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SPPTA 001—2025 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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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SPPTA 001—2025
中文标题  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
英文标题  Specifica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Gas Station Integrity Measurement Demonstration Units
国际标准分类号  75-010
中国标准分类号  E00.09
国民经济分类  S952 社会团体
发布日期  2025年08月07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9月07日
起草人  薄惠芳、吴辰飞、沈宏申、赵全明、夏钦、陈昕昕、李明亮、吴昊、陈亮华、高振华、夏洪刚
起草单位  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上海市计量协会、上海市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华江石油有限公司、上海沃汇石化有限公司、上海聚龙加油站管理有限公司、中化道达尔油品有限公司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规范的基本要求、人员要求、计量管理、诚信体系要求和申报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的创建工作。
主要技术内容  3.1  加油站基本要求

3.1.1  加油站必须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的规定。
3.1.2  加油站须遵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
3.1.3  加油站应完善计量保证体系,制定并实施计量管理制度。
3.1.4  加油站应做好计量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设备完好和正常使用。
3.1.5  加油机须经当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1.5  商品信息标识准确有效,做出承诺的商品服务项目,应向消费者明确公示。

3.2  环境和安全要求


3.2.1  场所标志、信息采用规范汉字或数字,字迹清晰,表述准确,位置醒目,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3.2.2  营业场所保持干净整洁、通风良好。
3.2.3  站内环境应符合计量设备的使用要求,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3.2.4  加油站安全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相关要求。
3.2.5  加油站作业安全需符合《加油作业安全规范》(AQ 3010-2022)

4  人员要求

4.1  加油站负责人应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等与计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
4.2  加油站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管理人员,负责加油站的计量管理。
4.3  计量员须经过省市有资质的计量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持《加油站油品计量员上岗资格证》上岗,确保站内每个班次接卸油时由持有计量员上岗资格证的员工完成。
4.4  《加油站油品计量员上岗资格证》 的复证期限为3年,复证需统一经所在省市有资质的计量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及考核。

5  计量管理

5.1  制度及管理体系建设

5.1.1  加油站应制定并执行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如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制定计量管理制度,加油站需保留上级主管单位制定的纸质全套计量管理制度。
5.1.2  加油站应具有油品购进计量交接管理相关要求,如:与承运商签订油品运输合同,明确计量交接界面及计量交接纠纷处理机制。
5.1.3  鼓励加油站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5.2  器具管理

5.2.1  建立计量器具管理台账,做到账物一致,计量器具实行分类标识管理,并制定检定计划。
5.2.2  加油机须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新制造的加油机(2024.05.01后生产的加油机)需提供随机文件,随机文件应包括型式批准文件确定的关键零部件信息。型式批准文件一般包括型式批准证书、型式评价报告、有关型式变更的评价和批准文件等。随机文件的载体不限。
5.2.3  加油站应按规定及时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加油机强制检定,加油机强检合格标志及枪号必须完好、齐全,并在加油机醒目位置进行明示。
5.2.4  加油站应按规定在一网通办提交强检申请,加油机的铭牌应易于查看,指示装置应清晰显示单价、体积量和付费金额,强检合格标志、封印、枪号(当油枪数量多于一条)必须完好、齐全,并在加油机醒目位置进行明示。
5.2.5  对于非强检计量器具也应按计量管理要求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应与实物一致。加油站应确认检定证书或校准报告是否符合要求,以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5.2.6  对加油机维修应做好记录,凡涉及计量性能的维修,如加油机的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计控主板三个关键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后,应保留维修单并报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7  加油机维修应做好记录,凡涉及计量性能的维修,如加油机的流量测量变换器、编码器、计控主板三个关键部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后,应保留维修单并在一网通办提交强检申请,经检定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5.2.8  配备标准金属量器,应参照《加油机检定规程JJG 443-2023》建立《加油枪自校操作规程》,每月对加油机进行自校,自校获取加油枪偏差数据真实有效,做好自校记录,对高风险加油机(允许误差≥±0.3%)应有专门针对性的监控处理措施。
5.2.9  加油站应建立储油罐管理台账,储油罐容积表需在校准证书有效期内使用,储油罐容积表应有安全容积标注。
5.2.10  加油站应按月盘点,发现存在异常损耗情况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置,并制定防范措施。
5.2.11  依据《JJG 443-2023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6.1.2要求,加油机的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批准文件确定的信息一致。(关键零部件一般包括油气分离器(或油泵)、流量测量变换器、计控主板、指示装置(适用时)、编码器(适用时)
5.2.12  依据JF 1521—2023 进行型式评价并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加油机应能显示或输出软件标识。
5.2.13  依据《JJG 443-2023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6.3.1要求,加油机的指示装置(本规程实施后新制造的加油机适用)、监控微处理器、编码 器分别具有唯一序列号,不可更改。
5.2.14  依据《JJG 443-2023 燃油加油机检定规程》6.3.2要求,用于贸易结算的加油机应具有自锁功能,自锁功能由指示装置(适用时)、监控 微处理器、编码器及相应的程序来实现。

