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JXSTSYXH 0001—2024 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标准综合体-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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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JXSTSYXH 0001—2024
中文标题  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标准综合体
英文标题  Production standard complex of meat type Taihe silk chicken
国际标准分类号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A032 家禽饲养
发布日期  2024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起草人  张大文、袁丽娟、叶梦珺、张莉、范玉庆、向建军、肖小勇、廖且根、龙伟、黄燕明、梁景湛、陈宏晖、赵伟东、彭建军
起草单位  江西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标准研究所、泰和县泰和乌鸡产业发展中心、吉安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江西汪陂途泰和乌鸡发展有限公司、泰和傲昕乌鸡发展有限公司、泰和凤升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泰和县西昌凤翔禽业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标准综合体的总体目标与要素控制、养殖场建设、饲养管理、投入品管理、生物安全、屠宰、包装标识、储存与运输和产品质量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全产业链综合标准化生产。
主要技术内容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标准综合体的总体目标与要素控制、养殖场建设、饲养管理、投入品管理、生物安全、屠宰、包装标识、储存与运输和产品质量管理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全产业链综合标准化生产。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26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
GB 13078 饲料卫生标准
GB/T 16550 新城疫诊断技术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 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8635 动物防疫 基本术语
GB/T 18936 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
GB/T 19478 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鸡
GB/T 19676 畜禽肉质量分级 鸡肉
GB 2079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GB/T 25886 养鸡场带鸡消毒技术要求
GB 316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165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
GB/T 36195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GB/T 39915 动物饲养场防疫准则
GB/T 40465 畜禽肉追溯要求
JB/T 7729 养鸡设备 鸡笼和笼架
NY/T 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 766 高致病性禽流感 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823 家禽生产性能名词术语和度量计算方法
NY/T 1167 畜禽场环境质量及卫生控制规范
NY/T 1168 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NY/T 1169 畜禽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NY/T 284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兽医卫生规范
NY/T 3075 畜禽养殖场消毒技术
NY/T 3383 畜禽产品包装与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NY/T 823和GB/T 1863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标准综合体 production standard complex  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及相关要素,按其内在联系或功能要求,以整体效益最佳为目标形成的相关指标协调优化、相互配合的标准集合或成套标准。
4  总体目标与要素控制
4.1总体目标
     以泰和乌鸡商品肉鸡为对象,围绕提升产品品质、安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实施泰和乌鸡商品肉鸡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主体管理水平及综合生产能力,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利于品牌创建,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促进产业绿色、健康、可持续发展。
4.2要素控制
根据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生产环节全过程控制要求,综合养殖场建设、饲养管理、投入品管理、生物安全、屠宰、包装标识、储存与运输和产品质量管理等要素,确定框架结构,
5养殖场建设
5.1 场址选择
5.1.1 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鸡场环境质量和环境卫生控制应符合NY/T 1167的规定。
5.1.2 宜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隔离条件好的区域。
5.1.3 水源充足,饮水质量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排水畅通。
5.1.4 供电可靠,交通便利,地质条件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5.1.5 周围宜具备粪污消纳条件。
