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JSAS 069—2024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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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JSAS 069—2024
中文标题  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服务规范
英文标题  Specification for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verification services
国际标准分类号  13.020.40 污染、污染控制和保护
中国标准分类号  M74
国民经济分类  M746 环境与生态监测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3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1月02日
起草人  陆凯、陈月华、黄薇、曹文辉、寇建军、潘旻阳、宋文玲、庄新文、朱跃,郝敦超、董伟、黄叶飞、武小文、王若冰、段海宝、卢裕坡、颜民颢、张聪、李明慧。
起草单位  方圆规划研究(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江苏省排污权登记与交易管理中心)、江苏彭城碳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北京卡本能源咨询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原则、基本要求、核查策划与准备、核查程序、复查要求、核查管理、评价与改进。 本文件适用于核查机构对江苏省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其他单位和组织的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活动可参照实施。
主要技术内容  ——制定核查计划;
——实施文件评审;
——开展现场核查;
——验证后续整改措施;
——编制核查报告;
——完成线上应填报的相关记录;
——完成与核查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7 核查程序
7.1 任务分配
依据工作方案进行策划,明确核查组任务。
7.2 与重点排放单位沟通
7.2.1 沟通时间及方式
核查组应及时与重点排放单位联系,采取电话、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核查信息。
7.2.2 沟通内容
沟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重点排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上报的相关资料;
——核查时间安排;
——核查组人员安排;
——核查依据;
——核查流程。
7.3 核查计划
7.3.1 核查组长应充分考虑重点排放单位所属的行业领域、工艺流程、设施数量、规模与场所、排放特点、核查员的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等方面的因素,编制核查计划,保留相关记录。
7.3.2 核查计划主要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名称及地址、核查目的、核查准则、核查时间、核查组成员、核查内容、核查部门、支持性材料清单、需要重点排放单位配合的事项。
7.3.3 应于现场核查前不少于2个工作日将核查计划(附录A)通报重点排放单位。
7.3.4 核查实施中,如需对核查计划进行变更,核查组应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确认并更改核查计划。
7.4 文件评审
7.4.1 核查组应根据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或者标准要求,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等材料进行文件评审。
7.4.2 文件评审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核算数据、数据质量控制方案与执行、质量保证与文件存档。
7.4.3 文件评审应初步确认重点排放单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和相关信息的符合情况。
7.4.4 识别重点排放单位现场核查重点,访问的人员、观察的设施、设备或操作以及需查阅的支撑文件等。
7.5 现场核查
7.5.1 核查准备
核查组应明确核查重点、核查范围和路线。
7.5.2 首次会议
核查组长主持召开由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层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双方人员介绍;
——确定核查计划等事宜;
——重点排放单位介绍基本信息;
——重点排放单位介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情况;
——宣读公正性、保密性及廉洁自律声明(见附录B)。
7.5.3 实施核查
7.5.3.1 核查组可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
7.5.3.2 核查组根据技术规范、技术指南或者标准要求现场收集信息,验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7.5.3.3 现场核查的要点包括但不限于:核算边界的符合性、核算方法的符合性、核算数据的准确性、质量管理的规范性。
7.5.4 末次会议
核查组长主持召开有重点排放单位管理层代表、相关部门代表参加的末次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核查发现;
——后续核查进展;
——其它事宜。
7.5.5 记录管理
现场核查过程应保留相关记录。
7.6 出具不符合项及整改验证
7.6.1 现场核查结束后,核查组根据核查发现出具不符合项并提交重点排放单位。
7.6.2 重点排放单位在指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6.3 核查组应确认整改的有效性,必要时可现场验证。
7.7 核查报告
7.7.1 不符合项整改确认后,核查组负责编制并形成核查报告。
7.7.2 核查报告应当真实、客观、逻辑清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重点排放单位基本情况;
——核查目的、范围和准则;
——核查过程和方法描述;
——核查发现;
——核查结论;
——附件。
7.8 内部审核
7.8.1 应开展内部沟通,保持核查组间和核查组成员间信息沟通及时准确。
7.8.2 应建立内部审核机制。
7.8.2.1 核查报告编制完成后应经核查组内校核,确认后提交核查机构开展内部技术审核。
7.8.2.2 内部技术审核人员能力要求可参照5.2,由其对核查报告等成果文件开展内部技术审核。
7.8.2.3 核查组对内部技术审核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审核人员确认后提交委托方指定的复查机构。
7.8.2.4 保留审核过程的相关记录。
8 复查要求
8.1 复查机构的资质和人员要求参照5.1和5.2。
8.2 除专职复查人员外,复查机构可选聘外部专家参与复查,外聘专家参与复查工作时应客观公正,遵守回避制度。
8.3 复查机构应对核查机构提交的核查报告、支撑文件、数据计算表等成果进行书面复查,必要时根据书面复查结果选取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现场复查,及时出具并反馈复查意见。
8.4 核查机构应针对复查意见逐项完成整改并说明整改情况,及时将整改结果提交复查机构。
8.5 核查机构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整改,提交复查机构。
8.6 复查机构确认后,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提报成果。

9 核查管理
9.1 资料管理
核查机构宜借助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式加强对核查过程资料的保存。宜建立资料管理机制,以证实核查过程客观。真实的核查记录,包括书面和电子版文字、图片、照片等文件,保存期不少于10年,保存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接受委托的文件或与委托方签订的协议;
——核查活动的相关记录表单,如核查计划、会议签到表,现场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审核复查记录等;
——重点排放单位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及相关支撑性材料;
——适用时,后续跟踪验证及改进措施记录。
9.2 保密管理
9.2.1 核查人员、审核人员和复查机构应遵守保密协议。
9.2.2 应对所有与委托方和(或)重点排放单位利益相关的记录和文件进行保密。
9.3 投诉与申诉
9.3.1 核查实施过程中,重点排放单位拒绝配合核查机构的正当要求,或存在确实无法配合核查流程的情况,导致核查机构无法开展正常核查工作的,核查机构应将相关情况反馈至委托方。
9.3.2 重点排放单位对核查活动或核查结论有异议时,核查机构应及时沟通与处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向委托方提请复核。复核结论应在接到重点排放单位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登记证号51320000509155945Q发证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学术交流、科普、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峰
依托单位名称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通讯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918室邮编 : 21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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