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CQAPPIA 02—2025 低GI重庆小面面条-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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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CQAPPIA 02—2025
中文标题  低GI重庆小面面条
英文标题  
国际标准分类号  67.060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C143 方便食品制造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  2025年10月22日
起草人  钟耕、傅勇、吴启森、邓利玲、刘如银、彭佳莹、姜钰璐、何锐、傅瑾
起草单位  重庆科积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西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重庆井谷元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低GI重庆小面面条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低GI重庆小面面条的术语和定义、分类、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
本文适用于以水、小麦粉为主要原料,添加魔芋粉、燕麦β-葡聚糖、菊粉等(或不添加)辅料,按不同生产工艺加工制作的GI值 ≤ 55的重庆小面面条(谷物粉类制成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8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膳食纤维的测定
GB 5009.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钾、钠的测定
GB 5009.23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酸度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5028  荞麦粉
GB/T 41377  菊粉质量要求
GB/T 40636  挂面
LS/T 3212 挂面
NY/T 494  魔芋粉
QB/T 4572  酵母β-葡聚糖
QB/T 5028  粮谷纤维
QB/T 5794  燕麦β-葡聚糖
WS/T 652  食物血糖生成指数测定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GB/T 4063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GI值  Glycemic Index 
进食含目标量(通常为50g)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食物后,一段时间内(≥2h)血糖应答曲线下面积相比空腹时的增幅除以进食含等量可利用碳水化合物的参考食物(葡萄糖)后相应的增幅。
注:以百分数表示,GI值通常将该百分数乘100后化为整数来书写,如GI值经计算为55%,则通常书写为55。
[来源:WS/T652-2019,2.4]
4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小麦粉:应符合GB/T1355的规定。
辅料:荞麦粉应符合GB/T 35028、粮谷纤维应符合QB/T 5028 的规定。
添加物:应符合GB/T 41377、QB/T 4572、QB/T 5794、NY/T 494的规定。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测方法
 干面 半干面 生湿面 取200g以上代表性样品置于洁净容器中,肉眼观察色泽和组织形态,嗅气味,样品破碎后观察杂质; 口感检验按LS/T 3212规定的方法执行。
色  泽 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色泽、色泽均匀,无霉点 
气  味 具有相应品种产品应有的气味,无酸味、霉味和其他异味 
杂  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异物 
口  感  煮熟后口感不粘,不牙碜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干面 半干面 生湿面 
水分含量/%       ≤13.5 22.0—24.0 28.0-36.0 GB 5009.3

酸度/(mL/10 g)    ≤2.5 ≤3.5 ≤4.0 GB 5009.239
铅(以Pb计)/(mg/kg) ≤0.5 ≤0.16 ≤0.15 GB 5009.12
自然断条率/% ≤5.0 - - LS/T 3212
熟断条率/% ≤5.0 ≤10.0 ≤12.0 LS/T 3212
4.4  营养要求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营养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干面 半干面 生湿面 
 GI值               ≤55 WS/T 652
4.5  微生物限量
干面、半干面、生湿面微生物限量指标应分别符合表4、表5、表6的规定。
表4 微生物限量(干面)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CFU/g 100 000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0 CFU/g GB 4789.3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表中“m=0/25 g”代表“不得检出每25 g”。
表 5 微生物限量(半干面)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 000 CFU/g 100 000 CFU/g GB 4789.2
大肠菌群 5 2 10 CFU/g 100 CFU/g GB 4789.3
沙门氏菌 5 0 0 — GB 4789.4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1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表中“m=0/25 g”代表“不得检出每25 g”。
表 6 微生物限量(生湿面)

项    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g  表示) 
检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 5 2 100 000 CFU/g 1000 000 CFU/g GB 4789.2
沙门氏菌 5 0 0 0 GB 4789.4
志贺氏菌 5 0 0 0 GB 4789.5
金黄色葡萄球菌 5 0 100 CFU/g 1000 CFU/g GB 4789.10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
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微生物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
表中“m=0/25 g”代表“不得检出每25 g”。
4.6  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4.7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
4.8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9  净含量
应符合JJF 1070的规定。
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水分、酸度、自然断条率、熟断条率、净含量、大肠菌群。
6.2  型式检验
6.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e) 当用户对产品质量有较大异议时;

f) 更换设备或停产三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6.2.2  同一品种,同一配方持有效期内的第三方低GI型式检验食品认证结论的,型式检验项目可不包括GI值。
6.3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
6.4  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
出厂检验随机抽取1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数不低于1kg;型式检验随机抽取16个独立包装,样品总数不低于1.5kg。样品分成2份,1 份用于检验,1份留样。
7判定规则
7.1  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的检验项目指标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微生物指标有一项不符合判定为不合格,不复检;微生物之外其他指标不符合时,可在原批次产品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合格时 判为合格,复检仍不合格的判为不合格。
7.2  型式检验不复检;出厂检验的理化指标和营养指标中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以加倍抽样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8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标签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2号和103号的规定,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应以文字和(或)图形形式在标签主示面标识“低GI”和(或)GI值≤55。
8.2  包装
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包装应封口严密、无破损。
8.3  运输
运输工具必须干净、清洁。运输时不得与其他有挥发、腐蚀与污染的有害物品混装。搬运时必须轻 拿轻放,堆放严禁重压。
8.4  贮存
置于清洁、通风、干燥、阴凉、避光处贮存,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 同处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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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重庆市农产品加工业协会
登记证号51500000581472654B发证机关重庆市民政局
业务范围开展行业调查、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咨询服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曾令涛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五路土星商务中心C3 5-5邮编 : 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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