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XH 033—2024 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良好操作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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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NXXH 033—2024 |
| 中文标题 | 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良好操作规范 |
| 英文标题 | 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for slaughtering and processing of Arbas goat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30 动物饲养和繁殖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 起草人 | 苏日娜、刘百川、王桂桃、宁淑红、巴音娜、刘平、德布信吉雅 |
| 起草单位 | 鄂托克旗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内蒙古牧之源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夏禾标准化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鄂托克旗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站、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良好操作规范的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生产原料、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检验检疫、人员要求、卫生管理、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产品追溯与召回、记录和管理制度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绒山羊屠宰加工的生产管理。 |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GB 12694、GB/T 19480、GB 51225、NY/T 3224、NY/T 346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选址及厂区环境 一般要求 选址及厂区环境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 选址 厂址应远离居民区,位于居民区夏季主导风下风向侧500?m以上,并选择地势较高、环境干燥、交通便利、水源充足的区域,不应靠近城市水源的上游和给水、取水口。 厂区周围不应有粉尘、烟雾、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厂区环境 生产区建筑物与厂区外道路之间应设有围墙等,并设置不少于15?m的防护带。 厂区内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其他便于清扫的硬质材料,并保持路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不起尘。 厂区内空地应铺设水泥、地砖或种植草坪等。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不应堆积器材、物品等杂物,定期维护植被。 5 厂房和车间 设计和布局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布局应符合GB 12694和GB 51225的规定。 车间进出口应安装风幕、电子灭蝇器、鼠笼等防虫、防蝇、防鼠设施。 厂区应划分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应包括待宰圈(区)、隔离间、急宰间、屠宰车间、分割车间、副产品加工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非生产区包括行政办公楼、宿舍、食堂、污水处理设施等。非生产区与生产区应保持适当的距离或有效隔离。 生产区应分设活羊入口、废弃物出口和产品出口,活羊、废弃物与产品不应共用运送通道。运输活羊入口处应设置消毒设施。 存放原料、辅料、包材、新鲜肉品和产品的场所(库)应分开设置。 待宰圈(区)应有足够的围栏,分布合理,排水良好,宜采用混凝土地面,应设给水管和饮水设施,设计存栏量宜为每班设计屠宰量,应根据气候条件设置遮阳、避雨、通风或防寒设施。 隔离间宜靠近卸羊站台,应配置锁具,排污管道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其他排污管道相连。 急宰间应与隔离间相连,应配置锁具,只准许用于羊的紧急屠宰(配置洗手、消毒设施)。 屠宰间大小应满足宰杀、沥血、脱毛、剥皮、清洗等屠宰操作需要,并设检验检疫岗位。致昏放血区、集血(沥血)区、剥皮、浸烫加工区为非清洁区,胴体加工区为清洁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之间应隔断划分(分割),人流、物流不应交叉。 分割间、包装间温度不应高于12?℃。车间内应划分剔骨分割、内包装和外包装区域,且内包装和外包装区域应进行有效的分隔。 存放羊胴体、分割产品及食用副产品的冷却间的屋顶和墙应隔热。安装悬挂式冷却排管的,应配备隔热滴水盘;安装落地式冷却器时,未紧邻地面排水管道的,应安装于具有独立排水设施的边缘区域。 食用副产品处理间的门应牢固且密闭良好,宜使用双向自动门,楼梯应便于清洁。 