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NXS 0105T—2025 熟党参-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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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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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状态 | 现行 |
标准编号 | T/NXS 0105T—2025 |
中文标题 | 熟党参 |
英文标题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67.020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
国民经济分类 | A017 中药材种植 |
发布日期 | 2025年04月21日 |
实施日期 | 2025年05月20日 |
起草人 | 鲍小杰、柳子静、柳玉霞、车建海、柳根生、田永强、李淑玲、许晶晶、杨瑞、赵滢波、郝彩琴、杨莉、赵宏亮、李喜红、段敦亮、张元吉、车凯、何静、米银花、陈红丽、王歌、柳燕红、朱红霞、张芳霞、李娟、刘海燕 |
起草单位 | 隆德县葆易圣药业有限公司、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固原市林业和草原发展服务中心、隆德县林业草原发展中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技术推广总站、隆德县休闲农业与农产品加工服务中心、中新重远(宁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宁夏森蓝环保有限公司、宁夏晓鸣农牧股份有限公司、隆德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隆德县职业技术学校、隆德县林业和草原局、银川智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固原市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宁夏食品工业协会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熟党参的术语和定义、蒸制工艺流程、基本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各项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熟党参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
主要技术内容 | 熟党参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熟党参的术语和定义、蒸制工艺流程、基本要求、检验方法、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的各项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熟党参的生产加工和质量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标注日期的应用文件,仅标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26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 GB 23200.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熟党参 由清洁后的党参经多次蒸煮而成,不添加其他成分。 4.蒸制工艺流程 4.1 原辅料要求 4.1.1 原料均应无发霉变质、无虫蛀、无其他夹杂物,无异味。 4.1.2 原料应符合GB 2762、GB 2763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4.1.3 不得添加香精、色素等食品添加剂。 4.2 蒸制、干燥 上锅,大火蒸30分钟,然后阴凉处风干4小时,再蒸20分钟,阴凉处风干2小时,第三次蒸20分钟,然后阴凉处风干10小时左右。 5.基本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外观 棕红色、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具有熟党参应有的色泽,无劣变、无霉变、无杂质。 气味 无异味 5.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水分 ≤40.0 5.3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应符合表3要求。 表3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项目 指标(mg/kg) 铜(以Cu计) ≤20.0 铅(以Pb计) ≤5.0 砷(以As计) ≤0.5 镉(以Cd计) ≤0.5 汞(以Hg计) ≤0.1 5.4 农药残留限量 农药残留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农药残留指标 项目 指标(mg/kg) 五氯硝基苯 ≤0.1 六六六总量 ≤0.2 滴滴涕总量 ≤0.2 三氯杀螨醇 ≤0.2 氰戊菊酯 ≤0.5 乙酰甲胺磷 ≤0.1 敌敌畏 ≤0.1 乐果 ≤0.2 毒死蜱 ≤0.2 克百威 ≤0.1 三唑磷 ≤0.2 杀螟硫磷 ≤0.5 5.5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7.检验方法 7.1 感官检验 取最小包装单元样品观察包装是否严密,然后将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具有熟党参固有的香气,无异味。 7.2 理化检验 7.2.1 水分 按 GB 5009.3 规定的方法测定。 7.2.2 重金属及有害元素 按 GB 5009.268或其它可适用的方法测定。 7.2.3 农药残留 按 GB 23200.121或GB 23200.113规定的方法测定。本文件规定的农药残留限量检测方法,如有其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部门公告的检测方法,且其检出限和定量限能满足限量值要求时,在检测时可采用。 7.2.4 净含量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 8.检验规则 8.1 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批投料、同一包装规格和净含量的产品为一批。 8.2 抽样 根据具体检测项目进行抽样。 8.3 检验分类 8.3.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按本文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水分、净含量。 8.3.2 型式检验 正常情况下每年进行两次,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随时进行检验: (1)新产品投产或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2)原材料、生产工艺等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质量时。 (3)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4)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检验的要求时。 (5)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9.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9.1标志、标签 9.29.1.1 产品应预包装,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 的规定。 9.1.2 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9.2 包装 内包装应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 9.3 运输、贮存 9.3.1 运输 产品应采用清洁、干燥、无异味、无污染的运输工具,严禁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混运。 9.3.2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产品储存应离地面10cm以上,距墙面20cm以上。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标准文本 | 查看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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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名称 | 宁夏食品工业协会 | ||
登记证号 | 51640000MJX1530069 | 发证机关 |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
业务范围 | 理论研究、经验交流、人才培训、咨询服务、会议会展、数据统计、技术服务、行业认证。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闫建国 | ||
依托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银川市兴庆区中心巷中方富力城A座1909 | 邮编 : 75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