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XH 030—2024 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NXXH 030—2024 |
| 中文标题 | 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及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
| 英文标题 | Standard for design of slaughtering and cutting workshop for Arbas Cashmere goat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 起草人 | 苏日娜、刘百川、王桂桃、宁淑红、巴音娜、刘平、德布信吉雅 |
| 起草单位 | 鄂托克旗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内蒙古牧之源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夏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站、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的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建筑、结构、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兽医卫生检验、制冷工艺、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厂车间的设计。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羊胴体 Ovine ketone body 羊经宰杀放血后去皮或者不去皮(去除毛),去头、蹄、内脏等的躯体。 内脏 offals 羊的心、肝、脾、肺、肾、胃、肠等。 副产品 by-products 羊的内脏以及头、蹄和皮。 同步检验 synchronous inspection 与屠宰操作相对应,将羊的头、蹄、内脏与胴体生产线同步进行,由检验人员对照检验和综合判断的一种检验方法。 冷却 chilling 通过风冷或其他降温方式将羊胴体中心温度降低的过程。 宰前建筑设施 pre-slaughtering room 为满足屠宰生产需要,设置于屠宰工序前的必要的建筑物或建筑设施,包括活羊待宰圈、急宰间、卸羊平台等。 屠宰车间 slaughtering room 自致昏挂羊到胴体冷却前的场所,包括致昏间(区)、放血间(区)、剥皮间(区)、内脏整理间、头蹄整理间、皮张整理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及辅助设备用房等。 分割车间 cutting and deboning room 自胴体冷却至产品包装的场所,包括胴体冷却间、分割间、包装间、冻结间、包装材料间、工器具清洗消毒间及辅助设备用房等。 产品暂存间 temporary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冷却加工产品的冷却间。 成熟间 cold storage room 用于贮存冻结加工产品的冷冻间。 非清洁区 non-hygienic area 宰前建筑设施、屠宰车间为非清洁区。 清洁区 hygienic area 分割车间、产品暂存间为清洁区。 4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 厂址选择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以下简称“厂区”)应具备可靠的水源和电源,周边交通运输方便,并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卫生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址应避开受污染的水体及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或其它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场所。 厂址应远离城市水源地和城市给水、取水口,其附近应有城市污水排放管网或允许排入的最终受纳水体。 厂区的场址应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总平面布置 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生活区。生产区内应设置非清洁区、准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区内的清洁区宜布置在厂区的上风侧。 生产区活羊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人员出入口应分开设置,其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生产区包括羊屠宰与分割车间以及为车间生产相配套的变配电间、锅炉房、水池、泵房以及污水处理场等。各功能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有序布置,其中屠宰分割车间应连续布置。 厂区内不得饲养与生产加工无关的动物,不得布置有碍食品安全的厂房和库房。 屠宰车间和分割车间的布置应考虑到其他建筑物的联系,厂区内的清洁区和非清洁区应进行分隔。 环境卫生 屠宰与分割车间所在厂区不得设置污水排放明沟。厂区应有良好的雨水排放和防内涝系统,可设置雨水回用设施。 生产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当地或国家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 厂区内的道路及回车场和洗车台均应做混凝土地面、平坦坚硬、避免扬尘及雨天积水。同时应配置运输山羊车辆卸羊后的车辆冲洗设备。 厂区内应建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原料、辅料、化学品、包装材料废弃物贮存的场所。废弃物暂存区域应做好卫生清洁和消毒的防护。 