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TAF 287_7—2025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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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TAF 287.7—2025
中文标题  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第7部分:应急处置措施
英文标题  Requirements for user rights protection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and services—Part 7: Emergency response measures
国际标准分类号  33.03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I6440 互联网安全服务
发布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  2025年07月07日
起草人  李可心、李根、李汝鑫、武林娜、陈鑫爱、李腾、高博雅、王艳红、王淞鹤、桑明臣、李京典、林冠辰、谷晨、李絁芩、钱雷、赵盈洁、姚一楠、刘觅、黄天宁、杜蕾、高震、李实、曹昉赫、吴斌、任资政、邹庆、李辰淑、赵晓娜、王江胜、李培、贾紫薇、刘艾婧、郭建领、王士进、高建清、廖超豪、王超、周世乐、尹志超、瞿菲、白雷、张洪龙、吴越、陈光炎、姚菲、马超、陈岩、黄蓉、陈劲松、陈晓旭、李美婷、王磊、周辰、孙铁、许锐、黄如鑫、李荣
起草单位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魅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声网科技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抖音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北京卡路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在线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荣耀终端股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友盟同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北京)软件服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合合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南德认证检测(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依时货拉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星通信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深圳市和讯华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美图之家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象信智安科技有限公司
范围  本文件主要明确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应急处置措施的具体要求,包括应急组织架构、预案制定、事件监测与处置流程等内容,是《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的第七部分,用以规范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业务的安全应急响应处置措施。 本文件适用于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或深度合成技术的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应急响应事件处理。
主要技术内容  国家网信办联合工信部等7部门共同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首次针对生成式AI研发及服务作出明确规定。《办法》中在用户权益保护方面提出了知情同意、依法承担责任、及时响应用户权利等基本性安全要求,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使更新演变速度快、辐射用户群体多、应用范围广,为加强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权益保护能力,需进一步细化用户权益保护要求。因此,按照预研一批、储备一批、发布一批标准计划,计划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要求》系列标准,本文件聚焦于面向消费者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提出用户权益保护要求。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电信终端产业协会
登记证号51100000500020649Q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业务范围国际交流与合作 科技研究 业务培训 技术测试与评估 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毅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邮编 : 1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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