5.3   封印管理

5.3.1  加油机的封印分为三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生产厂家和企业内部。
5.3.2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封印:用于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三个位置;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处应使用带有唯一编号的一次性封印;不得破坏或遗失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封印。
5.3.3  生产厂家的封印: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应施加生产厂家的封印,并保持完好;流量测量变换器盖板处建议保留厂家封印。
5.3.4  企业内部管理封印:鼓励企业对加油机计量关键部位或其他部位施加企业管理封印,可用于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流量测量变换器盖板处等。
5.3.5  加油机流量测量变换器的调整装置、编码器与流量测量变换器之间、计控主板与机体之间三个位置的封印必须建立台账,且施封部位的封印编号必须与台账名 称一一对应,保持一致。

5.4  计量单位管理

加油站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以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6  诚信体系要求

6.1  加油站应在醒目位置公示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见附录A),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6.2  加油站应公示服务电话,受理顾客的咨询和投诉,保证咨询和投诉渠道畅通。
6.3  加油站应有售后服务及数质量投诉应急预案,做好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记录,并按时归档备查。

7  申报流程

7.1  由加油站企业向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提出创建诚信计量(加油站行业)示范单位的书面申请,填写《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油站行业)创建申请表》(见附录B)。
7.2  由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对加油站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7.3  初审通过的加油站,应认真做好创建工作的贯彻实施,开展自查工作,提交《“上海市加油站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考评验收(自查)表》(见附录C)。
7.4  由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会同上海市计量协会组成专家组,并按照《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油站行业)创建考核验收评分(自查)表》(见附录C),对申请单位按规则进行评估验收。并及时及与加油站沟通评估情况,现场填写《上海市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加油站行业)现场考评记录表》(见附录D)。
7.5  申请单位通过验收后,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在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公示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收到异议的,应及时核查处理,公示期结束后,由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和上海市计量协会共同授予相应等级的“上海市加油站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
7.6  加油站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创建有效期3年,创建加油站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评审申请。
7.7  申报之日起,1年之内有过行政处罚的或者有过1次以上有效计量投诉的加油站取消申报资格。若验收合格的加油站在示范期内受到区级及区级以上行政处罚,由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和市计量协会联合下达《取消“上海市加油站行业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通知书》(附录E),取消其称号,并收回所颁发的证书及牌匾;在对复评或“双随机”抽查中不再符合创建规范要求的加油站,予以降级或取消其示范单位称号的处理。
7.8  通过诚信计量创建验收的加油站企业,在创建示范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更高等级的复评。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上海石油产品贸易行业协会
登记证号513100005017791125发证机关上海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组织沟通、交流、协调、调研、技术培训、会展招商、产品推介、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和中介报务。(涉有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开展业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凤梧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363号6D室邮编 : 2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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