厂区内建筑物周围及道路两侧裸漏地面应绿化或者硬化。 活羊进厂的入口处应设置底部长不少于4.0?m、深不少于0.3?m、与门同宽且能排放消毒液的车辆消毒池。池底应有排水口 5 建筑 一般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应符合GB 51225的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及生产辅助设施平面布置,应符合生产工艺流程、卫生及检验要求,其建筑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其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车间应设有防昆虫、鸟类和鼠类进入的设施。 车间地面应设置明沟或地漏排水,供排水设计应符合GB 50015的规定。 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GB 50019的规定。 防烟排烟系统应符合GB 51251的规定。 宰前建筑设施 宰前建筑设施包括活羊待宰棚、卸羊站台、无害化处理等。 活羊待宰棚与卸羊站台应夏季通风良好,且应设有遮阳、防雨的屋面,严寒、寒冷地区应有防寒设施。 卸羊站台前应设回车场,卸羊站台应高出路面0.9?m~1.2?m,便于车辆卸羊。 卸羊站台与屠宰间应采用墙体隔开。 卸羊站台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并应坡向站台前排水沟。 屠宰车间 车间卫生规范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屠宰车间建筑面积与屠宰规模相匹配。 屠宰车间净高不宜低于4.5?m。 屠宰车间内与沥血线路平行且不低于沥血轨道高度的墙体表面应光滑平整、不渗水和耐冲洗。 屠宰车间的血及废弃物的收集区宜靠外墙设置。 副产品加工间使用的台、池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应光滑易清洗消毒。 屠宰车间内运输小车的通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m,双向不应小于2.5?m。 分割车间 分割车间建筑面积与分割规模相匹配。 分割车间内的各生产间面积应相互匹配,并宜布置在同一层平面上。 胴体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0?℃~4?℃ 分割间、包装间的室温不应高于12?℃。 分割车间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0?%。 分割间、包装间宜设吊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4.5?m。 冻结间设计温度宜为-28?℃~-35?℃。 分割肉、副产品冻结间净宽宜为4.5?m~6.0?m,墙面应设防撞设施。 冻结间内保温材料应双面设置隔汽层。保温层内侧表面材料应无毒、防霉、耐腐蚀和易清洁。冻结间地面面层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30。 经过冻结后的产品若需更换包装,应在冻结间附近房间或区域更换,该房间或区域温度不应高于12?℃。 产品成熟间、冷藏间与发货间 产品成熟间、冷藏间与发货间应按屠宰流程与屠宰车间、分割车间紧邻布置。 产品成熟间设计温度应为0?℃~4?℃,冷藏间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8?℃,发货间设计温度不应高于12?℃。 冷藏间的设计应遵守GB 50072的相关规定。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屠宰与分割车间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包括换鞋间、更衣室、卫生间、手靴消毒间或消毒通道、工具间、洗衣房等,清洁区宜设置风淋设施。用房设置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生产人员应分别出入各自生产区,不得相互交叉。 盥洗设施、卫生间便器与淋浴器应根据生产定员,按现行国家标准GBZ 1卫生特征3级要求配备。 更衣室内鞋、靴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更衣室内应为每位员工配备更衣柜或挂衣钩、鞋、靴以及相应的清洗消毒设施。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水冲式卫生间。洗手池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并应配备干手设施;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式冲洗设备。 b)卫生间应设前室,卫生间门不得直接开向生产操作场所。 手靴消毒间内应设手消毒器和靴消毒池。消毒池深150?mm,平面长、宽尺寸以员工不能跨越为宜。 参观通廊开向车间的参观窗为密闭观察窗,且宜有防结露设施。 防火与疏散 羊屠宰与分割车间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羊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和副产品加工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 当制冷机房与车间贴临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必要的疏散走道,避免复杂的逃生线路。 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内的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与生产部位之间夹设参观走廊时,应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界面宜设置在参观走廊靠办公室、更衣休息室一侧。 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疏散门宜采用带信号反馈的推栓门。 