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XH 057—2024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建设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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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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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NXXH 057—2024 |
中文标题 |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建设管理规范 |
英文标题 | Code for Brand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Arbas goat meat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5.020.01 农业和林业综合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31 牲畜饲养 |
发布日期 | 2024年02月28日 |
实施日期 | 2024年03月07日 |
起草人 | 苏日娜、刘百川、宁淑红、斯琴、赵瑞娟、成海荣、庞亚娟、张冬梅、肖红、刘婷、王娜、王桂桃、巴音娜、刘平、德布信吉雅 |
起草单位 | 鄂托克旗品牌促进服务中心、内蒙古夏禾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鄂尔多斯市农牧业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牧之源农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维白绒山羊有限责任公司、鄂托克旗牧臻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鄂尔多斯鄂托克地区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建设的基本要求、基本原则、建设方法、标识注册使用、管理运营。 本文件适用于阿尔巴斯山羊肉的品牌管理。 |
主要技术内容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 产品或服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关键评价指标达到或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水平,并具有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的能力,能够代表鄂托克阿尔巴斯山羊肉高品质和先进性形象的区域公用品牌。 4 基本要求 基本条件 申请“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的组织或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a)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格,组织或单位经营状况良好; b)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或服务质量水平较高; c)具有产品质量标准、检验和认证基础。 优先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或单位,认证时应优先考虑: a)获得过省部级或国家级与产品质量相关的荣誉称号或奖励; b)获得过政府或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品牌评价或认证(登记)(如地理标志产品、 有机产品、绿色产品等); c)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d)主导制(修)订与申请认证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e)产品所在生产区域为自治区产业或标准化示范区等。 否决条件 发生以下问题之一的组织或单位,不予进行认证: a)被管理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b)因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发生质量事故并造成不良影响; c)有侵犯知识产权、偷税漏税骗税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记录; d)近 3 年有重大、群体性安全事故,超标排放和噪音、水资源及空气等严重污染环境以及食品 安全问题发生。 环境要求 应符合 DB15/T 2985的规定。 生产管理要求 产品的品种应是阿尔巴斯型绒山羊。 应在正规厂家及渠道购买兽药及饲料,索要供应商资质和合格证明文件。 饲料及添加剂使用应符合 NY/T 471 的规定。 兽药使用应符合 NY/T 472 的规定。 应建立科学规范的生物安全体系,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和制度并有效实施。 加工应符合DB15/T 2981的规定。 产品应符合DB15/T 1561的规定。 应具有病死动物、粪便、废弃物等污染物无害化处理的设备设施。 病死动物、粪便、废弃物等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5 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应面向全社会开放,以信用为基础,由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自愿申请。 公平公正原则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应按照“阿尔巴斯山羊肉” 品牌标准开展,做到实事求是、客观中立、公平公正、依法依规。 创新引领原则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旨在推动组织持续满足用户及相关方需求,持续保持创新的动力、持续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 6 建设方法 组织或单位提交认证申请,填写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a)申请表(包含组织名称、注册地址、运营/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属地区、法定代表人、网址、联系人、职务、联系方式、电子邮箱、申请范围、申请认证标准、申请认证的类型等信息); b)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商标注册证明、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加工企业须提供)、其他行政许可性文件; c)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d)生产工艺或服务流程图; e)主要的生产设备、设施,检测设备清单; f)产品描述+自我承诺; g)产品认证证书(适用时); h)产品检验报告和水质检验报告; i)与产品生产相关的合格供应商名录; j)自评报告。 宜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包括但不限于: a)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手册和程序等体系文件; b)核心产品专利、自治区级荣誉称号或奖励; c)研发费用与营业收入比例同比增长的证据; d)质量诚信与社会责任方面相关证明材料。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后与申请组织或单位签订认证合同。 认证机构组织专业人员依据“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管理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实施审核工作。 认证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及认证结论。 对认证结论进行公示,根据具体公示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a)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申请认证组织或单位视为通过审核,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申请认证组织 或单位出具认证证书; b)对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组织或单位应进行复核; c)对未通过认证的,应在相应的报告中详细陈述不予通过的理由。 7 标识注册使用 应在约定的时限内对通过认证的申请组织或单位出具“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证书。组织或单位获得认证证书后,可使用“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有效期与认证证书一致,为 3 年。 应统一对“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证书进行印制及编号,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有关查询公示系统,供社会各界公开查询。 获得“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证书的组织或单位应在经营活动中,在其获得认证的项目范围和期限内,在相关的包装、装潢、说明书、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规范使用“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 “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证书有效期截止前,应提前 3 个月申请复审。逾期未申请复审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使用资格。 标识的使用应符合DB15/T 2983的规定。 应通过著作权登记、商标注册等多种途径保护“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的知识产权。对仿冒“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等相关品牌侵权行为,应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8 管理运营 可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获得认证证书的“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产品或服务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按照调查结果做出认证证书的保持、暂停或者撤销等决定,具体处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原认证结果要求时,应要求组织或单位停止使用“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组织或单位经整改符合“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准后,可重新申请“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 b)发现以下行为之一时,应暂停或撤销“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认证证书,并取消 3 年内申报资格: 1)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违规使用“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的; 3)在年度检查、专项检查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和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4)受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依法被追究责任,对“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造成负面影响的。 获得组织或单位主动放弃“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标识使用权的,应及时申请注销。 应推动建立政府部门、第三方机构或企业等全社会参与的质量品牌共治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搜集政府、社会和消费者的有关信息,对“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可能产生的影响行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应定期发布“阿尔巴斯山羊肉品牌”建设工作情况,对发布的认证结果有投诉或异议的,应及时组织对投诉或异议所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进行综合评议,动态调整所发布认证结果。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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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鄂托克旗农畜产品产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150624MJY644587X | 发证机关 | 鄂托克旗民政局 |
业务范围 | 鄂托克旗地理标志的建设和对农畜产品、水产品及以其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的技术服务,品质管理及宣传推广等。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刘欢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原公安局大门东4号底商 | 邮编 : 016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