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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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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ACEF 205—2025 |
中文标题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再生利用 制冷剂 |
英文标题 | Recycling of disassembled products from 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Refrigerantash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30.40 废物处置和处理设备和装置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Z01 |
国民经济分类 | N772 环境治理业 |
发布日期 | 2025年06月06日 |
实施日期 | 2025年07月01日 |
起草人 | 王海涛;韩帅帅;高德堃;徐大振;侯贵光;李淑媛;胡俊杰;邓毅;黄新林;韩红桂;刘培顺;陈锦锋;王盛宇;张晓静;蒋龙进;卢铁;吕洁冰;梁练;胡德民;鄢红艳;李英顺;宋欣宇;张昊;李莹莹;宋慧宁;夏鑫;郭丹阳 |
起草单位 | 天津澳宏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安徽超越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宏源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天保再生资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蜂鸟资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大冶有色博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中华环保联合会绿色技术发展专业委员会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制冷剂再生利用的总体要求、回收要求、再生要求、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等。 本文件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制冷剂再生利用。 |
主要技术内容 | 4.1再生利用企业的制冷剂回收再生利用作业活动应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及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关于相关制冷剂的管理规定。 4.2 回收的制冷剂应分类回收、存放、处理处置,并在容器上进行明确标识。 6.3.1 回收制冷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a)回收的制冷剂进入处理工厂时应进行检查 b)操作人员应称重检查气瓶内制冷剂是否超装,如超装必须及时导出至其它空钢瓶中,不得随意向大气排放; c)应检查包装物气瓶的安全状况,以TSG 23作为参照标准,如检查存在安全问题,拒收气瓶或做及时处理; d)应取样检测制冷剂,判断制冷剂型号。 6.3.2 再生处理操作 a)使用专用设备初步去除制冷剂中的油份、水份、不凝性气体和其它杂质并储存于专用容器中,容器储存应符合相应要求,其中气瓶应符合TSG 23的规定,储罐应符合TSG R0004的规定; b)初步再生处理过程中应保证负压回收,确保制冷剂无泄漏; c)初步再生处理操作结束后应对处理后的制冷剂进行检验分析; d)初步再生处理后的制冷剂应符合CRAA 100的要求。 6.3.3 制冷剂净化提纯作业 a)制冷剂回收再生处理设备应符合JB/T 12844的规定,作业前应检查设备; b)作业人员应依据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宜采用自动化处理工艺; c)应根据化验结果分别进行除油、除水、除杂质、除不凝性气体的操作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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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中华环保联合会 |
登记证号 | 51100000500019728J | 发证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
业务范围 | 组织开展环境论坛,法律援助,宣传教育,国际国内交流合作开发,咨询服务,展览展示,技术推介,标准制定,培训服务。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谢玉红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14区青年沟东路华表大厦6层 | 邮编 : 100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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