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JSAS 076—2024 鹿茸菇质量要求-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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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JSAS 076—2024 |
| 中文标题 | 鹿茸菇质量要求 |
| 英文标题 | Quality requirements for velvet antler mushroom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080.20 蔬菜及其制品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B31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14 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2月23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1月02日 |
| 起草人 | 张源、朱敏、王亚林。 |
| 起草单位 | 江苏菇本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森茂 (江苏) 生物科技食用菌有限公司、泰州市标准化协会。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鹿茸菇(又名荷叶离褶伞(Lyophyllum decastes),隶属于伞菌目)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文件适用于以玉米芯(来源于玉米棒脱粒后的棒芯)、米糠、麸皮、木屑、饮用水配制培养基,再经过物理方法灭菌以后,接种鹿茸菇菌种;在一定条件下经培养、搔菌、出菇、包装而成的鹿茸菇(以下简称产品)。 |
| 主要技术内容 | 表1 感官指标 项目 盒装 散装 鹿茸菇(A级) 鹿茸菇(B级) 鹿茸菇(C级) 鹿茸菇(D级) 颜色 茶褐色至淡褐色 茶褐色至淡褐色 茶褐色至淡褐色 ———— 单菇形状 盖边缘内卷,菌褶鲜嫩,菇体柱状、菌盖及菇体无病斑,菇体、菇盖质厚,干爽结实,有弹性与韧性,无开伞菇,气生菌丝。 菌褶鲜嫩,菇体柱状、菌盖及菇体无病斑,菇体、菇盖质厚,干爽结实,有弹性与韧性;盖边缘内卷,可以略有开伞。 菌褶鲜嫩,菇体柱状、菌盖 及菇体无病斑,菇体、菇盖 质厚,干爽结实,有弹性与 韧性。 整盒/袋/箱 /形状 整齐度良好,不得有大菇盖、小菇丛,有层次感,高度不能高于托盒。 整齐度良好,菇体根部不允许朝上。 ———— 均匀性 整盒菇的菇头大小、菇柄长度匀称一致的比例在 80%以上。 整袋菇的菇头大小、菇柄长度匀称一致的比例在 80%以上。 菇盖大小 菇盖直径1.0-3.0cm,80%在 1.5-2.5cm 之间。 菇盖直径1.0-3.0cm,80%在 1.0-2.5cm之间。 菇盖直径 1.0-3.5cm。 菇柄长度 菇体长度≤15cm,80%菇体长度 10-13cm(托盒下端内径长度约 11cm,上端内径长度约 15cm) 菇体长度≥5cm 比例 80%以上。 菇体长度≥5cm 比例在 80%以上。 菇柄粗度 菇柄粗度≤1.5cm,粗度≥1cm 比例在70%以上。 菇柄粗度≤1.5cm,粗度≥ 1cm 比例在70%以上。 ————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同B/C级标准 切跟位置 切根位置为培养基边缘与菇 根的交接处,切根后根部长度 1.5-2.0cm。 切根位置为培养基边缘与菇根的交接处,切根后根部长度 1.5-2.0cm。 切根位置为培养基边缘与菇根的交接处,切根后根部长度 1.5-2.0cm。 同B/C 级标准 表1 (续) 根部要求 根部允许带有少量培养料,且 根部培养料面积≤20%。 根部允许带有少量培养料,且根部培养料面积≤10%。 根部允许带有少量培养料, 且根部培养料面积≤10%。 同B/C 级标准 残缺菇 允许1处不明显破损。 中间菇帽无明显破损,菌盖断头、破损、畸形菇帽总数量≤3 个。 中间菇帽无明显破损,菌盖 断头、破损、畸形菇帽总数 量≤5 个。 ———— 虫蛀霉变 无 无 无 同 B/C 级标准 一般杂质 无明显可见杂质 无明显可见杂质 无明显可见杂质 同 B/C 级标准 有害杂质 无毒药、活虫体、动物毛发和排泄物 无 无 同 B/C 级标准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及试验方法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g/100g ≤ 90 蛋白质g/100g ≥ 2.5 脂肪 ≤ 0.1 菌杂质 % ≤ 1 膳食纤维 g/100g ≥ 3.0 灰分(以干基计)% ≤ 8% 荧光物质 阴性 4.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指标 应通过目测、嗅觉、味觉辨别和卡尺测量。 5.2 尺寸 用卡尺测量。 5.3 水分 按GB 5009.3执行。 5.4 蛋白质 按GB 5009.5执行。 5.5 脂肪 按GB 5009.6执行。 5.6 菌杂质 按GB/T 12533执行。 5.7 膳食纤维 按GB/T 5009.88执行。 5.8 灰分(以干基计) 按GB/T 5009.4执行。 5.9 荧光物质 按NY/T 1257执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规定的全项目。 6.3.2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原料来源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b) 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c) 停产3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 本批次出厂检验结果与以往批次有较大波动时需增加型式检验。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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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320000509155945Q | 发证机关 | 江苏省民政厅 |
| 业务范围 | 学术交流、科普、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峰 | ||
| 依托单位名称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918室 | 邮编 : 210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