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NFPIA 1005—2024 人造板用无醛胶黏剂及助剂 有害物质限量-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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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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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CNFPIA 1005—2024 |
中文标题 | 人造板用无醛胶黏剂及助剂 有害物质限量 |
英文标题 | Formaldehyde-free adhesives and auxiliaries for wood-based panels —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83.18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G39 |
国民经济分类 | C26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4月22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5月01日 |
起草人 | 范丽颖、辛波、涂松、胡兵波、翟东群、李锦、王钱生、黄梅、林效锋、林晓宇、于朝阳、李骜、孙明杰、陆永书、苗晓亮、胡璠国、王晓天、潘礼成、陈元坤、崔一梅、吴盛富。 |
起草单位 | 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佳德赛新材料有限公司、桂林新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万华禾香集团有限公司、崇左广林迪芬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聚创恒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烟台中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杭州中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宏新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保集团宿迁有限公司、新元化学(山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业大学、北京绿林认证有限公司。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人造板用无醛胶黏剂及助剂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 本文件适用于人造板制造用的无醛胶黏剂及其助剂。 |
主要技术内容 | 4 技术要求 4.1 游离甲醛含量限量 游离甲醛含量限量为0.020g/kg。 4.2 游离苯酚含量限量 游离苯酚含量限量为0.1%。 4.3 苯系物含量限量 苯系物含量限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苯系物含量限量 项目 无醛胶黏剂及助剂 苯/(g/kg) ≤0.1 甲苯+二甲苯/(g/kg) ≤4 4.4 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量 项目 无醛胶黏剂及助剂 总挥发性有机物/(g/L) ≤50 4.5 重金属含量限量 重金属含量限量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重金属含量限量 项目 无醛胶黏剂及助剂 总铅(Pb)含量/(mg/kg) ≤2 镉(Cd)含量/(mg/kg) ≤5 汞(Hg)含量/(mg/kg) ≤5 铬(Cr)含量/(mg/kg) ≤5 总有机锡化合物含量/(mg/kg) 单甲基锡(MMT),二丙基锡(DProT),单丁基锡(MBT),二丁基锡(DBT),三丁基锡(TBT),四丁基锡(TTBT),单辛基锡(MOT),二辛基锡(DOT),二苯基锡(DPhT),三苯基锡(TPhT) 总有机锡化合物≤0.2mg/kg 任一单项有机锡化合物≤0.02mg/kg 5 检验方法 5.1 游离甲醛含量的测定 按照GB 18583—2008中附录A的规定执行。 5.2 游离苯酚含量的测定 按照GB/T 14074—2017中3.13的规定执行。 5.3 苯系物含量的测定 苯按照GB 18583—2008中附录B的规定执行。 甲苯、二甲苯按照GB 18583—2008中附录C的规定执行。 5.4 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 总挥发性有机物按照GB 18583—2008中附录F的规定执行。 总挥发性有机物按照GB 18583—2008中附录F的规定执行时,有失水反应的产品,按GB 33372— 2020中附录D的规定执行。 5.5 重金属含量测定 总铅按照GB 18582—2020中6.2.4的规定执行。 镉、汞、铬按照GB 18582—2020中6.2.5的规定执行。 有机锡化合物按照ISO 17353: 2004的规定执行。 6 检测规则 检验的样品是在胶黏剂及助剂包装未拆封产品中抽检。 6.1 检验类型 6.1.1 出厂检验 产品每个生产批次,需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各自产品要求。 6.1.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包括规定的所有检验项目,正常生产时每一年不少于一次型式检验,如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最初定型时; b) 当原辅材料及生产工艺发生较大变动时; c) 产品异地生产时; d) 停产3个月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2 采样方案 按照GB/T 6678的规定进行。 出厂检验每个测试项目随机抽取3份样品,每份不低于500g。其中两份样品用于复检。 型式检验按照检测机构要求采样。 6.3 结果判断 出厂检验,如果所有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工厂产品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有任何一项检测结果不符合工厂产品要求,应对余下两个样品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如仍有一个样品未达到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型式检验,本文件中要求的有害物质限量指标有任何一项不合格,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全部检测项目均合格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否则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品。 7 标识 按本文件检验合格的人造板用胶黏剂及助剂产品,应在包装或产品文件上明示产品符合本标准。 应用符合本文件的产品需明确标示所使用人造板用胶黏剂及助剂的种类及主要成分。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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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0000375-0/社证字第3276号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行业自律 技术交流 专业展览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技术培训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鸿升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甲2号院16号楼4层 | 邮编 : 100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