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GZHX 002—2024 磷石膏生态修复工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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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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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GZHX 002—2024 |
中文标题 | 磷石膏生态修复工程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01 环境和环境保护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C26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26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6月28日 |
起草人 | 王程程、黄代宽、李子军、金钢、朱彬、黎伟、伍昌维、王康茂、付娟、陈跃、李红林、邱祖军、何廷云、张煜冕、陈开翔、肖波、赵谊、谭文超、王佳才、李剑秋、张庆刚、李海艳、马磊、蹇民、战国胜、杨再祥。 |
起草单位 | 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贵州磷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胜威凯洋化工有限公司、贵州金正大诺泰尔化学有限公司、贵州西洋实业有限公司、贵州蓝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4 总体要求 4.1 磷石膏生态修复材料应符合安全、环保、稳定的原则,不应在磷石膏生态修复材料中掺加除生态修复所需要的添加剂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 4.2 磷石膏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科学性、前瞻性和实用性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制定方案。 4.3 磷石膏生态修复实施之前,应开展以下工作: a)环境本底调查:包括土壤、地表水、地下水、植被等生态环境本底调查; b)环境风险评估:按照HJ 25.3等标准执行; c)地质灾害危害性评估:按照GB/T 40112等标准执行; d)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并依法依规备案。 4.4 依据生态修复场地周边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建则建”的原则确定总体修复方向和目标,在地质环境安全治理、地貌重塑等回填工程完工后按照相关标准实施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植被恢复工程。 4.5 磷石膏生态修复的不同实施阶段可能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造成影响,应相应制定监测计划。磷石膏生态修复结束后,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可能受到影响的土壤、地表水及地下水开展长期监测,监测频次至少每年1次。 5 材料 5.1 磷石膏基回填材料 5.1.1 磷石膏基回填材料浸出液中磷酸盐等8项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浸出液中六价铬、总铜、总镍3项控制指标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监测且满足表2的要求,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得浸出液。 表1 磷石膏基回填材料浸出液中控制指标(基本项目) 序号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a 1 磷酸盐(以P计)/ (mg/L) ≤ 0.5 GB 11893 HJ 670 HJ 671 2 氟化物(以F-计)/ (mg/L) ≤ 10 GB 7484 3 总镉/(mg/L) ≤ 0.1 GB 7475 HJ 766 4 总铅/(mg/L) ≤ 1.0 GB 7475 HJ 766 5 总铬/ (mg/L) ≤ 1.5 GB 7466 HJ 766 6 总汞/ (mg/L) ≤ 0.05 HJ 597 HJ 694 HJ 702 7 总砷/ (mg/L) ≤ 0.5 GB 7485 HJ 694 HJ 702 HJ 766 8 pH 值b 6~9 HJ 1147 a 当不同检测方法出现不一致的判定结果时,可采用同一种检测方法进行复核,下同。 b 当以半水磷石膏为主要原料时,制成的磷石膏基回填材料初始pH 值≥6,且回填过程中产生的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应满足GB 8978要求。 表2 磷石膏基回填材料浸出液中控制指标(其他项目) 序号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a 1 六价铬/ (mg/L) ≤ 0.5 GB 7467 2 总铜/ (mg/L) ≤ 0.5 GB 7475 HJ 485 HJ 751 HJ 752 HJ 766 3 总镍/ (mg/L) ≤ 1.0 GB 11910 GB 11912 HJ 751 HJ 752 HJ 766 5.1.2 磷石膏基回填材料固体中有机质含量≤5%,测定方法按照HJ 761执行。 5.2 磷石膏基植生材料 5.2.1 磷石膏基植生材料应具备常规土壤的外观,有一定疏松度、无明显可视杂物、常规土色、无明显异味。 5.2.2 磷石膏基植生材料中pH 值、含盐量、有机质、土壤肥力、土壤容重等要求参照CJ/T 340、CJJ 82、TD/T 1036等标准要求执行。 5.2.3 磷石膏基植生材料浸出液中氟化物(以F-计)浓度≤10 mg/L,按照HJ 557规定方法获得浸出液,测定方法按照GB 7484规定执行。 5.2.4 磷石膏基植生材料固体中重金属含量限值,依据总体修复方向确定,用于农用地(含园地)的应符合GB 15618的要求;用于建设用地的应符合GB 36600的要求;用于林地、草地的应参照CJ/T 340的要求执行。 