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ZX 013—2024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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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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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NXZX 013—2024 |
中文标题 | 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规范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71.100.99 其他化工产品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M745 质检技术服务 |
发布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8月10日 |
起草人 | 杨妹、张丽芬、虎丽萍、高立成、杨盼盼、马军、王贺、张佳华、 王少林、段斌、刘杰。 |
起草单位 | 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抽样原则和抽样工作流程。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工作。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抽样 Sample 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的食品进行抽取的行为。 3.2 批次 Batch 预包装或附加标签的产品,以同一批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 的同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简易包装或散装的产品,以同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同一 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同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餐饮食品是以同一加工或消毒日期的同 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4 抽样原则 4.1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抽取样品。 4.2 抽样工作执行“双随机”要求,即随机选取抽样对象,随机确定抽样人员,保证抽取的样 品具有代表性、典型性、公正性。 5 抽样工作流程 1 5.1 抽样准备 5.1.1 制定抽样方案 在承担抽检任务时,抽样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 规范》《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核查处置规定》以及组织 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制订详细的抽样方案。 抽样方案应包括工作原则、抽样依据、抽样地区、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人员分组、 抽样时间节点、贮运、以及食品品种及数量的分配等内容。 5.1.2 管理制度 抽样单位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 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5.1.3 抽样人员 抽样检验工作实施抽检分离,随机确定抽样人员,抽样人员与检验人员不得为同一人。 开展网络抽样时,应当将《网络抽样人员信息登记表》报送至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 监管部门。 5.1.3.1 抽样人员上岗前应经专业培训和能力确认。 5.1.3.2 应掌握必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知识。 5.1.3.3 应熟悉相关产品抽样方案,熟练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掌握抽样相 关技能。 5.1.4 抽样培训 抽样前应当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 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相关规定,熟练使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 简称国抽信息系统)。 5.1.4.1 文件培训 抽样单位应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国家食品安全 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核查处置规定》及抽样实施方案等相关制度规范, 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 5.1.4.2 知识培训 抽样单位应就产品执行标准、产品定义、产品分类、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生产许可证 2 编号规则以及特殊储存运输要求等,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 5.1.4.3 抽样文书规范填写培训 抽样单位应就《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国家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 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移交确认单》等, 对抽样人员进行培训。 5.1.5 抽样准备 抽样准备如下: 5.1.5.1 证件 抽样人员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工作证或执法证等证件。 5.1.5.2 抽样文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食品安 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反馈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移交确认单》承检机构承担抽 样任务时,还需持有盖有组织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章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 书》或复印件。 5.1.5.3 抽样及辅助工具 (1)硬件设备:平板电脑、打印机、笔记本电脑、采样箱、车载冰箱、收纳箱、恒温 箱、执法记录仪、电子秤等。 (2)采样穿戴:抽样工作服、一次性帽子、口罩、手套、脚套、白大褂、无菌服等。 (3)样品封装:抽样袋、无菌袋、自封袋、透明胶带、泡沫纸等。 (4)其他:A4 纸、印泥、黑色水性笔、黑色记号笔、酒精灯、酒精喷壶等。 5.2 抽样 抽样工作不得预先通知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包括进口商品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 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以及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以下称被抽样单位)。 抽样人员执行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在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 场所开展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委托的应当不少于两名监管人员参与抽样。 5.2.1 现场抽样 5.2.1.1 抽样前的告知 抽样人员应着规定服装,须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和有效 3 身份证明文件,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由承检机构执行抽样任务的, 还应当向被抽样单位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或其复印件。 