室内装修 车间地面应采用无毒、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 车间内墙面和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光洁,避免出现难以清洗的卫生死角。 地面、顶棚、墙、柱等处的阴阳角宜采用弧形。 门窗应采用密闭性能好、不变形、不渗水、不易锈蚀的材料制作,内窗台宜采用成向下倾斜45°的斜坡,或采用无窗台构造。有温度要求房间的门窗应有良好的保温性能。 成品或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通行吊轨的门洞,其净宽度有物料通过时不应小于0.4 m,无物料通过时不应小于0.2 m。通行手推车的双扇门,应采用双向自由门,其门扇上部应安装由不易破碎材料制作的通视窗,下部设有防撞护板。 各加工及发货用房内的台、池均应采用不渗水材料制作,且表面光滑易于清洗消毒。 车间内墙、柱与顶棚或吊顶宜采用白色或浅色亚光表面。 车间内排水明沟沟壁与沟底转角应为弧形,盖板材质应耐腐蚀及无毒环保。 6 结 构 一般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建筑物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 屠宰与分割车间结构应考虑所处环境温度变化作用产生的变形及内力影响,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减少温度变化作用对结构引起的不利影响。 屠宰与分割车间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时,伸缩缝的最大间距不应大于55?m;采用门式钢架时,纵向温度区段不应大于180?m,横向温度区段不应大于100?m。当有充分依据和可靠措施,伸缩缝最大间距可适当增加。 屠宰与分割车间结构设计时应预先设计设置支撑及吊挂设备、轨道的埋件、吊杆等固定点;钢结构的柱、梁或网架球节点上的吊杆及固定件,应在工厂制作钢结构时做好,现场安装时不应在钢结构的主要受力部位施焊其它未经设计的构件。 复杂地基应考虑车间基础沉降对上部结构及设备轨道的不利影响。 地面防冻采用架空地面时,架空层净高不宜小于1.0?m;当采用地垄墙架空时,其地面结构宜采用预制混凝土板结构。冻结间结构基础最小埋置深度自架空层地坪向下不宜小于1.0?m,且应满足所在地区冬季地基土冻胀影响对基础埋置深度的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地面应要求地坪回填土分层压密实,压实系数不小于0.94,且回填土不应使用淤泥、耕土、冻土、膨胀性土以及有机质含量>5?%的土。 荷 载 屠宰与分割车间楼、地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应采用5.0?kN/㎡;屠宰与分割车间有大型加工设备的部分楼、地面,其设备重量折算的等效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超过5.0 kN/㎡应按实际情况采用。楼面及屋面的悬挂荷载应按实际情况取用,可采取等效活荷载。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楼梯活荷载不应小于3.5?kN/㎡。 当楼面有振动设备时,尚应进行动力计算。一般设备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05~1.10;对特殊的专用设备和机器,可提高到1.20~1.30。抗震设计应符合GB 50223的规定。 羊输送、吊挂轨道结构计算的活荷载标准值2.5?kN/m(本数值包括滑轮和吊具重量)。 结构自重、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屋面雪荷载和积灰荷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09的规定。 材 料 冷间内水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72的规定。 冷间内的混凝土结构如需提高抗冻融破坏能力时,可掺入适宜的混凝土外加剂。 冷间内砖砌体应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MU?10的烧结普通砖,并应用水泥砂浆砌筑和抹面。砌筑用水泥砂浆强度等级应不低于M?7.5。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钢筋应符合GB 50010的规定。 钢结构承重的结构材料,应根据结构的重要性、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应力状态、连接方法、钢材厚度和工作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选用合适的钢材牌号和材性。 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Q235钢、Q345钢,其质量应分别符合GB/T 700和GB/T 1591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尚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焊接结构不应采用Q235沸腾钢;非焊接但是处于冷间内工作温度等于或低于-20 ℃的钢结构也不应采用Q235沸腾钢。 钢结构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 50017的规定。 涂装及防护 钢结构防锈和防腐蚀采用的涂料、钢材表面的除锈等级以及防腐蚀对钢结构的构造要求等,应符合GB 50046和GB/T 8923.1的规定。 钢结构采用的防锈、防腐蚀材料应为环保材料。 钢结构柱脚在地面以下的部分应采用强度等级较低的混凝土包裹(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50㎜),并应使包裹的混凝土高出地面不小于150㎜。当柱脚在地面以上时,柱脚底面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 钢结构的防火应符合GB 50016等的规定。 7 屠宰工艺与分割工艺要求 一般规定 屠宰工艺流程按照接收、致昏、挂羊、放血、去头、剥皮、掏内脏、冷却、分割加工顺序设置。 工艺流程设置应在满足加工工位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加工路线,减少输送距离,避免迂回交叉。 