5.3 防渗材料 防渗材料应满足以下要求: a)当天然基础层饱和渗透系数不大于1.0×10-5 cm/s,且厚度不小于0.75 m,可以采用天然基础层作为防渗衬层; b)当天然基础层不能满足a)要求时,可采用改性压实粘土类衬层或具有同等隔水效力的其他材料防渗衬层,人工合成材料的相关要求按照GB 18599执行。 6 工程 6.1 选址 6.1.1 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定规划要求,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内。 6.1.2 选址宜优先选在符合TD/T 1070.1规定的I级和Ⅱ级场地。 6.2 勘察 6.2.1 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应进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察。 6.2.2 生态修复工程岩土勘察应符合GB 50021要求;水文地质调查应符合DZ/T 0282、DD 2019-03等标准要求,查明影响生态修复工程安全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 6.3 设计 6.3.1回填工程 6.3.1.1 回填工程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渗系统、截排洪系统、渗滤液收集及回用系统、环境监测跟踪系统。 6.3.1.2 回填工程实施前应对场地进行地质环境安全治理,包括场地底部清理、平整、削坡整形等,以及确保周围边坡等基础结构稳定的相关工程措施。 6.3.1.3 回填工程底部防渗材料按照5.3要求执行。防渗系统若采用人工合成材料衬层时,场地基础层表面应与地下水年最高水位保持1.5 m以上的距离,不足1.5 m时应建设地下水导排系统,且在生态修复工程实施期间应确保地下水水位维持在基础层表面1.5 m以下。回填工程顶部结构自下而上为阻隔层、雨水导排层、覆盖土层。覆盖土层的厚度视拟种植物种类、对阻隔层可能产生的损坏确定。 6.3.1.4 截排洪系统应满足设计洪水标准下的安全排洪要求,应按50年一遇洪水重现期的防洪标准设计,包括排洪沟、暗沟、截水墙等设施。 6.3.1.5 渗滤液收集及回用系统应设置渗滤液收集设施及回用设施。 6.3.1.6 环境监测跟踪系统应设置废水、大气污染物监测设施。 6.3.1.7 回填实施过程中应边回填边碾压,对影响回填层稳定性的区域应分层碾压,压实度不低于0.92;对不影响回填层稳定性的区域可适当降低碾压标准或不进行碾压。 6.3.1.8 回填实施过程中依据总体修复方向,与周边地形地貌相协调,进行削坡开级、坡面平整等,并配套坡面防护设施。场地修复为旱耕地、园地、草地,修复后的地形坡度一般不超过25°;场地修复为水浇耕地,修复后的地形坡度一般不超过15°;场地修复为林地,地形坡度不做规定;场地修复为建设用地,地形应满足建筑物防洪要求,地形坡度值按照修复场地周边岩土体稳定性坡度值确定。 6.3.1.9 回填工程限高不应超过矿山实际开采标高,超过矿山实际开采标高时应进行专项安全论证。 6.3.2 植被恢复工程 6.3.2.1 回填工程完工后应进行植被恢复工程,包括土壤重构和植被重建。土壤重构(覆盖土层)可采用磷石膏基植生材料或者其他自然土壤或人工配置土壤。依据总体修复方向确定不同场地的重构措施,不同场地的有效土层厚度、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生产力水平等按照TD/T 1036的规定执行。 a)场地修复为耕地的,有效表土厚度≥40~50 cm,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林网等)应满足GB 50288、TD/T 1033等标准要求; b)场地修复为园地的,有效表土厚度≥50 cm,配套设施(包括灌溉、排水、道路等)应满足GB 50288等标准要求; c)场地修复为林地的,有效表土厚度≥30 cm,道路等配套设施应满足当地同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林地建设满足GB/T 18337.2、GB/T 18337.4等标准要求; d)场地修复为草地的,有效表土厚度≥20 cm,配套设施(包括灌溉、道路)应满足GB 50288、NY/T 1342等标准要求。 6.3.2.2 在土壤重构基础上,依据总体修复方向和目标进行植被重建,重建与周边生态系统相协调的生态系统。植被物种优先选择本土植物、耐酸碱、耐贫瘠、病虫害少、成活率高等优势植物,植物物种可参考TD/T 1070.1附录D。不同植被的种植技术和栽培方法可按照GB/T 15776等标准执行。 6.4 施工 6.4.1 工程施工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及相关要求进行,加强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控制,确保规定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保证工程目标实现。 6.4.2 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安全。 6.4.3 按照信息管理要求,及时填报工程施工进展信息。 7 监测 7.1 水环境监测 7.1.1 废水污染物监测 7.1.1.1 采样点的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的规定执行。 7.1.1.2 生态修复实施期间,渗滤液及其处理后排放废水污染物的监测频次,应根据废物特性和降水等条件加以确定,至少每月1次。生态修复结束后,渗滤液收集及回用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漏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时停止监测。废水监测因子包括但不限于表1~表2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废水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按照GB 8978的规定执行。 7.1.2 地下水监测 7.1.2.1 生态修复实施之前,应按照本文件4.3的规定监测地下水环境本底水平。 