食用副产品处理间应设置内脏处理间、冷却间、冻结间和冷藏库以及皮、角、蹄、脂肪等非食用副产品储存间。 疑病(疑似病畜)胴体储存间应防止胴体间的交叉污染。 建筑物结构和材料 建筑物顶棚、墙壁、门窗、地面的结构和材料应符合GB 12694和GB 51225的规定。 建筑物内部结构应采用耐用且易清洁的材料建造,满足生产工艺和质量卫生要求,易于维护、清洁和消毒。 密封表面和交界处应光滑且易于清洁、消毒,防止异物污染。 6 设施与设备 设施 6.1.1 给排水设施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并使用单独供水管道输送。 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生产用水的水质应满足使用需求,应使用独立的、有明确标识的管道输送,不应与加工用水管道连接相通。 应根据工艺需要铺设提供冷热水的管道,并设置防虹吸设施。清洗用供水温度不宜低于40?℃,消毒用供水温度不应低于82?℃。 供水管道应不渗漏,设排污阀或排污口,并定期清理。 排水系统应通畅,便于清洁维护。 车间内排水流向应由高清洁区域留向低清洁区域,不应逆流。 排水地漏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装置,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排水出口应有防止虫害进入的装置。污水排放前应进行有效的处理,符合国家污水排放规定。 6.1.2 清洁消毒设施 应根据屠宰企业产品、工器具和设备清洁消毒需要,配备足够的清洁消毒工具和设施。应采取措施防止清洁、消毒工具交叉污染。 活羊进厂入口处及病羊隔离间、急宰间(鞋靴、洗手消毒)、化制车间门口,应设车轮、鞋靴消毒池。 屠宰车间进口处及车间内适当位置,应设与员工人数相匹配的热水和冷水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消毒剂和干手设施。 分割车间及洁净生产区入口,应设非手动式洗手设施,并配备洗手液、消毒剂和干手设施。 车间内应设有工器具、容器和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并应有充足的冷、热水源。清洗消毒设施应采用无毒、耐腐蚀、易清洗的材质,固定设备的清洗消毒设施材质应为食用级软管。 冷却间、分割间等应设清洗、消毒室。并应配备用于工器具、容器消毒的热水或其他消毒设施。 6.1.3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有效分开。 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换鞋和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车间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的卫生间应分开设置。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和排臭装置。卫生间不应与车间直接连通,门、窗不应直接开向生产操作场所,应采用水冲式便池,排污管道不应与车间内的污水排放管道混用。 应在车间清洁作业区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和干手设施,必要时在作业区内的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应使用非手动式开关。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匹配每班次工作人员数量,洗手池、消毒池材质应光滑、不透水、易清洁,便于清洗、消毒。应在洗手设施附近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消毒方法。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卫生设施。 6.1.4 通风设施 应符合GB 12694和GB 51225的规定。 6.1.5 照明设施 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不应改变羊肉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生产操作需要。生产车间和宰前检验检疫区域的照度应在220 lx以上。生产车间内检验检疫操作部位的照度应在540 lx以上。检验工序中灯光透视检查台光源的照度应在1000 l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的照度应在110 lx以上。 位于生产线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防爆设施,不应采用水银灯泡或其他含水银照明设备,照明设施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应急照明,安全出口、疏散口和疏散通道转角处应设置疏散标志,专用消防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灯。 动力线与照明线应分设,车间内供电线路不应有明线,应使用线槽板或其他方式安装。 6.1.6 温控设施 应符合GB 12694的规定,应对有温度要求的车间配备温度显示装置,并做好温度监控。 6.1.7 废弃物暂存设施 废弃物暂存设施应位于车间的指定区域。 废弃物暂存容器应使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适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并有明显标识,不应与盛放肉品的容器混用。 废弃物运送通道应保持密闭,防止交叉污染。 6.1.8 废物、废水、废气(汽)处理设施 应有废物、废水、废气(汽)处理设施,处理结果应符合GB 13457的规定。 废物处理设施应远离生产车间,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毒有害气体溢出,防止虫害孳生,不应位于生产车间的上风向。 