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XH 013—2024 规模化羊场、羊舍布局及建筑设计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NXXH 013—2024 |
| 中文标题 | 规模化羊场、羊舍布局及建筑设计规范 |
| 英文标题 | Code for layout and architectural design of large-scale goat farm and goat house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 起草人 | 苏日娜、刘百川、王桂桃、王娜、张荣、何云梅、周晋尧、薛彦伦、巴音娜、刘平、德布信吉雅 |
| 起草单位 | 鄂托克旗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内蒙古牧之源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夏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鄂托克旗农牧技术推广中心、鄂尔多斯市检验检测中心、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规模化育肥羊厂(场)址选择、总体布局、羊舍建设、配套设施与设备、青饲料供给和场区绿化的设计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舍饲模式下,饲养规模500只以上的育肥羊场设计与建设,不适用于以放牧为主的羊养殖厂(场)的设计与建设。 |
| 主要技术内容 | 育肥羊场 指舍饲模式下,专门从事肉羊育肥的羊场场所。 净道 厂(场)区内用于健康羊群与饲料等洁净物品转运的专用道路。 污道 场区内用于垃圾、粪便、病死羊等非洁净物品的专用道路。 废弃物 肉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垫草、垫土、粪便、尸体和垃圾等。 无害化处理 通过用焚毁、掩埋、高温化制或其他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或产品、附属物进行处理,消灭所携带的病原体,实现保护人畜安全的过程。 4 场址选择 应符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发展规划,不应在国家和地方法规划定的禁养区内建设养殖场。 应位于最近居民点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处。 应便于卫生防疫要求,符合NY/T 682 的规定。 应地势高、干燥、避风向阳、通风良好。 周围应具备粪尿无害化处理和废弃物生物安全处理的足够场地。 环境质量应符合NY/T 1167 的规定。 水源应充足,水质应符合NY 5027的规定。 应排水畅通,供电可靠,交通便利。 不应处于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带。 5 总体布局 育肥羊场按生产区、饲料加工区、隔离区、办公区和生活区进行布局。生产区占地面积可按3㎡/只~5 ㎡/只进行估算。 办公区、生活区和饲料加工区应位于羊舍全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方向,隔离区、兽医室和堆粪场应位于羊舍全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 按性别、年龄、生长阶段设计羊舍,实行分阶段饲养。设置独立的母羊栏舍、后备母羊栏舍、运动场、羔羊圈舍等,各圈(舍)之间要相对隔离,布局整齐,周围绿化。 生产区四周设围墙或围栏,大门出入口设值班室、人员更衣消毒室及车辆消毒池。 隔离区主要布置隔离舍和废弃物处理设施,该区应处于场区地势最低处,与生产区的间距应满足卫生防疫要求,符合NY/T 682 的规定。隔离区与生产区有专用道路相通,与场外有专用大门相通。 羊场内净道与污道应有效隔离,不应交叉混用。 生产和生活污水采用暗管排放,集中处理,符合GB 18596 的规定。雨雪等自然降水采用明沟排放。 羊场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羊舍照明以自然光为主,人工照明为辅。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052的规定。 羊场建筑防火等级按GB 50016 规定的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三级设计。羊舍抗震设防类别宜按丁类建设设计,其他建筑应按GB 50011 规定执行。 羊场内主干道应与场外运输道路连接,其宽度为5 m~6 m,支干道为2 m~3 m。 6 羊舍建设 羊舍设计要求 6.1.1 类型 羊舍应采用双列式或多列式,条件允许,可采用连栋式。羊舍无运动场。 6.1.2 朝向 一般为东西朝向,偏东或偏西不超过30°。 6.1.3 温度和湿度 羊舍舍温一般应在0 ℃以上,夏季注意防暑降温,舍温不宜超过30 ℃,冬季应采取措施保温。羊舍应保持干燥,空气相对湿度应低于70 %。 6.1.4 通风与换气 羊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换气性能,必要时可加装风机或换气扇。 6.1.5 采光 在设计羊舍的墙体高度、跨度和窗户类型与大小时,应考虑冬季充分吸收阳光以提高舍温,夏季注意遮阳,避免阳光直射舍内。 