7.1.2.2 地下水监测井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地下水流场上游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下游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在可能出现污染扩散区域至少应布置1个监测井。设置有地下水导排系统的,应在地下水主管出口处至少布置1个监测井,用以监测地下水导排系统排水的水质; b)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地下水评价等级为一级的生态修复场地,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加大下游监测井布设密度; c)当地下水含水层埋藏较深或地下水监测井较难布设的基岩山区,经环境影响评价确认地下水不会受到污染时,可减少地下水监测井的数量; d)监测井的位置、深度应根据场区水文地质特征进行针对性布置; e)监测井的建设与管理应符合HJ 164的技术要求; f)已有的地下水取水井、观测井和勘测井,如果满足上述要求可以作为地下水监测井使用。 7.1.2.3 地下水监测频次应符合以下要求: a)生态修复实施期间,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每两次监测之间间隔不少于1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周边有环境敏感区应增加监测频次,具体监测点位和频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b)生态修复结束后,地下水监测系统应继续正常运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半年1次,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2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时停止监测。 7.1.2.4地下水常规测定项目应至少包括:浑浊度、pH、溶解性总固体、氯化物、硫酸盐(以SO42-计)、硝酸盐(以N计)、亚硝酸盐(以N计)。特征污染物监测因子为表1~表2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地下水监测因子分析方法按照GB/T 14848的规定执行。 7.1.3 地表水监测要求 7.1.3.1 生态修复实施之前,应按照本文件4.3的规定监测地表水环境本底水平。 7.1.3.2 应在满足废水排放标准与环境管理要求基础上,针对磷石膏生态修复的不同实施阶段可能造成地表水环境影响制定地表水监测计划。 7.1.3.3 地表水监测点位、分析方法、监测频次应按照HJ 819执行,并适当增加监测频次。监测因子包括但不限于表1~表2中的污染物控制指标。 7.2 大气监测 7.2.1 无组织排放监测的采样点布设、采样及监测方法按GB 16297、HJ/T 55的规定执行,污染源下风方向应为主要监测范围。 7.2.2 生态修复实施期间,自行监测频次至少每季度1次。如监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及时进行重新监测,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周。 7.2.3 应在生态修复场地周边安装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监测设施,并保存1年以上数据记录。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的测定方法按照HJ 618、HJ 653的规定执行。 7.3 土壤监测 7.3.1 生态修复实施之前,应按照本文件4.3的规定监测土壤环境本底水平。 7.3.2 应布设1个土壤监测对照点,对照点应尽量保证不受企业生产过程影响,对照点作为土壤背景值。 7.3.3 依据生态修复场地及周边地形特征、主导风向和地表径流方向,在可能产生影响的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布设土壤监测点。 7.3.4 生态修复实施期间,土壤监测点的自行监测频次一般每年1次,采样深度根据可能影响的深度适当调整,以表层土壤为重点采样层。 7.3.5 土壤监测因子包括但不限于pH、全盐量、总磷、氟化物、砷、汞、镉、铬、六价铬、铅、锌、铜、镍。土壤监测因子的分析方法按照GB 15618、GB 36600的规定执行。 7.4 安全监测 7.4.1 生态修复场地安全监测设施的建设和监测参考AQ 2059要求。 7.5 植被监测 7.5.1 生态修复后用于农业种植或养殖时,粮食及作物、果实、牧草中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应符合GB 2715的要求。 8 验收与管护 8.1 验收 8.1.1 工程验收 依据国家现行有关验收法律法规、工程立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环评批复、项目招投标、合同、相关技术标准等要求开展工程验收。 8.1.2 植被验收 a)在植物生长期内,植物生长达到60 d时进行验收,生长健壮,整体长势良好; b)植物群落密度及覆盖率应满足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木本植物群落大于500株/100 m2,草本植物覆盖率达80%以上。 8.2 管护 生态修复工程验收合格后,依据总体修复方向和目标,后期管护工作参照TD/T 1070.1要求执行。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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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贵州省化学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黔社证字第0100-865号 | 发证机关 | 贵州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调查研究、行业协调、信息查询服务、培训、办刊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子军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贵州省贵阳市宝山南路64号蟠桃大厦5-4楼贵州省化工协会 | 邮编 : 5500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