金融数据框架;推进绿色消费金融标准建设、绿色消费金融信息平台建设等综合行动。 3.4 推动绿色消费数字化监管评价 以“长江绿融通”绿色金融服务系统为基础,探索建设绿色消费可视化数据标签,开展绿色消费金融数据监测,实现消费者、标签认证机构、消费平台、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等多主体视角下对产品/(服务)场景生态足迹采集、审验、追踪等信息透明度、评价、应用和监督管理的需求。 3.5 将绿色消费金融纳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 在倾斜激励金融机构发挥绿色消费引导力量的同时,探索将绿色消费金融纳入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 3.6 避免“漂绿”“洗绿”等风险行为 对不符合绿色消费认定(包含但不限于虚假绿色消费行为、伪造标签等),但享有相关激励/优惠政策的消费者或消费平台,其后续相关行为将连续3年不再纳入本指南对绿色消费的认证。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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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重庆市金融学会 | ||
登记证号 | 51500000504024727N | 发证机关 | 重庆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编辑出版印刷刊物,开展学术、信息交流与咨询、培训等活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卢满生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56号505 | 邮编 : 400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