羊屠宰从致昏到入速冻间时间不应超过1 h。 在加工与储藏过程中,应保证羊胴体、副产品、分割肉不接触墙面、地面。 各生产区域应设置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 所有与胴体和内脏接触的钩、盘在重新使用前必须经过清洗或消毒。 各工位和操作场所根据需要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刀具消毒器和洗手池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 与活羊、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和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接收与致昏 待宰棚宜设有通风降温设施。 屠宰前应按照GB 12694进行宰前检查,合格后方可屠宰。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羊,应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致昏方式宜采用电击致昏。采用电致昏时,应根据羊的品种和规格大小适当调整电压或电流参数、致昏时间,保持良好的电接触。 挂羊与宰杀 挂羊工位处,挂钩下端距地面的安装高度宜为1.4 m。 直线挂羊工位间距不应小于0.2?m。 宰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宰杀可以选择人工宰杀。宰杀工位处的链钩下端距地面的高度宜采用1.3 m~1.6 m。 2)羊的放血时间不应少于5 min。 3)放血刀每次使用后应冲洗,经不低于82 ℃的热水消毒后轮换使用。 4)放血线距墙壁的距离不应少于0.8 m。 5)使用集血槽收集血液时,集血槽长度按产量及放血时间确定。 胴体加工、内脏摘除与冷却 除生产特殊产品或采用传统工艺加工外,胴体加工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去头→剥皮→开膛→掏膛→胴体、内脏检验→修整→转挂→喷淋冲洗→冷却。 应设置胴体和内脏的同步检验工位。 摘除内脏后,应设置专门冲洗胴体体腔、体表的压力冲洗设备。 羊胴体采用风冷或其他降温方式冷却,冷却后羊胴体中心温度应不高于7?℃。 副产品处理 副产品处理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产品流向一致、避免交叉。 副产品装盘后需要冷却,冷却后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以下。 内脏、羊头等加工时应在不同的生产区域进行。 分割与包装 采用人工分割,羊分割的综合产能应按每人每小时分割20只羊计算。 分割间安排工艺布局时,应在车间留有人行走通道,如使用车辆运输时应有回车场地。 分割间安排工艺布局时,应考虑刀具清洗消毒的场所。 分割包装间应设置内包装材料存放间。其放置内包装材料的搁架应具有防腐和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 病害羊胴体和病害羊类产品无害化处理 当城市附近有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时,宜低温储存,及时运到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当城市附近无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时,应在厂区内设置无害化处理设施。 8 兽医卫生检验 兽医卫生检验按照农业农村部制定的《畜禽屠宰检疫规程 羊》进行。 羊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工艺布置应符合兽医卫生检验程序和操作的要求。 在屠宰车间内应设置宰后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室,在屠宰车间或厂区内设置官方兽医室。 检验人员应同时对胴体、内脏进行检验。 病害羊类胴体和病害羊类产品应输送至指定场所。 各检验操作位置上应设置刀具消毒器及洗手池。 各生产加工检验环节所使用的工具,应存放于易于清洗和防腐蚀的专用柜内收藏。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化验室应设置理化和微生物等常规检测的工作间,并设置更衣柜和专用消毒药品室。 9 制冷工艺 一般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制冷系统调节站,应安装在室外或调节站间内。 制冷系统管道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及休息的房间。 冷间内的冷却设备宜采用空气冷却器。空气冷却器采用热气融霜方式时,应采用程序控制的自动融霜方式。 制冷剂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制冷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072中制冷章节的规定。 胴体的冷却 胴体冷却宜采用风冷冷却方式,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O℃,冷却后胴体中心温度不应高于7 ℃。 副产品冷却间设计温度宜为O ℃,副产品冷却后中心温度不应高于3 ℃。 产品的冻结 分割肉冻结间的设计温度应不高于-28 ℃,冻结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分割肉冻结间冻结时间不宜超过48 h。 副产品冻结间的设计温度不应高于-28 ℃,冻结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宜高于-15 ℃。包括进出货时间在内,副产品冻结间冻结时间不宜超过12 h。 当分割肉和副产品采用速冻设备冻结时,冻结后产品的中心温度不应高于-15?℃。 10 给水排水 一般要求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系统应具有保障连续不间断供水能力,满足屠宰加工用水对水质、水量和水压的用水要求。 车间内用水设施及设备均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各管道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于区分。 