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CQA 423—2023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标准-团体标准
目录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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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SCQA 423—2023 |
中文标题 |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标准 |
英文标题 | Standard for the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 of shield tunneling through city facilities in urban area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3.080.99 有关道路工程的其他标准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P51 |
国民经济分类 | E481 铁路、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5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5月25日 |
起草人 | 尹富秋 刘念 张旻浩 蒋思豪 张建华 仲建平 王新 侯剑锋 徐薇娜 周彪 朱涛 孙威 |
起草单位 | 上海城投公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 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合流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上海市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技术实施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市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相关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及应急管理。 盾构法道路隧道穿越城市设施除应符合本文件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主要技术内容 | 盾构法隧道在线路规划时,应避开或减少盾构隧道穿越建(构)筑物。当必须穿越建(构)筑物时应尽量远离,并采用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施工工艺。 盾构法道路隧道顶部覆土厚度、平行或交叉隧道的净距及穿越各类城市设施的净距,应根据周边环境、线位线型、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条件、隧道直径、结构安全、施工技术、建设时序等综合研究确定。 在既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区域内的盾构法道路隧道,线路设计应满足既有建(构)筑物安全保护要求和管理规定。 盾构法道路隧道在规划穿越既有建(构)筑物时,宜优先避让敏感性较强的建(构)筑物,重点保护防灾减灾方面的重大城市设施。 城市设施可根据社会经济价值、保护要求和重要性程度等因素,由高到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 一类:运营国铁、市域铁及轨道交通路基段及隧道; 二类:历史及文物保护建筑,运营道路隧道,国铁、市域铁、轨道交通所属各类桥梁、地面建构筑物及地下二类车站,机场地面建构筑物,机场跑道、(超)高压走廊,电力隧道,高压燃气,合流污水总管,航油管,有精密仪器与设备的设施,其他需特殊保护的建(构)筑物等; 三类:非运营状态特等级一类城市设施,道路桥梁,堤防设施,地下综合体,地下通道,综合管廊,地下燃气、供水、污水管道; 四类:除一、二、三类以外的设施。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是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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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上海市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310000501775314R | 发证机关 | 上海市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建设和管理质量的调研、培训、评介、咨询、投诉调解、编辑出版、交流合作,承担政府委托事项。(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活动)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思易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35号汇融大厦1805室 | 邮编 : 200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