废物处理容器应专用、标识明显,并配备非手工开启的容器盖。 废物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辅料、设备和厂区道路等。 应有羊粪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车间应安装通风设备。车间内气流应从高清洁区域流向低清洁区域。通风口应安装耐腐蚀、易于清洗、便于更换的防护罩。进气口应距地面2?m以上,并远离污染源和排气口。排气口应装有防雨、防尘、防蝇虫装置。 6.1.9 防虫害设施 生产车间和仓库等应有防虫、防鼠、防蝇和防鸟等设施,应制定并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肉品安全和肉品品质、不应污染肉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和包装材料。 应做好除虫灭害工作记录。 设备 6.2.1 一般要求 应符合GB 12694和GB 51225的规定。 与肉品接触的设备、工器具的设计和制造应符合卫生要求,所用材料应表面光滑、耐磨损、防渗、无凹陷和裂缝、耐腐蚀、无毒、无异味、便于清洗消毒。 生产设备的设计和结构应防止润滑油滴落、金属碎屑、零部件脱落或其他因素污染肉品,并易于清洗消毒,便于检查和维护。 滑槽和类似设备应便于检查,必要时设置清洁开口以便进行有效的清洁。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保留足够的空间,便于清洁和维护。 应配备对肉品特定加工要求的温度、湿度和其他因子进行控制的设备。 用于处理不可食用或不合格肉品的设备和工具应单独清洗、消毒、存放。 运输工具接触产品的表面应光滑、防渗、易于清洗和消毒、使用耐腐蚀的材料制作。运输工具应有密封的门和接缝,避免昆虫和其他有害生物侵入。运输工具在设计、制造和装备上应能满足肉品运输所需的温度,保证肉品不与车厢底部和侧壁接触。 6.2.2 设备配置 基本配置 企业应配置悬挂输送设备、同步检验输送设备、冷却输送设备、带式输送设备、致昏设备、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剥皮设备和清洗消毒设备等。 可选配置 企业可选配置包括自动赶羊设备、致昏输送设备、自动剥皮设备和副产品处理设备等。必要时,应设有对可食用脂肪进行处理和储存的专用设施设备。 设备的检定与校准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检定和(或)校准。 6.2.3 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7 生产原料、辅料、化学试剂要求 原料羊 用于屠宰的活羊应健康良好,养殖过程中应做好防疫、兽药、饲料使用情况等记录。 辅料 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应对供应商进行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形成合格供应商名录。 应建立辅料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保证所使用的辅料符合国家规定。 内、外包装材料供应商应至少每年提供一次第三方检验报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单应随货同发。 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或采取外包装清洁措施,降低污染风险。 化学试剂 采购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化学试剂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产品,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化学试剂产品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运输化学试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肉品和交叉污染。 辅料及化学试剂的储存 辅料及化学试剂的储存应分类或分库存放,设立明显标识并存放于专用柜,不应与其他有毒有害物混合存放。 应设专人管理,制定使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产品质量和卫生状况,定期清洁储存库卫生。 辅料及化学试剂不应存放于生产车间和可能污染肉品的场所。 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需要双人双锁管理 8 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宰前验收 活羊进厂前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核对活羊数量、有效期、检疫人员签名或印章等信息,了解活羊来源地疫情和运输途中病亡情况。经检验合格方可入场。 车辆入厂时,应对车辆彻底消毒。 应按批次对国家规定的“瘦肉精”等兽药残留情况进行检测,结果合格的准予卸车。 卸羊操作应满足动物福利要求,不应粗暴卸羊,避免造成羊只局部充血。 待宰羊应赶入待宰圈内停食静养,并按照羊只来源进行标识。不同来源活羊不应混圈待宰。 屠宰厂应设专人在静养期间巡查检验待宰羊只的健康状况,观察羊只静态、动态和饮水情况,发现疑似病害羊,应将其转移至隔离圈隔离观察,同时报告官方兽医处理。 待宰羊应宰前3?h停止饮水。 屠宰前应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按照《羊屠宰检疫规程》和GB 18393等实施检疫和检验,合格后方可屠宰。 宜按“先入栏先屠宰”的原则分栏送宰,按户进行编号,按顺序赶送。 羊只送宰后应及时对待宰圈进行清扫、消毒。 生产过程控制 8.2.1 过程控制程序 应制定肉品安全卫生保证过程控制程序文件,检验检疫应符合GB 18393和《羊屠宰检疫规程》等规定。 