5.2.1.2 查验证照并核对资质 抽样人员应当核查被抽样单位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 相关法定资质证书,确认被抽样单位合法生产经营,并且拟抽取的食品属于被抽样单位法定 资质允许生产经营的类别。必要时,可核查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等可追溯信息。 5.2.1.3 抽取样品 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 抽取样品,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提供样品。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 样时主动向被抽样单位告知确认,在现场或实验室进行均质备份样品时,采取拍照或录像等 方式进行记录。 5.2.1.4 封样 抽样人员应当现场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确保做到样品不可拆封、动用及调换,真实 完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贴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食用农 产品需在实验室均质后留存复检备份样品的,现场还应当填写一份信息完整的封条,并由抽 样人员(含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用于封存均质后的备份样 品。 封条上应当由抽样人员(含参与抽样的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注明抽样日期。 5.2.1.5 抽样文书填写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 少于两年。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信息应采 用杠改方式,并由被抽样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及抽样单录入完毕以后,可由另外一名抽样人员向被抽样单位介绍抽样内容, 并检查文书填写的正确性。抽样单内容经被抽样单位确认后,应由抽样人员(含参与抽样的 监管人员)和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如需更改信息应当由被抽样单位确认,其中营业 执照、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证照信息以及样品标称信息如需更改,有两名抽样人员签 字或抽样单位盖章确认即可。 5.2.1.6 现场信息采集 4 抽样人员应当通过拍照等方式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进行现场采集。 (1)被抽样单位外观,如门牌、招牌或摊位号等信息; (2)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备案凭证等资质证明文件照片; (3)样品贮存环境; (4)被抽样品的完整(标签)信息,如样品正反面照片(系统上传的照片必须要拍清 楚,尤其是样品正反面详细信息照、生产日期等; (5)抽样人员从样品堆中取样照片,应包含有抽样人员、价签和样品堆信息(可大致 反映抽样基数); (6)抽取食用农产品时,还应采集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疫票据、进货凭证等信息; (7)有特殊储运要求的样品应当同时包含样品采取的防护措施; (8)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条近照(封样品时把样品信息 照装到透明的一边,方便接样确定样品产品类型,用胶带粘贴封条时将样品编号露出来,与 抽样单编号要一致)。 (9)同时包含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员的照片; (10)样品购置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 (11)被抽样人员签字照; (12)其他需要采集的信息。 5.2.1.7 样品购置费用支付 抽样人员应向被抽样单位支付样品购置费并索取发票(或相关购物凭证)及所购样品明 细。可现场支付样品购置费用或先出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随 后再支付费用。 5.2.1.8 抽样文书交付 抽样人员应当将填写完整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样品购置费用告知书》(如有)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 纪律反馈单》交付被抽样单位,并将被抽样单位在《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及工作纪律 反馈单》上填写完整的回执单收回。 5.2.1.9 样品的运输 (1)抽取的样品应当由被抽样人员携带或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单位自行寄 送样品。原则上样品应当在抽样完成五个工作日内移交承检机构。 (2)保质期短的食品样品应及时送至承检机构。 5 (3)抽样人员应当根据样品特性和检验目的进行合理贮存、运输。对于易碎品、冷藏、 冷冻或有其他特殊贮运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装箱固定、冷藏箱、 冷冻车等贮存运输工具),保证样品运输过程符合标准或样品标示要求保持所检项目性质不 变的运输条件。检验样品和备样应同时移交给承检机构,并确保样品的完好性。 5.2.1.10 拒绝抽样的处理 被抽样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做好情况记 录,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情况说明》,说明被抽样单位 拒绝抽样的情况,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对被抽样单位依法处理。 5.2.1.11 不予抽样情形 抽样时,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抽样: (1)抽样基数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同一规格型号/批次不足抽样数量的); (2)食品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或者“样品”等字样的; (3)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取食品为被抽样单位全部用于出口的; (4)食品已经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停止经营并单独存放、明确标注进行封存待处置 的; (5)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的; (6)被抽样单位存有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5.2.1.12 特殊情况处置和上报 抽样时,发现被抽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应当停止抽样,及时依法处置或报 告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部门。 (1)被抽样单位不具备生产经营被抽样品所应当具备的合法资质; (2)经营超过保质期或已腐败变质食品的; (3)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无合法来源的; (4)被抽样单位存在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的。 5.2.1.13 风险监测抽样时,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并可简化告知、现场信息采集等执法相关的程序。 5.3 网络抽样 网络抽样的对象是通过网络开展食品交易的经营者,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 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6 5.3.1 信息核查 抽样人员应当确认网络食品交易经营者或食品生产企业(含委托加工方、受委托加工方) 中至少有一方于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辖区内,同时核查营业执照、许 可证等相关证件。 5.3.2 样品购买 抽样人员使用已备案的账户登录网络交易平台,检索平台内的拟抽检食品,以消费者身 份购买样品,使用已备案的付款账号向被抽样单位支付费用(含样品费、打包费、运输费等), 索要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被抽样单位无法提供发票或收据的,网络支付截图和订单明 细可作为购样凭证。 