车间内排水系统设计应有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并应有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浊气逸出、防鼠害等措施。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排水、消防设施设在车间闷顶(技术夹层)时应考虑管道支吊架、防冻保温、防结露等防护措施。 给水及热水供应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的水源应就近选用城镇自来水或地下水、地表水。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水供水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的水量、水压确定。采用自备水源供水时,系统设计应符合GB 50788的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给水应根据工艺及设备要求保证有足够的水量、水压。屠宰与分割车间每只羊的最高日生产用水量按(10 L~20 L)计算,生产用水定额包括车间内生产人员生活用水,不包括制冷机房蒸发式冷凝器等制冷设备用水。水量小时变化系数为1.5~2.0。使用时间为10小时,按一班生产考虑,如增加生产时间,应按实际生产时间计。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在用水位置上分别设置冷热水管。用于清洗工器具、台面、地面等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用于消毒的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其热水管出口处应配备温度指示计。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应配备清洗墙裙与地面用的皮带水嘴及软管或高压泡沫冲洗消毒系统。各接口间距不宜大于25?m。采用高压冲洗系统水压宜设置局部加压系统,在车间适当位置设泡沫加压设备间,并宜配备冷热水系统。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及生活用热水应采用集中供给方式,用做消毒用热水(82 ℃)可采用集中供给或就近设置小型加热装置方式。热交换器进水根据水质情况宜采用防结垢处理装置。 屠宰与分割车间洗手池和消毒设施的水嘴应采用自动或非手动式开关,并配备有冷热水。 车间内储水设备应采用无毒、无污染的材料制成,并应有防止污染设施和清洗消毒设施。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给水管材,应选用卫生、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选用不锈钢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塑料管等。 屠宰与分割车间给水系统应配备计量装置,并应有可靠的节水措施。 待宰罩棚冲洗地面、车辆清洗等用水可采用城市杂用水或中水作为水源,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 18920的规定,城市杂用水或中水管道应有标记,以免误饮、误用。 排 水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避免从非清洁区流向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型式,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设计应比管径水力计算的结果大(2~3)号。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排水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厂区污水管网应采用管道排放形式,局部采用明沟排放时应加设盖板。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及当地环保部门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的设置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974的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冷藏间、冻结间穿堂及楼梯间消火栓布置应符合GB 50072的规定。速冻装置间出入口处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符合GB 50016和GB 50084的相关规定,设计基本参数按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中的中危险等级执行。 11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一般规定 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冷源与热源应根据能源条件、能源价格和节能、环保等要求,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宜采用市政或区域热网提供的热源。 2)自建锅炉房的锅炉台数宜与生产产能匹配。 3)低温空调系统冷源,宜根据气象条件、制冷工艺系统的特点及食品工艺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分割车间、包装间、副产品加工间及其他低温空调场所,当冷源采用乙二醇水溶液为载冷剂时,夏季供液温度宜取-3?℃~0?℃,冬季供液温度不宜高于40?℃。 分割车间、包装间、副产品加工间及其他低温或高湿空调场所,室内明装的空调末端设备应选用不锈钢外壳的产品。 车间生产时常开的门,其两侧温差超过15?℃时,宜设置空气幕或透明软帘。 室内温度低于0?℃的房间,应采取地面防冻措施。 供暖 在严寒和寒冷地区,挂羊区、宰杀间、包装材料间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宜为14?