5.2 规划布局
5.2.1 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按功能分区布置各建(构)筑物位置。一般划分生活管理区、辅助生产区、生产区、无害化处理区和隔离区。功能区应满足动物防疫要求,各区之间设隔离设施和明显标志。
5.2.2 建筑物应具有合理朝向,满足采光、通风要求。
5.2.3 生活管理区主要布置管理人员办公用房、技术人员业务用房、职工生活用房、人员和车辆消毒设施及门卫、大门等,应位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处或侧风处,在紧邻场区大门内侧集中布置。生活管理区与生产区间距宜大于30.0 m,并有隔离设施。
5.2.4 辅助生产区的供水、供电、供热,设备维修,物资仓库、饲料储存等辅助生产设施,应靠近生产区的负荷中心布置。
5.2.5 生产区应位于无害化处理区的主上风向。生产区与其他区之间应用围墙或绿化隔离带严格分开,在生产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淋浴间和车辆消毒设施。
5.2.6 无害化处理区主要布置废弃物存放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等。无害化处理区与生产区有专用道路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5.2.7 隔离区主要布置病鸡隔离舍及兽医诊疗室,应处于场区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
5.2.8 应有专用车道直通到场,场区主要路面须硬化。净道、污道应严格分开。
5.2.9 场区周围应有防疫隔离设施,并有明显的防疫标志。
5.3 设施设备
5.3.1 应具有与饲养规模、饲养方式相匹配的设施设备。
5.3.2 应设有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无害化处理设施。
5.3.3 鸡舍内应配备通风换气、控温、光照、饮水、喂料、清粪、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配备防鼠、防鸟及防兽害设施。
5.3.4 药品储备室应配备必要的药品、疫苗存放等设备,兽医室应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等设备。
5.3.5 屠宰加工场所应按照GB/T 19478的要求,配备与屠宰、加工等相关的设施设备。
5.3.6 应配备应急条件下的电源及饮水供应设备。
6  饲养管理
6.1 引种
6.1.1 引进的雏鸡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禽场。
6.1.2 宜采取整栋或小区“全进全出”的饲养模式。
6.1.3 运输雏鸡的车辆、器具以及运输过程应符合NY/T 2843的要求,并在装运动物前后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6.2 饲养方式及密度
6.2.1 可采用地面平养、网上平养和笼养。
6.2.2 按照饲养阶段合理确定饲养密度,不同饲养方式、不同日龄的推荐饲养密度见附录A。笼具和笼架应按照JB/T 7729的规定执行。
6.3 育雏育成期(0周~7周)
6.3.1 进雏前育雏舍应清洗,并按NY/T 3075规定消毒。
6.3.2 进雏前1 d将育雏舍升温至33 ℃~35 ℃。
6.3.3 雏鸡采用专用运雏箱储运;到育雏舍后应进行清点,淘汰残次雏鸡。
6.3.4 雏鸡出壳后24 h以内初饮,1 d~7 d饮温开水,水中加入5%的葡萄糖或电解多维。
6.3.5 初饮2 h~3 h后开食为宜,“开食”点要多,少量多次,以保证所有雏鸡能同时吃到雏鸡料。
6.4 育肥期(8周~出栏)
6.4.1 转群前两周,育肥期鸡舍与设备应进行清洗和熏蒸消毒。转群时应淘汰病弱残伤鸡,转群前后补充电解多维等抗应激药物。
6.4.2 宜公、母分群饲养,按个体大、小合理调整饲养密度。
6.4.3 剩料应及时清理,避免霉变。更换饲料或饲料配方时要逐步过渡,以免对鸡群造成应激。
6.5 舍内环境
6.5.1 温度及湿度
育雏温度第1周35 °C~33 °C,第2周33 °C~30 °C,以后每周降2 °C~3 °C,其后维持20 °C~22 °C。第1周相对湿度保持在60%~70%,1周后保持在55%~60%。
6.5.2 光照
光照时间,0周龄~1周龄24 h,2周龄~6周龄23 h~18.5 h,以后逐渐缩短到8 h~9 h,一直到出栏。光照强度,第1周龄每平方米2 w~3 w,第2周龄至出栏每平方米1.3 w~0.75 w。
6.5.3 通风
在保证鸡只对鸡舍环境温度要求的同时,鸡舍内空气质量符合NY/T 388的要求,避免贼风和过堂风。
6.6 疾病诊疗
6.6.1 鸡场应配备执业兽医师或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6.6.2 在兽医指导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中列出的可用于鸡的兽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6.6.3 应有完整的兽医诊疗记录,并附处方。
6.7 记录
6.7.1 记录应如实反映生产过程情况,并涵盖全程质量控制各环节相关内容。生产记录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引种记录:包括入场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入场时间、来源地、数量、日龄、免疫情况等记录;
b)日常生产记录:包括饲料、药品、消毒剂等投入品购入与使用记录;
c)免疫记录:包括疫苗种类、生产单位、批号、剂量、使用方法,以及采用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记录、抗体监测记录等;
d)消毒和用药档案:包括出入库药物通用名称、主要成分、生产单位、批号、有效期和数量等;
e)病历档案:应准确记录禽只的发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药敏试验结果和治疗效果;
f)出场检疫档案:包括抽样数量、日龄、检验病种或内容、检验结果和运输目的地等记录;
g)疫病防控、废弃物无害化处理、污染物监测记录、屠宰、分级、包装、储存运输和销售等管理措施的记录;
h)生产中涉及的各种物料原始凭证票据和记录文件;
i)环境、投入品和产品质量的检验记录;
j)生产管理人员记录,包括技术指导人员、操作人员和辅助人员等。
6.7.2 所有记录应保存2年以上。
7  投入品管理
7.1 饲料
7.1.1 饲料品质应优良、无污染、无霉变。饲料卫生应符合GB 13078的规定。饲料原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及其修订和补充调整的规定。
7.1.2 贮存的饲料应清晰标识、分类存放,防止饲料变质和交叉污染。
7.1.3 所有盛装饲料的容器和运输饲料的卡车应定期清洗消毒。
7.1.4 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各阶段推荐饲料营养需要见附录B。
7.2 饲料添加剂
7.2.1 饲料添加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45号及其修订和补充调整的规定。