屠宰厂负责人应制定和实施过程控制程序,可授权经培训合格的人员监督管理过程控制程序。 检验检疫人员应监督与羊肉安全卫生相关过程控制程序的实施。 应定期验证过程控制程序的有效性,并保证验证人员能全面了解过程控制程序的实施和记录。 8.2.2 屠宰加工的操作要求 屠宰车间及其用具只准许用于屠宰,不准许用于剔骨分割。 需紧急屠宰的羊,应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立即进行屠宰。 赶羊时不应采取脚踢、棒打等粗暴方式,避免造成羊只淤血和发生应激。 致昏、宰杀、放血等操作应与后续屠宰加工速度相适应。 宰杀、放血、剥皮、开腔等操作应保持肉品清洁卫生。 放血应彻底放净。如羊血供食用,应采取安全卫生的方式收集处理,所用工器具应保持干净卫生。 烫毛或剥皮后,胴体间应保持一定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从头部分割供食用的肉和脑之前,应彻底将羊头冲洗干净。浸烫脱毛后应保持头部的清洁卫生,以便对头部进行卫生检验并保证分割头部肉和脑时的卫生。 需摘取羊舌时,应避免割破临近部位的扁桃体。 剥皮以及其他操作,应满足以下要求。 a)剥皮应在开腔去内脏之前进行,避免对肉品造成污染。 b)经浸烫、脱毛、燎毛或其他处理的屠体,应去除绒毛和污垢。 c)浸烫池中的水应定时更换。 d)泌乳期或有明显病变的乳房,应在屠宰前段工序切除,避免乳房分泌物和内容物污染胴体。切除乳房时,应保持乳头和乳房完整,不应割破乳腺和乳窦。 屠体进一步加工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按照卫生要求迅速取出内脏。 b)应避免消化道、胆囊、膀胱、子宫和/或乳房的内容物污染胴体。 c)开腔摘取内脏时,应避免肠道破损。另行处理时应结扎小肠,避免内容物溢出。 d)冲洗胴体时,不应造成二次污染。 e)胴体可食用部分的加工或存放处,不应存放皮毛或生皮。 f)胴体不可食用部分,应存放于指定的容器中,防止造成污染,运出后应在指定地点处理。 g)屠宰过程中应及时去除污染胴体的污物。 h)检验检疫人员确认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对胴体生产安全卫生、检验检疫效率造成不良影响,且管理人员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良影响时,检验检疫人员应要求减慢生产线速度或暂时中止某一工段的生产,以消除影响。 8.2.3 屠宰加工后的卫生操作要求 检验检疫合格适于食用的肉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在加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防止污染变质。 b)应尽快进入下一工序。 c)对需进行冷分割的胴体,应迅速降低胴体温度和/或水分活度。 用于剔骨、分割的车间、设备和器具不应另作他用。 剔骨分割间应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满足操作要求。 分割时应符合NY/T 1564 的规定。 冷剔骨分割时,环境温度不应高于12?℃。 热分割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直接从屠宰车间转到剔骨分割间。 b)应立即进行剔骨分割、包装、快速冷却或剔骨分割、快速冷却、包装,操作应符合过程控制程序要求。 c)应控制车间环境温度不高于15?℃。 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进行冷却或冻结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a)热分割肉应经过降温后方能进入冷却间。 b)未包装的肉品应悬挂或放置在合适的托盘内,并保证空气充分流通。 c)盛放肉品的瓦楞纸箱或托盘应排放整齐,保证每个纸箱或托盘周围的空气流通。 d)未放在瓦楞纸箱或托盘中的肉品,应防止血液滴落污染其他肉品。 e)盛有肉品的托盘叠放时,应防止托盘底部同下方的肉品相接触。 f)冷却加工时,应于分割后24 h内使肉品中心温度降至7?℃以下,可食用副产品中心温度应不高于3?℃,且所有产品中心温度不低于0?℃。 g)冻结加工时,应于分割后48小时内使肉品中心温度降至-15?℃以下。 h)应监控冷却或冻结过程,并做好记录,确保时间和温度参数满足要求。 9 检验检疫 羊屠宰检疫按照《羊屠宰检疫规程》的要求执行。 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按照GB 18393的要求执行。 10 人员要求 健康管理 应建立屠宰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肉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不应直接从事屠宰加工操作。 卫生要求 应建立屠宰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换衣、理发,不应留长指甲。有严重割伤、烫伤、擦伤及伤口感染的人员不应继续从事屠宰加工操作。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应携带或存放与屠宰加工无关的个人用品。 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干净的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口罩,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应穿戴工作帽或使用发网束住头发。 应建立工作服清洗保洁制度。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满足不同作业要求,避免交叉污染。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肉品的物品、或从事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肉品、肉品工器具、设备等与屠宰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肉品分割加工人员离开加工场所再次返回岗位前,应洗手、消毒。 