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DLAS 13—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海海参-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DLAS 13—2024 |
| 中文标题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海海参 |
| 英文标题 |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certification mark—Changhai sea cucumber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1.020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CCS B 51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41 水产养殖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12月27日 |
| 起草人 | 郝峻泽、刘鹏、王黎明、陈海滨、孙永建。 |
| 起草单位 | 长海商会、长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智慧渔业集团有限公司、金砣(大连) 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标准认证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永建海洋生物有限公司、大连财神岛集团有限 公司、大连长盈海洋牧场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海海参的术语和定义、保护范围、产品分类、要求、检验规则 及标志、标签、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部门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长海海参。 |
| 主要技术内容 | 6 要求 6.1 自然环境 6.1.1 水温 海水表层月平均水温在2 ℃~23 ℃,底层月平均水温在2 ℃~18 ℃。 6.1.2 盐度与营养盐 近岸平均盐度30~32 ,底层水无机氮总含量0.02 mg/L~0.29 mg/L,磷酸盐含量为 0.0014 mg/L~ 0.0243 mg/L。 6.1.3 潮流 大潮流速1.0 m/s~1.2 m/s。 6.1.4 水深与透明度 近岸平均水深15 m,海水透明度不超过10 m。 6.2 加工工艺 6.2.1 干海参 以长海鲜活海参为原料,经过预处理、煮制、处理(可脱盐、盐渍、冷冻等)、干燥等工艺加工的 海参制品。 6.2.2 速发干海参 以长海鲜活海参为原料,经去内脏、去除嘴部石灰质(沙嘴)、脱盐(或不脱盐)、预煮、熟化、干燥 等工序制成的,在90℃以上热水中浸没保温8 h以上即可食用的产品。 6.2.3 盐渍海参 以长海鲜活海参为原料,经处理、预煮、盐渍等工艺加工的海参制品。 6.2.4 即食海参 以长海鲜活海参为原料,经过煮制、处理(可冷冻、盐渍、脱盐、水发、调味、速冻、杀菌等)等 工艺加工的海参制品。 6.2.5 非水发 (高压)即食海参 以长海鲜活海参为原料,经过高温或高压(可蒸制、高压或水煮)工艺加工的即食海参制品。 6.3 质量要求 6.3.1 感官要求 6.3.1.1 鲜活海参 鲜活海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2 T/DLAS 13—2024 3 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淡褐色或深褐色等海参自然颜色,有光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光线充 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目测、口尝、 鼻嗅等方法检验其色泽、形态、滋气味 和杂质 气味 具有海参自然气味,无异味,水煮后呈现出鲜的气味 组织状态 明显的纺锤体形态,两端稍细,身体柔软,伸缩性很大,底 足密集而大,沙嘴粗壮,刺呈倒三角形,粗壮且钝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1.2 干海参 干海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 2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自然色泽,表面或有白霜,色泽较均匀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 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 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检验其 色泽、形态、滋气味和杂质 气味 具有海参自然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呈海参自然外观,允许有少量石灰质露出,刺参棘挺直、 体形完整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1.3 速发干海参 速发干海参要求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 3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自然色泽,表面或有白霜,色泽较均匀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 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 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检验其色泽、 形态、滋气味和杂质 气味 具有海参自然气味,无异味,水煮后呈现出鲜的气味 组织状态 呈海参自然外观,允许有少量石灰质露出,刺参棘挺直、 体形完整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1.4 盐渍海参 盐渍海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 4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黑色或褐灰色等自然色泽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在 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通过 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检验其 色泽、形态、滋气味和杂质 气味 具有海参自然气味,无异味 组织状态 体形完整,肉质肥满,刺挺直,切口较整齐,底足密集而大, 刺呈倒三角形,粗壮且钝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1.5 即食海参 即食海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5的规定。 T/DLAS 13—2024 4 表 5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水发即食海参 非水发 (高压)即食海参 色泽 具有产品固有色泽,色泽较均匀 取适量样品置于白色瓷盘上, 在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下, 通过目测、口尝、鼻嗅等方法 检验其色泽、形态、滋气味和 杂质 气味 具有海参自然的滋气味 水煮后呈现出鲜的气味 组织状态 体形完整,肉质肥厚,刺挺直,切 口整齐,表面无损伤;有弹性,适 口性好;充水包装的产品,填充水 的透明度好,允许略有悬浮颗粒 体形完整,肉质肥厚,刺挺直,切 口整齐,表面无损伤;有弹性,适 口性好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 6.3.2 理化指标 6.3.2.1 干海参 干海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干海参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50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5 的规定检验 盐分/(g/100g) ≤25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44 的规定检验 水分/(g/100g) ≤15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验 水溶性总糖/(g/100g) ≤ 