7.2.2 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根据鸡群的营养需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625号的推荐量合理添加和使用。
7.2.3 使用的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在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之内。
7.2.4 应做好饲料添加剂的相关记录,确保饲料添加剂的可追溯性。
7.3 疫苗
疫苗贮存和运输应符合其保存条件。疫苗出入库时,疫苗保管员应逐批、按品种核对疫苗信息,并应填写相关记录表格。
7.4 兽药
7.4.1 兽药使用应遵守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休药期制度等相关规定。泰和乌鸡商品肉鸡主要兽药推荐休药期见表1。
7.4.2 不宜使用环丙沙星和甲氧苄啶。
7.4.3 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经准确诊断后在兽医指导下精准用药,轮换使用药物。
7.4.4 建立兽药使用记录。使用记录应包括诊疗记录、用药鸡的批次与数量、兽药产品名称、兽药产品批号、有效期、供应商和生产厂家、用药总量、用药开始和结束日期、停药期、药物管理者、使用者及兽医姓名。
7.4.5 药物的贮存应符合药物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  生物安全
8.1 人员管理
8.1.1 应根据生产需要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并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8.1.2 应对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基本的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安全、养殖技术和卫生防疫法规、标准等方面的持续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8.1.3 新参加工作和临时聘用的人员,应经过身体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全体工作人员应定期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8.1.4 进入饲养区域的人员,应通过消毒室或淋浴间消毒,更换饲养区工作服和鞋、帽后,方可进入;饲养区工作服及鞋、帽为专用,定期清洗、消毒,未经消毒不得带出、带入饲养区。
8.1.5 从事生产关键岗位人员和特殊岗位工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按要求持证上岗。
8.1.6 应建立人员进出控制程序,外来人员未经批准不应进入生产区,如确需要进入,需更换生产区工作服、鞋、帽,经严格消毒后,在工作人员引导下进入。
8.1.7 养殖场应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对管理人员、兽医和饲养人员进行养殖和卫生防疫法规、标准等相关知识培训和考核。
8.2 消毒
8.2.1 消毒剂的选择和使用应符合NY/T 3075的规定。消毒剂使用应按照使用说明操作,各种不同类型的消毒剂宜交替使用。
8.2.2 养殖场日常清洁消毒工作应符合NY/T 3075的规定,定期监测消毒效果。
8.2.3 生产区工人的工作服应经常洗换,每周至少消毒一次。
8.2.4 养殖场带鸡消毒技术应符合GB/T 25886中的规定。
8.2.5 应有消毒剂配液和管理制度,有消毒液配制及更换记录。
8.2.6 用强酸、强碱及强氧化剂类消毒剂消毒过的鸡舍,应用清水冲刷后再进鸡群,防止灼伤鸡群。
8.3 免疫接种
8.3.1 根据当地的疫病发生种类、流行特点,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制定免疫接种计划并严格实施;有关免疫要求按照GB/T 39915规定执行。
8.3.2 实施免疫接种时,应确保鸡只表现健康,患病、体弱鸡只应在康复后再实施免疫接种。
8.3.3 免疫接种剂量应准确,接种途径应科学,应保证每只鸡只接受足量的疫苗,不应使用过期、变质的疫苗。
8.3.4 建立免疫档案,存档备查。
8.3.5 推荐免疫程序见附录C。
8.4 疫病监测
8.4.1 应制定疫病监测监控方案。
8.4.2 监测的疫病包括禽流感和新城疫等。禽流感监测诊断按照GB/T 18936的规定执行,新城疫监测诊断按照GB/T 16550的规定执行。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
8.4.3 应制定重大疫病应急预案,发现一类传染病或疑似一类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疫情处置。
8.5 无害化处理
8.5.1 病、死鸡处理按《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尸体、产品和其他污染物品的无害化处理应符合NY/T 766的规定。
8.5.2 鸡场粪便、污水、污物及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应符合NY/T 1168及国家相关环保政策的规定。
8.5.3 应配备配套的粪污收集、雨污分离、储存或处理利用设施设备;粪污宜采用种养结合、达标排放等方式实现无害化与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T 36195的规定。鸡场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NY/T 1169的规定。经过处理后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8.5.4 过期、失效兽药以及用过的兽医用品、包装物等废弃物按有关规定处置。
9  屠宰
9.1 宰前要求
9.1.1 待宰鸡应健康良好,并附有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9.1.2 鸡宰前应停饲静养,禁食时间应控制在6 h~12 h,保证饮水。
9.2 屠宰操作程序及卫生要求
屠宰加工操作按GB/T 1947的规定执行,卫生要求按GB 12694的规定执行。
9.3 分级
鸡肉分级按GB/T 19676的规定执行。
10  包装标识
冷鲜鸡产品、冻鸡产品包装与标识应符合NY/T 3383的要求。
11  储存与运输
11.1 储存
11.1.1 冷鲜鸡产品储存温度宜0 ℃~4 ℃,冷冻鸡产品储存温度应在-18 ℃以下。
11.1.2 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11.1.3 储存产品的仓库必须清洁、无毒、无任何有害残留。
11.1.4 不同级别、不同类别、不同批次产品应单独存放,并有醒目的标识、界线区分。
11.2 鸡肉运输
应符合GB 20799的要求。
11.3 活鸡运输
11.3.1 运输前捕捉
11.3.1.1 捕捉前,鸡群应禁食,保证饮水。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屠宰前禁食时间应控制在6 h~12 h。