℃~16?℃,附属办公间宜为18?℃~20?℃。 值班供暖的房间室内计算温度宜取5?℃。 通风与空调 空气调节系统,禁止采用氨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分割车间、包装间和副产品加工间内的温度,应满足产品加工工艺的要求,其冬、夏季室内空调计算温度不应高于12?℃,夏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高于70?%,冬季室内空调计算相对湿度不宜低于40?%。空调房间操作区风速不宜大于0.3?m/s。 分割车间、包装间、副产品加工间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最小新风量不应小于40??m3/h。新风应根据车间内空气参数的需求进行处理,并宜采用粗效和中效两级过滤。 分割车间、内包装间的空调和通风系统,宜保持本车间相对于相邻的房间及室外处于正压状态。 室内制冷工艺调节站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小于12次。当制冷系统采用氨制冷剂时,事故风机应选用防爆型风机。 剥皮间、掏膛间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排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宜小于30次,送风量宜按排风量的70?%计算。 空气调节和通风系统的送风道宜设置清扫口。当采用纤维织物风道时,应满足防霉的要求。 屠宰间、分割间、包装间、副产品加工间,宜采取防止风口产生或滴落冷凝水的措施。 车间内通风系统的送风口和排风口宜设置耐腐蚀材料制作的过滤网。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非清洁作业区域流向清洁作业区域。 消防与排烟 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符合GB 50016的规定执行。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蒸汽管道、空调和供暖热水管道应计算热膨胀。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蒸汽管道和供暖热水管道,应对固定支架所承受的推力进行计算,防止固定支架产生位移或对建、构筑物产生破坏。 12 电气 一般规定 电气设备的选择,应与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不同建筑环境分类和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材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应急广播。 当速冻装置间内设有氨直接蒸发的冻结装置时,应在室内明显部位和室外出口处的上方均安装声光警报装置,在冻结装置的进、出料口处上方均应安装氨气浓度传感器。当氨气浓度达到100?ppm~150?ppm时,氨气浓度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号,作为联动触发信号应能自动启动事故排风机、紧急停止冻结装置运行,并应启动声光警报装置。氨气浓度报警控制器发出的报警信息应传送至相关制冷机房控制室显示、报警。氨气浓度报警装置应有备用电源。速冻装置间内事故排风机电源应按其所在屠宰与分割车间最高负荷等级要求供电,事故排风机的过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而不直接停风机。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配电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根据工艺要求、生产规模、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GB 50052 的有关规定。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配电装置宜集中布置在专用的电气室中。当不设专用电气室时,配电装置宜布置在干燥场所。 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回路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 屠宰与分割车间多水潮湿场所,应采用局部等电位联结或辅助等电位联结。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有检修用电源。 照明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照明场所 照明种类及位置 照度 (lx) 显色指数(Ra) 照明功率密度 (W/㎡) 现行值 目标值 屠宰车间 加工线操作部位照明 200 80 ≤9 ≤7 检验操作部位照明 500 80 ≤19 ≤17 分割车间、副产品加工间 操作台面照明 300 80 ≤13 ≤11 包装间 包装工作台面照明 200 80 ≤9 ≤7 冷却间、冻结间、暂存间 一般照明 50 60 ≤3 ≤2.5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的最低照度值,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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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150624MJY644587X | 发证机关 | 鄂托克旗民政局 |
| 业务范围 | 鄂托克旗地理标志的建设和对农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技术服务,品质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欢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公安局大门东4号底商 | 邮编 : 016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