3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3.4.4 得到试液 100 ml,按 GB/T 15672 的规定检 验 复水后干重率/% ≥50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4 含砂量/(g/100g) ≤ 3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5 6.3.2.2 速发干海参 速发干海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 7 速发干海参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65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5 的规定检验 盐分/(g/100g) ≤6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44 的规定检验 水分/(g/100g) ≤12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2 处理后的样品,按 GB 5009.3 的规定检验 水溶性总糖/(g/100g) ≤ 3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3.4.4 得到试液 100 ml,按 GB/T 15672 的规定 检验 复水后干重率/% ≥70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4 含砂量/(g/100g) ≤2 GB 31602-2015 附录 A 中 A.5 6.3.2.3 盐渍海参 盐渍海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 8 盐渍海参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蛋白质/(g/100g) ≥12 SC/T 3215-2014 中 4.3.1 处理后试样,按照 GB 5009.5 的规定检验 盐分(以氯化物计) /(g/100g) ≤21 SC/T 3215-2014 中 4.3.1 处理后试样,按照 SC/T 3011 的规定检验 水分/(g/100g) ≤65 SC/T 3215-2014 中 4.3.1 处理后试样,按照 GB 5009.3 的规定检验 附盐/(g/100g) ≤ 3 SC/T 3215 6.3.2.4 即食海参 T/DLAS 13—2024 5 即食海参理化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 9 即食海参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验方法 水发即食海参 非水发 (高压)即食海参 固形物/(%) 与标识相符 GB/T 10786 蛋白质/(g/100g) ≥ 3 15 GB 5009.5 6.4 加工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应符合 GB 14881的规定。 6.5 安全要求 6.5.1 污染物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6.5.2 致病菌 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 6.5.3 农药、兽药残留 应符合GB 2763、GB 31650、GB 31650.1和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的规定。 6.6 净含量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第70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 定,检验方法按JJF 1070执行。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7.1.1 鲜活海参同一天采捕或同一海域收获的为一批。 7.1.2 同一批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海参作为一个检验批。 7.2 抽样方法 同一检验批的海参应随机取样。按GB/T 30891的规定执行。 7.3 出厂检验 7.3.1 每批产品应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7.3.2 鲜活海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 7.3.3 干海参、速发干海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盐分、水分和净含量。 7.3.4 盐渍海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盐分、水分、净含量。 7.3.5 水发即食海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固形物、净含量。 7.3.6 高压(非水发)即食海参出厂检验项目:感官、净含量。 7.4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要求的全部要求。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产品定型投产时; b) 生长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正式生产后,原料海参的产区、加工工艺、生产条件有较大变化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存在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 正常生产,每年至少一次周期性检验; T/DLAS 13—2024 6 g) 停产 6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h) 对质量有争议,仲裁需要时。 7.5 判定规则 7.5.1 检验项目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判为合格品。若有一项以上(含一项)指标(微生物指标除外) 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合格,则判为合格,如复验结果中 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 7.5.2 安全指标不符合本文件,则判该批次为不合格品,不得复验。 8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标签 外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获得批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外包装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材料的标准及有关规定,容器材料应无毒、无异味、清洁卫生。包装 应牢固、严密。 8.3 运输 8.3.1 运输工具应清洁。运输中应注意防晒、防潮、防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味的物品混运。 8.3.2 鲜活海参保持在 10℃以下。 8.3.3 干海参、速发干海参可常温运输。 8.3.4 盐渍海参 0 ℃以下运输。 8.3.5 即食海参冷藏或冷冻运输。 8.4 贮存 8.4.1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通风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的物品混放,保持包装完好无污 损。 8.4.2 干海参、速发干海参应在阴凉、干燥处避光贮存。 8.4.3 盐渍海参应在 0 ℃以下贮存。 8.4.4 即食海参冷冻或冷藏贮存,-18 ℃以下冷冻贮存,0 ℃~8 ℃冷藏贮存。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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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大连市标准化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210200508259064D | 发证机关 | 大连市民政局 |
| 业务范围 | 学术研究,技术交流,专业培训,咨询服务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国栋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大连市中山区白云街29号 | 邮编 : 1160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