11.3.1.2 宜在暗光、蓝光或其他柔和灯光下进行。
11.3.1.3 应降低噪声,避免鸡群应激,防止拥挤或踩踏。
11.3.1.4 宜采用分群措施进行捕捉,每个小群的泰和乌鸡商品肉鸡数量以不导致踩踏或受伤为宜。
11.3.1.5 动作轻柔,不应抓提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的单腿、翅膀或头颈部,以避免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的损伤。
11.3.2 运输前准备
11.3.2.1 运输车辆及笼具应彻底清洗消毒。
11.3.2.2 承运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制订运输方案。
11.3.3 运输笼具
11.3.3.1 根据屠宰工艺要求,运输笼可分为普通运输笼和气体宰杀用抽屉式鸡箱。
11.3.3.2 普通运输笼,应满足下列条件:
a)完整无破损,笼盖无缺失,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接触的表面无锋利边缘或突起;
b)规格与被运输鸡群的种类和大小相匹配;
c)笼高以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站立时,头部不触碰笼顶为宜。
11.3.3.3 气体宰杀用抽屉式鸡箱,应满足下列条件:
a)完整无破损,与泰和乌鸡商品肉鸡接触的表面,无锋利边缘或突起;
b)规格与垛架、接鸡台、分垛机、分箱机和致昏舱等设施设备相匹配;
c)箱高以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站立时,头部不触碰上一层鸡箱底部为宜。
11.3.4 装载密度
应综合考虑运输笼规格和承重、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大小、环境温度、运输持续时间等因素。
通常情况下,装载密度测算可选择下列任一方法:
a)目测法:以鸡群能正常站立或蹲伏,不互相叠加并有适当间距为宜;
b)载重法:通过测量运输笼底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承载泰和乌鸡商品肉鸡的质量。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宜<57 kg/m3。
11.3.5 装车
可选择下列任一装车方法进行:
a)将运输笼送入鸡舍,装满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后再搬运到车上;
b)先将运输笼先摆放于车上,再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递送给车上装运工,由装运工将泰和乌鸡商品肉鸡装入运输笼内;
c)通过叉车将空的码垛系统送入鸡舍,待装满泰和乌鸡商品肉鸡后送出鸡舍,再转运至适合的运输车上。
11.3.6 运输
11.3.6.1 极端气候条件下,应采取适当降温(通风、喷淋)、防雨雪(篷布)或保温(挡风板)措施,减少因温度过高或过低引起鸡群的应激反应。
11.3.6.2 控制运输距离和时间,尽量避免远途运输,运输时间不宜>4 h。
11.3.6.3 应平稳驾驶,不宜急刹车或突然加速,以防止运输车过度颠簸或倾斜,并将噪声降至最低。
12  产品质量管理
12.1 抽样及检测
12.1.1 抽样按NY/T 1897的要求。
12.1.2 应根据生产主体的实际需求以及产品营养品质和质量安全风险点等确定检测项目,产品应定期进行自检或送检,送检的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检验资质并能出具检验报告。
12.2 质量要求
12.2.1 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并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
12.2.2 污染物含量应符合GB 2762的要求。
12.2.3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 2763的要求。
12.2.4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GB 31650和GB 31650.1的要求。
12.2.5 鲜(冻)鸡肉产品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 16869的要求。
12.2.6 鲜(冻)鸡肉产品挥发性盐基氮含量应符合GB 2707的要求。
12.3 质量追溯
12.3.1 鸡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鸡肉追溯按GB/T 40465执行。
12.3.2 养殖主体应主动加入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立生产和销售档案。生产批号作为生产过程各项记录的唯一编码,包括养殖场,产品名称,鸡舍等信息内容。
12.3.3 追溯码应附在追溯产品,或包含追溯产品的外包装或其随附文件上,不对产品造成污染,并在追溯过程中保持完整,直至产品被消费或销毁。
12.3.4 应制定内部自查制度和自查表,对质量安全管控、基地内部制度执行等进行自查,每年自查不少于1次,并保存相关记录。根据内部自查结果发现的问题,应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及时纠正并记录。
12.3.5 应制定投诉处理程序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急处置预案。对有效投诉和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应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并予记录。发现产品有质量安全问题时,应及时通知农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方,召回产品,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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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江西省生态饲养学会
登记证号51360000MJC701385L发证机关江西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编辑出版,技术咨询,继续教育。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坚
依托单位名称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
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602号江西省农业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邮编 : 33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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