6.1.6 长度、跨度和高度 羊舍长度以40 m~80 m 为宜,不宜超过100 m;双列式或多列式羊舍跨度为10 m~12 m,连栋式羊舍跨度为20 m~24 m;羊舍檐口高度一般为2.2 m~2.4 m。具体参数设计应适当兼顾实际使用的建筑材料规格。 6.1.7 间距 两栋羊舍之间的间距不少于8 m。 6.1.8 面积 育肥羔羊占用羊舍面积为0.6 ㎡/只 ~ 0.8 ㎡/只。羊舍内走道宽度不应低于1.5 m。 羊舍建筑要求 6.2.1 地面 走道宜采用水泥或砖辅地面,地面应防止潮湿。舍内地面应高于舍外地面。 6.2.2 墙体 可采用砖混或钢结构,内墙墙面应耐酸碱。两侧墙体若采用敞开式结构,冬季应配备防寒保暖设施。 6.2.3 屋顶 可采用陶瓦、石棉瓦、彩钢板等材料制作。在挡雨层的内层,应铺设保温隔热材料。 6.2.4 门窗 羊舍门宽度1.5 m~2.5 m,高度不少于2 m,窗户面积一般为羊舍面积的1/10 以上。为了增加采光面积和通风效果,可以采用机械式卷帘窗。 6.2.5 围栏 围栏高度为1.0m~1.2m,材料可以是木栅栏、铁丝网、钢管、竹竿等,应具有一定的强度。 7 配套设施与设备 羊床 7.1.1 漏缝羊床 羊采食、休憩的地方应采用漏缝羊床,要求洁净、干燥、不残留粪便和便于清扫,可用木条、竹片等材料制作,羊床漏粪缝隙宽度为2 cm。 7.1.2 高架式羊床 羊床离地面的高度为50 cm~80 cm,羊床下设斜坡,以便于清粪。 7.1.3 地面式羊床 羊床与地面相平,羊床下设清粪槽,清粪槽应水泥抹面,离地面的高度为30 cm~40 cm。清粪槽应安装刮粪系统,以便于清粪。 食槽 食槽应设置在羊圈围栏外部,可用水泥、铁皮或硬质PVC 管等材料制作,槽口宽度一般为30 cm 左右,深度一般为15 cm 左右,底部、槽口和内角应为圆弧形。 水槽 水槽可用成品陶瓷水池或者水泥等其它材料制造,底部应有放水孔,也可采用碗式自动饮水器。 饲料生产运输设施 7.4.1 饲料加工车间 羊场应配套建设饲料加工车间,用于羊日粮的加工。加工车间应能防风避雨,地面应防止潮湿。车间内应分设原料区、加工区和成品区。防火应符合GB 50016 要求,防爆应符合GB 19081 要求。 7.4.2 青贮设施 羊场一般应配套建设青贮设施,青贮设施应建在靠近羊舍的边缘地带,并且要求排水良好,便于机械化作业,符合防火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青贮设施的类型,可以采用青贮窑、青贮池或青贮沟,也可以采用袋装青贮、裹包青贮或堆贮。青贮池青贮饲草量按7~8个月需要量计算,青贮池容积可以按每100只羊70 m3 进行设计建设。 7.4.3 草料棚 羊场应配套建设草料棚。草料棚一般采用轻钢结构,应具备遮阳挡雨,抗击大风的能力,地面应防止潮湿。 7.4.4 饲料加工设备 羊场需要配备必要的饲料加工设备,用于制作全混合日粮。设备包括:饲料搅拌机,功率不小于4.5 kW;多功能铡草机,功率不小于4.5 kW;饲料粉碎机,功率不小于15 kW。 7.4.5 饲料运输送设备 宜采用管道自动输送设备或者专用的转运车。 供水设施 应在羊舍附近修建水井、水塔或贮水池,并通过管道引入羊舍。供水设施应远离堆粪池、废弃物处理设施和沼气池。 堆粪池 场区应建造堆粪池,堆粪池与羊场污道相通,一般为砖混结构,高度为50 cm~80 cm,顶部敞口便于覆盖。底部和四壁水泥抹面,防渗处理。堆粪池容积可以按每100 只羊40 m3 进行设计建设。 废弃物处理设施 场区应建有废弃物处理场,对废弃物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废弃物处理应符合GB 16548的规定。 清洁与消毒 羊场应设有消毒室,室内两侧、顶壁设紫外线灯,地面设消毒池,用麻袋片或草垫浸4 %氢氧化钠溶液,入场人员要更换鞋,穿专用工作服,做好登记。 入场大门设消毒池,经常喷4%氢氧化钠溶液或3 %过氧乙酸,在病羊舍、隔离舍的出入口处应放置浸有4 %氢氧化钠溶液的麻袋片或草垫,以免病原扩散。 地面土壤表面可用10 %漂白粉溶液,4 %福尔马林或10 %氢氧化钠溶液。停放过芽孢杆菌所致传染病(如炭疽)病羊尸体的场所,应严格加以消毒。首先用上述漂白粉溶液喷洒地面,然后将表层土壤掘起30 cm左右,撒上干漂白粉与土混合,将此表土妥善运出掩埋。 8 青贮饲料供给 羊场应配套一定面积的青贮饲料种植区,以保证育肥羊青贮饲料的供给。种植区可以在场区周围设置,也可以委托周边农户种植或外购。青贮饲料的供给量可以按2 kg/日·只~3 kg/日·只计算。 9 场区绿化 场区空旷地带应进行绿化,绿化植物应对人畜无害,绿化覆盖率不低于25 %。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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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150624MJY644587X | 发证机关 | 鄂托克旗民政局 |
| 业务范围 | 鄂托克旗地理标志的建设和对农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技术服务,品质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欢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公安局大门东4号底商 | 邮编 : 016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