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HST 000001—2024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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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HST 000001—2024
中文标题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建设与技术标准
英文标题  Construction and technology standard for temporary disposal of waste concrete
国际标准分类号  91.100.30 混凝土和混凝土制品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E509 其他未列明建筑业
发布日期  2024年03月26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5月01日
起草人  吴德龙、钟伟荣、吴立新、朱敏涛、范林根、魏钰、陈震华、丁彦、陈礼、陈宁、李阳、方红平、段珍华、王婉。
起草单位  上海石材行业协会、同济大学、上海市混凝土行业协会、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经营主体要求、处理点基本要求、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处理点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建设和再生处理技术的经营主体要求、处理点基本要求、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处理点运营管理要求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7723  固定式电子衡器
GB/T 25177  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
GB/T 25176  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建筑废弃混凝土  construction waste concrete
房屋建筑和交通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
3.2 
回收利用  recycle
对建筑废弃混凝土进行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的活动,包括再生处理和再生产品应用两个环节。
3.3 
再生处理  retexture
将建筑废弃混凝土破碎、加工制成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再生骨料等再生产品的生产活动。
3.4 
再生骨料  recycled aggregate
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满足混凝土、水稳和砂浆等用途的骨料。
3.5 
尾料  tailing
建筑废弃混凝土经再生处理加工成再生骨料之后,剩余的废金属、废木料、废塑料等物质。
3.6 
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  site(temporary site) for regeneration treatment
从事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的生产经营场所(临时生产经营场所)。
注: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通常简称为“处理场所”、“处理点”等。
3.7 
经营主体  business entity
经营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场所(临时场所)的企业法人。
4 经营主体要求
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由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且经营范围包括废弃混凝土处理相关业务的法人企业;
b)实缴注册资本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应达到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c)经营主体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营主体及负责人信用状况良好;
d)生产活动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行业自律要求。
5 处理点基本要求
处理点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a)处理点选址应根据市、区、街镇废弃混凝土产生情况、运输半径、应用条件等,经经营主体申报,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确定;
b)应具有项目的立项审批相关文件;
c)应持有规划部门对项目用地文件(房地产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相关意见)或5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需提供租赁人土地产权证明,应为工业用地),占地面积应与处置能力相匹配,且宜达到10000 m2以上;
d)处理点应具有合规建造和使用的建筑作为密闭处置厂房,厂房应具有房地产权证,厂房面积应与处理能力相匹配;
e)应具有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相关材料(环保竣工验收审批意见,或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上海市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公开验收意见、环保监测报告等);
f)处理点应达到废弃混凝土处理场所(临时处理场所)相关的消防、安全等项目建设要求。
6 处理点建设与处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处理点建设应达到与周边废弃混凝土产生量相匹配的处置能力,年处理设计能力宜达20万吨以上。
处理点周围200 m以内不得有住宅、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建筑,且经临时处理场所认定部门或指定的第三方机构评估对周边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不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处理点四周应设置围墙,场内废弃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堆放高度不应高于围墙。
处理点出入口道路应硬化。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专用场地并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处理点应合理规划各功能区。办公、生活设施、车辆停放、废弃混凝土堆放、预处理、处理、再生骨料堆放等各功能区应分区域设置,并设有标识。应组织好场内人流和物流线路,避免交叉。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应具备独立废弃混凝土进口、废弃混凝土堆场、再生处理设备和路径、再生骨料堆场、出口,废弃混凝土处理所用场所、路径和设备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进出、混合堆放、混合处理使用。
