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HNSGJXH 0028—2024 涟源涟红 柑橘公用品牌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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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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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HNSGJXH 0028—2024 |
中文标题 | 涟源涟红 柑橘公用品牌管理规范 |
英文标题 |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ublic brand of Lianyuanlianhong Citru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99 有关农业和林业的其他标准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15 水果种植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5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7月01日 |
起草人 | 阳美华、陈太云、邱希乾、李美南、何君、刘纯、吴小艳 |
起草单位 | 涟源农业农村局、涟源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涟源市柑橘行业协会、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湖南省现代农业企业协会。 |
范围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涟源涟红”柑橘 Lianyuanlianhong citrus “涟源涟红”柑橘是指东经111°-112°,北纬27-28°之间,涟源市特定生态环境范围内生产的金秋砂糖橘、温州蜜柑、脐橙等早中熟鲜食品种及玳玳酸橙、瓯柑、金柑等加工品种为主的产品。 3.2 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regional public brand of agricultural products 在一个具有特定自然生态环境、历史人文因素的区域内,由能够代表区域公共利益的组织所持有、由若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共同使用的品牌。 [来源:NY/T 4169-2022,3.2] 3.3 “涟源涟红”柑橘公用品牌 public brand of Lianyuanlianhong citrus “涟源涟红”柑橘公用品牌是指依托湖南省涟源市特定的自然和地理环境,具有“早熟、高糖低酸、化渣、无核丰产、适应性强”等区别于其他产区品质特征的柑橘公用品牌(以下简称“公用品牌”)。 4 品牌主体 涟源市柑橘协会是“涟源涟红”柑橘公用品牌的许可和管理的法定主体,履行品牌许可使用的管理职能,具体职能有: a) 组织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的申请; b) 对公用品牌的使用进行管理; c) 为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提供技术支持; d) 做好公用品牌的广告宣传; e) 协助政府职能部门查处侵权、假冒和违法生产经营等问题; f) 受理公用品牌产品的消费者投诉并协助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5 申请对象 5.1 生产经营主体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的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生产经营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a) 依法登记; b) 具有在涟源市内的生产基地; c) 近三年内无不良信息记录及违法犯罪行为。 5.2 产品条件 使用公用品牌的产品,应: a) 具有专业机构的检测报告,且检测结果合格; b) 产品生产卫生应符合 GB 14881 的规定。 6 申请流程 6.1 申请材料 申请使用公用品牌时,应向品牌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主体的公章: a) 公用品牌许可使用申请表,见附录A; b) 资质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营业执照); c) 相关认证的复印件; d) 《“涟源涟红”柑橘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承诺书》,见附录B; e) 其他资料。 6.2 受理 品牌管理机构自收到经营主体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资料不符合的申请主体应重新提交申报资料。 6.3 评审 品牌管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申请主体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6.4 公示 评审结果在品牌管理机构官方微信公众号或官网等平台公示10个工作日。 6.5 备案 公示后无异议的结果将向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6.6 授权 审核通过且经公示无异议的生产经营主体,应办理如下事项: a) 与品牌管理机构签订《品牌使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使用期限不超过三年、双方权利、法律责任等内容,届满前3个月需提出延续使用申请,经品牌管理机构评审合格、公示、备案后可续签合同; b) 由品牌管理机构向生产经营主体发放使用证。 7 使用管理 7.1 品牌应用 7.1.1 生产经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公用品牌的样式要求,不得擅自改变公用品牌的文字、图形和颜色;可按比例大小缩放,但不得小于自身商标。 7.1.2 持有自身品牌和商标的经营主体,在使用“涟源涟红”柑橘公用品牌时,应在产品包装上,将公用品牌标志置于自身品牌标志之前。 7.1.3 公用品牌标志原则上应印制在产品包装物正(前)面左上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它附着物上,应规范醒目。 7.2 品牌管理 7.2.1 自觉维护公用品牌的市场声誉,保证产品质量且服务优良。 7.2.2 应建立公用品牌使用台账且保存年限不得低于3年,不得向他人转让、 出售和馈赠。 7.2.3 应在宣传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时使用公用品牌标志。 7.2.4 应在产品展示、推介等活动中使用公用品牌标志。 7.3 退出管理 生产经营主体使用公用品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品牌管理机构将有权收回该品牌的使用资格: —— 发现存放、使用违禁物品和非法添加剂,以及发生重大质量、生产、环境保护等安全事故; —— 到期未续签使用合同; —— 到期申请未通过; —— 自主书面申请停止使用公用品牌; —— 发生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产品停产一年以上。 8 检查与投诉 8.1 检查 8.1.1 品牌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公用品牌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8.1.2 品牌管理机构不定期对公用品牌使用主体的产品质量抽检合格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投诉 生产经营主体在品牌的申请和使用过程中存在异议,可向品牌管理机构或主管单位进行申诉。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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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湖南省柑橘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430000MJJ5744700 | 发证机关 | 湖南省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政策研究,咨询服务,技术培训,合作交流,宣传推广。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康智灵 | ||
依托单位名称 | 无 | ||
通讯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雷锋大道七公里处湖南省柑橘协会 | 邮编 : 410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