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CQA 423—2023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标准-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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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CQA 423—2023
中文标题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标准
英文标题  Standard for the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of shield tunneling through city facilities in urban area
国际标准分类号  93.080.99 有关道路工程的其他标准
中国标准分类号  P51
国民经济分类  E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25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5月25日
起草人  尹富秋 刘念 张旻浩 蒋思豪 张建华 仲建平 王新 侯剑锋 徐薇娜 周彪 朱涛 孙威
起草单位  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实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相关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应急管理。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主要技术内容  盾构法隧道在线路规划时,应避开或减少盾构隧道穿越建(构)筑物。当必须穿越建(构)筑物时应尽量远离,并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

盾构法道路隧道顶部覆土厚度、平行或交叉隧道的净距及穿越各类城市设施的净距,应根据周边环境、线位线型、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隧道直径、结构安全、施工技术、建设时序等综合研究确定。

在既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盾构法道路隧道,线路设计应满足既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要求和管理规定。

盾构法道路隧道在规划穿越既有建(构)筑物时,宜优先避让敏感性较强的建(构)筑物,重点保护防灾减灾方面的重大城市设施。

城市设施可根据社会经济价值、保护要求和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一类:运营国铁、市域铁及轨道交通路基段及隧道;
二类:历史及文物保护建筑,运营道路隧道,国铁、市域铁、轨道交通所属各类桥梁、地面建构筑物及地下二类车站,机场地面建构筑物,机场跑道、(超)高压走廊,电力隧道,高压燃气,合流污水总管,航油管,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设施,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建(构)筑物等;
三类:非运营状态特等级一类城市设施,道路桥梁,堤防设施,地下综合体,地下通道,综合管廊,地下燃气、供水、污水管道;
四类:除一、二、三类以外的设施。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登记证号51310000501775314R发证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建设和管理质量的调研、培训、评介、咨询、投诉调解、编辑出版、交流合作,承担政府委托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活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思易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35号汇融大厦1805室邮编 : 20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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