在闭环实施废弃混凝土处置作业的前提下,鼓励处理点利用剩余空间和生产能力从事拆房垃圾、装修垃圾等其他建筑垃圾处置,鼓励处理点将再生骨料进一步生产为再生混凝土、再生砂浆、再生水稳材料、再生墙体材料等高质量、高附加值的再生建材。
6.2 环保设施配置和技术措施
预处理环节的大块初破和处理环节供料进料、破碎、筛分、分选除杂等子环节均应在密闭场所进行。
废弃混凝土和再生骨料、尾料堆场宜进行覆盖并应设置喷淋等防扬尘设施。再生细骨料应堆放在厂棚内。
应按以下要求定时向堆场、道路喷水:
a)非雨天每天喷水次数不宜少于3次;
b)高温干旱天气应视情况增加喷水次数,每天喷水次数不宜少于6次。
干法生产应配套喷淋、吸尘设施;湿法生产应有废浆处理设施,废水应循环利用,经处理的污水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
6.3 再生处理技术
应按图1要求进行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

图1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工艺流程图
再生处理系统应包括预处理和处理两个环节,并符合以下要求:
a)预处理环节应包括去除建筑废弃混凝土中大块的木料、塑料、布、有色金属、电缆等杂物,铁金属、沙土、砖瓦等残余物以及大块初破等;
b)处理环节应包括供料进料、破碎、筛分、分选除杂等子环节。
预处理环节配备的专业机具应满足建筑废弃混凝土杂物初选、大块初破等处理要求。大块初破宜配置液压锤。建筑废弃混凝土预处理可在建筑废弃混凝土产生现场部分或全部处理完成。
供料进料子环节的进料斗进口宽度与容积应满足供料机具的卸料要求,应充分考虑粒径等因素,防止堵料;应具备筛分功能、在线监测和及时疏堵能力。
破碎子环节应配置二级以上破碎设备。初级破碎机的最大允许进料粒径不应小于600 mm,排料尺寸可调,具有过载保护功能。二级破碎设备宜采用圆锥式破碎机。
筛分子环节应配备振动筛,筛网孔径选择应与再生骨料颗粒级配相适应,筛网应采用耐磨材质。
分选除杂子环节宜分别在供料进料、一级破碎、二级破碎、筛分等各子环节之后实施。应配备专用磁选设备,同时宜配备风选、浮洗等处理设备。
根据再生骨料的应用要求,宜配备骨料整形等再生骨料性能强化系统。
6.4 其他设施设备配备
应配备整车称量衡器(俗称地磅),并符合GB/T7723的规定。整车称量衡器应具备称量、记录、打印、数据处理、数据传输等功能,称量精度误差不应大于20 kg,吨位配备应满足车载吨位实际应用需求。
应配备再生骨料质量检测试验室,并符合以下要求:
a)应配备2名以上骨料检测持证专业人员;
b)应配备冷暖空调、方孔筛、磅秤、台称、天平、摇筛机、鼓风烘箱、电炉、压碎值测定仪、吊篮、定时装置(精度 1 s)、温度计、搪瓷盘、毛刷、毛巾、垫棒、小铲、直尺、容量筒、移液管、搅拌器、定量滤纸、滴管、漏斗或料勺等仪器设备和器皿;
c)每批次再生粗骨料应检测颗粒级配、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吸水率、压碎指标、表观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标;
d)每批次再生细骨料应检测颗粒级配、细度模数、微粉含量、泥块含量、再生胶砂需水量比、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等指标。
自有和租用的废弃混凝土运输车辆均应安装GPS,运输车辆应随车携带彩色打印《建筑废弃混凝土运输单》并放置车辆前窗醒目位置。废弃混凝土进场、处理现场、再生骨料堆场均应安装摄像头。运输车辆GPS、现场摄像头、整车称量衡器均应与本市废弃混凝土运输和处理管理系统实现实时对接。
应配备必要的安全、消防等保障设施,实施安全、消防等生产技术措施。
7 处理点运营管理要求
7.1 制度建设
应建立组织构架,并制定企业管理制度。
应建立健全并贯彻实施废弃混凝土收集、运输、处理、检测、销售和不能资源化利用尾料处理的台帐制度。
7.2 人员配置和信息化管理
应加强员工专业培训,实施质量管理员和检测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应配备相应信息化硬件、软件以及人员,并按以下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a)根据本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要求,进行废弃混凝土处理合同、处理量数据和再生产品销售、使用等信息的上报,上报率应达到100%;
b)采用本市废弃混凝土运输和处置管理系统进行车辆登记、运输单管理、现场管理和质保书管理,系统安装和正常使用率应达100%。
7.3 业务管理
在合理半径范围内且满足现有最近处理点的情况下,处理点应全面接受符合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废弃混凝土。
处理点应按以下要求回收处理建筑废弃混凝土:
a)合约的签订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b)应按法规和合约要求,如实完成工地废弃混凝土的运输和回收,不得虚报运输和回收数量;
c)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法律法规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如实签约并履约;
d)按合同要求回收的建筑废弃混凝土应运至规定处理点处理,不得外流。
7.4 生产和质量管理
建筑废弃混凝土再生处理所用场所和设备不得与其他物料混合堆放、混合处理。
应保持处理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尾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
应根据GB/T 25177、GB/T25176等标准规定,对生产和出场的再生骨料实施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和电子质量保证书。应确保再生骨料电子质保书使用率达到100%。检测过程和结果应形成台帐。台账应完整保存2年以上。
 应对运输、磅秤、预处理、供料进料、破碎、筛分、分选除杂、除尘、降噪、污水处理、安全、消防等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台账记录。台账应完整保存2年以上。
在日常生产管理过程中,应确保废弃混凝土处置率应达到100%,资源化利用率不应低于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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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上海石材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51310000501778486J发证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业务培训、展览、编辑出版、产品推介、信息开发利用、咨询与交流、技术研究、学术研讨、行业规划与调研。(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裕乔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浦电路389号5018室邮编 : 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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