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GDMDMA 0033—2024 一次性使用雾化器-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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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GDMDMA 0033—2024
中文标题  一次性使用雾化器
英文标题  Disposable nebulizer
国际标准分类号  11.040.10 麻醉、呼吸和复苏设备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2770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实施日期  2024年10月31日
起草人  吴敏俞、陈行平、白雪、张健、贾凤仙、史生明、罗礼成、赵春雨、冯珊、林园青、林铄寒、党玺芸、程娟
起草单位  深圳市新鸿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惠州逗点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广东康德莱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斯莱达医疗用品(惠州)有限公司、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审查中心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一次性使用雾化器(以下简称为“雾化器”)性能应满足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以压缩气体或医用气体对液态药物进行雾化的一次性使用雾化器,该产品主要供吸入治疗。 本文件不适用于超声雾化器和网式雾化器。
主要技术内容  (一)无菌及微生物
无菌:灭菌雾化器应无菌。
微生物限度:非灭菌雾化器的微生物限度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微生物限度
细菌菌落总数
CFU/g 大肠菌群 铜绿假单胞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
≤20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二)雾粒直径
若使用激光衍射法,应公布雾粒的中位粒径,其误差应≤±25%;应公布≤5 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若使用级联撞击法,应公布雾粒的质量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MMAD)及几何标准差,MMAD误差应≤±25%;应公布≤5 μm雾粒直径的占比。
(三)雾化率
雾化器的雾化率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四)连接牢固性
雾化器和与之相连的各组件间应连接牢固,各连接处应能承受15 N的轴向静拉力,持续15 s,不得脱离。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查看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广东省医疗器械管理学会
登记证号51440000053760732H发证机关广东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开展学术研究、技术培训、交流、调研,组织团体标准制修订,提供咨询,承接政府部门相关的委托等。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舜莉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9-11号海景投资集团(总部)大厦19层自编07号邮编 : 510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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