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JCFIA 0001S—2024 地理标志产品 平江酱干-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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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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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PJCFIA 0001S—2024 |
中文标题 | 地理标志产品 平江酱干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139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
发布日期 | 2020年12月20日 |
实施日期 | 2021年01月20日 |
起草人 | 喻峰、徐望辉、兰琼、余振兴、陈鹏 |
起草单位 | 平江县检验检测中心、平江县食品行业协会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平江酱干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水为主要原料,采用植物油、食用盐、香辛料(罂粟除外)为辅料,添加食品添加剂,经清洗、浸泡、磨浆、分离、煮浆、点浆、蹲脑、压制、切块、卤制、烤制、切分或不切分、拌料、包装或不包装、杀菌或不杀菌等工艺制成的平江酱干。 |
主要技术内容 | 5 要求 5.1 原辅料要求 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 5.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GB/T 29605,将试样置于洁净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组织形态、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具有产品应有的形状,无霉变 滋味及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5.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水分/(g/100g) ≤ 45.0 GB 5009.3 蛋白质/(以干基计)(g/100g) ≥ 24.0 GB 5009.5 5.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目 限量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0.4 GB 5009.12 5.5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应符合GB 2763的规定。 5.6 微生物限量 5.6.1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以CFU/g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大肠菌群 5 2 102 103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5.6.2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致病菌限量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检验方法 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25g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CFU/g 1000CFU/g GB 4789.10第二法 a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5.7 食品添加剂 4.7.1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4.7.2食品添加剂品种及其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8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5.9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批原料、同一加工方法、同一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6.2 抽样 每批产品随机抽取样品2kg,不少于20个最小独立包装,分成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作备查样。 6.3 出厂检验 6.3.1 每批产品应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6.3.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净含量、水分、大肠菌群。 6.4 型式检验 6.4.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要求。 6.4.2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一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投产时; b)主要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改变时; c)主要生产设备发生变化时; d)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5 判定规则 6.5.1 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判定为合格品。 6.5.2 检验结果中如果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 6.5.3 除微生物指标外的其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允许对该批次产品留样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 标志 7.1.1 预包装产品标志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及相关的规定。 7.1.2 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T 191规定。 7.1.3 地理产品标志应符合GB/T 17924规定。 7.2 包装 6.2.1内包装应符合GB 4806.7的要求。 6.2.2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要求。 7.3 运输 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7.4 贮存 5.4.1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 5.4.2 散装食品应在0-4℃温度下冷藏。 7.5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预包装产品保质期为9个月,散装产品保质期为3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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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平江县食品行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30626MJJ976349G | 发证机关 | 平江县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贯彻落实上级政策法规,指导企业经营,协调部门关系,服务会员。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徐望辉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开发区星宇国际20楼 | 邮编 : 414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