5.3.3 购买过程的信息采集 购买样品过程中应当通过截图、拍照或录像等方式采集以下信息: (1)样品展示页信息,应当包括网店名称、网址、食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等; (2)网页上显示的被抽样单位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证件; (3)支付记录; (4)成功下单后的订单信息,包括订单编号、订单日期、样品明细、费用明细、收货 人信息等; (5)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5.3.4 拆包、查验及封样过程的信息采集 收到物流包裹后,由不少于两名抽样人员共同对物流单据记载的订单信息进行核对,确 认无误后拆包、查验,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 拆包、查验、封样过程应当拍照及录像,留存足以证明样品来源的关键影响资料。采集 信息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收到包裹的外包装及物流单据信息; (2)拆包后样品状态; (3)有特殊储存要求的,应当记录样品储存状态; (4)样品的外观照片(包含包装、标签等信息); (5)封样完毕后,所封样品码放整齐后的外观照片和封样近照; (6)其他需要记录的信息。 5.3.5 抽样文书填写及交付 抽样人员应当完整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和 7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封条》不需要被抽样单位签字或盖章确认,也不需要交付被抽样单位, 如需更改信息可由两名抽样人员签字确认或抽样单位盖章确认。 5.3.6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收到的食品为不同生产批次的,选取其中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某一批次食品为抽 检样品,其余不同批次食品应当单独封样,同复检备份样品一并管理,并在抽样单备注栏说 明。 若无任何一批次满足检验及复检要求的,抽样单位可向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工作的市场监 管部门申请调整检验项目等,经同意后可对某一批次样品进行检验。 5.4 抽样方法 5.4.1 预包装食品的抽样 (1)应抽取在保质期内、包装完好的同批次预包装食品; (2)生产环节抽样时,在企业成品仓库抽取近期生产的同一批次样品堆不同部位抽取 相应数量的样品,所抽取的样品按具体抽样要求分为检验样品、复检备份样品; (3)流通环节抽样时,在货架、柜台、库房抽取同一批次待销产品,抽取的样量原则 上同生产环节; (4)餐饮环节抽样时,抽取同一批次待销或使用的产品,应抽取完整包装产品,如需 从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应从完整大包装中抽取样品,并如实记录大包装食品的完整信息。抽 取样品量原则上同生产环节。 5.4.2 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的抽样 (1)样品应装于被抽检单位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若容器可能影响 分析结果,则需要配备专门的容器。 散装食品和大包装食品应预先对容器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采集分样混合成 待检样品,并记录大包装产品信息或散装食品标识信息,如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 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固体食品要从盛放样品容器或包装袋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集,混合后 按四分法对角采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代表性样品放入采样容器。 (3)半固体样品要从盛放样品的包装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层分别取出检样,检 查样品的感官性状,有无异味、发霉,然后将样品混合均匀。 (4)液体样品应充分混匀后从中间部位采集需要的样品量。 5.4.3 食用农产品的抽样 8 植物类样品:同一产地、同一品种或种类、同一生产技术方式、同期采收或同一成熟度 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动物类样品:同一养殖、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1)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 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合法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合法来源的,不予 抽样,由食品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 2 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 (2)抽取食用农产品时应详细记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姓名、社会信用 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是否具有合格证明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址、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 在集中交易市场抽样的,应当记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3)对易腐烂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进行均质备份的,应当在现场 抽样时主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告知确认,可采取拍照或摄像等方式对样品均质备份进行记 录。 5.4.4 餐饮食品的抽样 抽样人员应了解抽样目的,并做好采样文书、工具、容器、仪器设备、材料和试剂的准 备工作。抽取的餐饮食品可采用餐饮单位用于盛装食品的包装。盛装液体的包装,可用带塞 玻璃瓶或塑料瓶等;盛装固体、半固体样品的包装,可用玻璃瓶或塑料袋等。 (1)采集餐饮食品时,预先对包装内食品充分混合,然后从不同部位采集分样混合成 一份样品; (2)固体从盛放样品包装的上、中、下不同的部位多点采样,混合后按四分法对角采 样,再进行混合,最后取有代表性样品放入采样包装中; (3)散装半固体这类较稠的物料不易充分混匀,打开包装,用采样器分上、中、下三 层分别取出检样,将样品混合均匀; (4)固体、半固体可使用小勺或镊子采样;散装液体(如饮料等)样品应先充分混合 后,再取中间部位的样品,采样时可使用玻璃吸管或倾倒方式。 5.4.5 无菌抽样 在生产环节,从大包装食品中分装抽取的样品,有需做微生物检验的,抽样时应注意以 下几点: (1)应在包装车间或企业自行选择的其他清洁作业区进行样品分装并密封。样品盛装 于企业用于销售的包装或清洁卫生的容器中; 9 (2)对于二级或三级采样方案的抽样,应从 5 个大包装中分别抽取样品用于微生物检 验; (3)对于液体大包装样品,应在采样前摇动液体,使其达到均质; (4)对于固体大包装样品,应从同一包装的不同部位分别抽取适量样品混合; (5)抽样单的备注栏应注明“样品由企业在清洁作业区分装”等类似文字。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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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宁夏质量技术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640000MJX153321W | 发证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调查研究、学术交流、提供技术服务、咨询服务、产品质量鉴定服务、质量品牌服务、质量体系认证服务、申报QC小组、制定标准服务和宣贯及业务培训。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杨小暇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宁夏银川市兴庆区玉皇阁南街292号 | 邮编 : 75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