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HCPA 001—2025 回归文物术语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HCPA 001—2025 |
| 中文标题 | 回归文物术语规范 |
| 英文标题 | Terms and Definitions for Returned Cultural Relic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97.195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 国民经济分类 | R884 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10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3月12日 |
| 起草人 | 安夙、常月红、秦丽莉、李荣坤、陈月兰、余艳梅、董明飞、黄嫄、钟锦立、莫娜 |
| 起草单位 | 华夏文化促进会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回归文物及相关管理活动中的常用术语与定义,适用于回归文物的追索、接收、鉴定、登记、保护、修复、研究、展陈和跨部门、跨国合作等各个环节的标准化用语。本标准也可为回归文物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管理流程、信息化系统建设以及相关教学、科研、社会宣传等提供参考。 |
| 主要技术内容 | 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了28条术语和定义,部分术语和定义如下: 3.1?流失文物 Lost Cultural Relics 由于战争、盗掘、走私、非法交易或其他非正常途径离开原属国境内或法定保护地的文物。 注1: “流失文物”在本标准中特指最初法定属地为中国境内但现存于境外的文物。 注2: 判断文物是否“流失”可结合法律依据、历史文献、权属认定等多方面因素。 3.2?疑似流失文物 Suspected Lost Cultural Relics 在来源合法性、实际权属、出土地点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或争议,但有可能属于流失文物的艺术品或文物。 3.3?争议文物 Contested Cultural Relics 文物持有人、国家或机构之间对文物所有权、回归程序、合法来源等产生严重分歧或司法诉讼的文物。 3.4?回归文物 Returned Cultural Relics 通过合法且符合国际公约或国内法规程序,自境外回到中国境内的原流失文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外交谈判返还 ? 捐赠(个人或机构) ? 拍卖购回 ? 司法追索或法律裁定 ? 民间协商归还 3.5?回归文物管理 Returned Cultural Relics Management 对回归文物从追索、协商、接收、登记、点交、技术保护、修复、研究到展陈、公共教育、宣传等环节实施的综合管理与服务活动。 3.6?回归程序 Return Procedure 回归文物从境外移至中国境内,并完成相关法律、行政或民事程序的全过程。 3.7?追索 Repatriation/Restitution 国家、组织或个人通过执法合作、司法诉讼、外交谈判、协商捐赠、抢救征集或社会协商等方式,要求对流失文物进行返还的行为或过程。 3.8?海外拍卖行 Overseas Auction House 在境外依法注册或实际从事拍卖业务的商业机构,其可能涉及对疑似流失文物的拍卖活动,亦可成为回归文物线索的重要来源。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
| 团体名称 | 华夏文化促进会 | ||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12240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 业务范围 | 专业交流 业务培训 书刊编辑 展览展示 国际合作 咨询服务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周鹏 | ||
| 依托单位名称 | 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红霞路7号院 | 邮编 : 1000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