离开车间时,应脱掉车间内使用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屠宰加工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与屠宰加工人员相同的卫生要求。 11 卫生管理 一般要求 企业应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 企业管理人员应明确卫生管理目标,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提供必要资源,保证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有效实施。 卫生管理制度 应制定屠宰加工人员和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卫生的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和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制定卫生实施细则。 应制定虫害控制管理制度。 12 标识、包装、储存和运输 标识 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要求。 运输包装的标志应符合GB/T 191、GB/T 6388的规定。 包装 肉品的包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用清洁卫生的方式储存和使用包装材料。 b)包装材料及包装方式应避免肉品在处理、加工和/或贮存的过程中受到污染。 c)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符合GB 4806.7、GB/T 6543的要求。 d)内包装材料使用前应进行消毒杀菌。 储存 冷却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应在0?℃~4?℃储存。冻结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应在-18?℃以下储存。 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放入储存库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只允许相关工作人员进入储存库。 b)储存库开门时间不宜过长,使用后要立即关闭。 c)储存库温度、相对湿度和空气流通的控制应符合过程控制程序的要求。 d)应具备相应的温度监测设施。 冷却的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储存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冷却肉储藏库的温度应控制在0?℃~4?℃。 b)胴体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通风良好。 c)分割胴体应悬挂或放置在合适的容器中,保证空气充分流通。 d)防止血液滴落污染其他肉品。 e)应防止冷却肉储藏库内有水滴(包括冷凝水)滴落。 冻结的胴体、分割胴体、分割肉和可食用副产品储存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冷冻肉储藏库的温度应控制在-18?℃以下,且每日温度波动不高于1?℃。 b)胴体或盛放肉的包装物,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保证空气充分流通。 应监控肉品储存过程并详细记录,确保储存时间和温度参数满足要求。 运输 运输工具和容器装载前应清洗、消毒,有问题的应及时维修。 运输过程应满足下列要求。 a)不应与其他货物混运。 b)肠、胃、头、蹄应清洗或浸烫后方可运输。 c)胴体运输时应悬挂,在包装和冻结良好的状态时,可采用其他适宜的方式运输。 d)对于未包装、未冷冻的副产品,应放入合适的密闭容器中运输。 e)产品不应直接接触运输车辆的底板。 f)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保温等设施,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 13 产品追溯与召回 企业应建立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加工过程应有详细的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销售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接收方、数量、联系方式等。 每年宜不少于一次的模拟召回演练。 14 记录和管理制度要求 应符合GB 12694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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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150624MJY644587X | 发证机关 | 鄂托克旗民政局 |
| 业务范围 | 鄂托克旗地理标志的建设和对农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技术服务,品质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欢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公安局大门东4号底商 | 邮编 : 0161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