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DDITAI 9004—2023 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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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DDITAI 9004—2023
中文标题  数据资源类产品评估规范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35.02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I6560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1月01日
起草人  高雪峰、任保东、张理敬、高隆林、单哲、洪之坤、陈新、朱林、杨瑾、吴业元、 付鸣、马亮、宗云兵、史高升、荣垂金、阎肃、逯洋、曹海洁、于晓萌、何忠胜、王振鹏、杨竹馨、金 梦、刘振宝、李春霞、李燕、贾彤彤、杨俊华
起草单位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青岛赛迪国软 信息系统治理有限公司、青岛海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创软件商用中间件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浪潮新 基建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莱易信息产业股份公司、山东泰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赛迪国软数据产业 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大数据发展促进会、金现代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上合现代物流发展有限 公司、青岛上合华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赛迪国软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院、山东可信云信息技术研 究院、山东数字产业发展研究院、青岛中审软科信息化顾问有限公司、青岛黄海神舟计算机工程研究所、 青岛新闻网络传播有限公司、青岛第三方大数据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总则要求、生产要求、文档要求、评估要求、评估机 构要求以及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的评估及监督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40685-2021 信息技术服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T/SDDITAI 0011-2023  数据要素术语
T/SDDITAI 9001-2023  大数据产品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数据 data
数据是指对客观事件进行记录并可以鉴别的符号,是对客观事物的性质、状态以及相互关系等进行 记载的物理符号或这些物理符号的组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的定义,数据是指任何以 电子或者其他方式对信息的记录。
3.2
数据资源 data resource
数据资源是指具有利用价值的数据集合。数据资源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采集梳理汇集形成,也可积 累加工形成。数据资源应满足一定的规模、质量、安全性和规范化要求。
3.3
数据资产 data asset
数据资产是合法拥有或控制的,能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可为企业带来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 未进行价值(价格)计量的、或不能预期实现经济价值的数据资源不称为数据资产。企业数据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实现入表。严格意义上讲,数据资源入表后 才可称为数据资产。
[来源: GB/T   40685-2021,3.1,有修改]
3.4
数据产品 data products
数据产品常泛指以数据为基础处理要素的产品, 一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数据产品覆盖 狭义的数据产品,多指与数据有关的各种产品,既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或数据资源衍生产品, 也包括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应用、数据管理等全域价值链所有与数据相 关的软硬件产品、技术平台和工具服务;狭义的数据产品,是指对数据资源进行加工或创新劳动后形成 的、以数据为主要内容和服务的产品或衍生品,包括经处理加工后的数据集合、依托数据呈现的图表或 分析结果、数据查询验证服务等,狭义的数据产品也称为数据资源类产品。
本标准后续所称数据产品均取意为狭义的数据产品,特指数据资源类产品。数据产品是大数据产品 的细分种类之一。
数据产品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a)  数据集产品:指经采集、收集后,经汇总、整理及加工后的数据资源集合,如企业年度零售的 产品销售记录数据集、经脱敏处理后的区域流动人员手机信令数据集等。
b)  数据展现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以图、表等特定方式展示结果的产品,如依托地理信息数据展 现的数字地图、依托气象卫星数据展现的台风云图等。
c)  数据分析产品:指利用数据资源按照特定方法分析得到的结果产品,如利用企业销售记录数据 分析编制的产品市场趋势报告、利用行业经营数据分析得到的行业发展指数等。
d)  数据服务产品:指依托数据资源提供查询、验证等各种服务的产品,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查询 服务、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匹配验证服务等。
3.5
数据产权 data property rights
数据产权指数据相关权利的统称,如数据资源所有权、数据资产所有权、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 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数据知识产权等,统称数据产权。
拥有数据产权的主体称为数据产权权利人。

4  总则

数据产品应具备数据资源紧密关联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可流通等基本属性或特征,符合本标 准规定的数据产品的基本定义。数据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发、生产、销售、进出口存在下列情况的数据产品:
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或相关数据来源不合法的;
b) 含有他人非公开的商业秘密或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且未经相关主体同意的;
c) 可能危害、干扰、妨碍信息系统正常安全运行的;
d) 不符合我国关键基础设施管理、不符合跨境数据流动管理等规定要求的;
e) 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f)   无质量承诺、无安全承诺、无责任单位的;
g)  开发、生产过程存在非法行为的;
h)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内容的。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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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山东省数据和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协会
登记证号51370000MJD618882R发证机关山东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调查研究,交流合作,标准制定,会展招商,信息咨询,业务培训,会议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保东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01号珍珠泉大厦1203室邮编 : 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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