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HBPOR 001—2024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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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详细信息
标准状态  现行
标准编号  T/HBPOR 001—2024
中文标题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
英文标题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the expert database of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evaluation
国际标准分类号  03.120.01 质量综合
中国标准分类号  
国民经济分类  S952 社会团体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实施日期  2024年07月12日
起草人  梁永生、袁哲、袁忠、尹立卓、曹新宁、刘爱民、侯晋丽、龚月芳、刘建峰、高峰、姚振军、张志红、杨雨、孙红领、于潇、贾志科、高忠庭、张祥军、徐明、彭俊杰、周华青、谢梦、陈忠立、李国栋、姜永华、安松、马超、马静、杨帆、陈彬彬、刘云垚、何迎欢、阎志强、孙秋丽、董强、毕彬彬、蒋晓敏、段永胜、沈婷、王鹏、梁嘉仪。
起草单位  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河北省资政社情民意研究院、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河北省服务质量促进会、河北省企业市场调查促进会。
范围  
主要技术内容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的组织管理、评审专家入库管理、评审专家考核内容、评审专家考核程序、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收费评估等专家库(以下简称“物评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以及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考核等活动。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审、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测评报告评审、河北省物业收费规范评审等活动,其评审专家组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  residential property service evaluation expert
本规范所称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是指全省范围内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服务收费评估等项目综合性评价评审专家。
4 组织管理
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负责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包括:
4.1制定、修订专家库建设与管理的标准规范;
4.2专家库的建立与公开,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材料接收、资格评定、入库前培训、颁发聘书、社会公示等;
4.3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具体负责评审专家的入库后继续教育、考核评价、信用信息管理、续聘与解聘等;
4.4对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服务收费评估等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5 评审专家入库管理
5.1专家库面向全省常态化征集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5.2入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2.1具备中国(不含港澳台地区)国籍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5.2.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5.2.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过程中能够以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诚实守信为行为准则;
5.2.4具有国家承认的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评估评价工作、物业协会管理工作或从事物业纠纷调解工作满两年;在大学、研究所从事物业相关理论、实务研究满两年的相关人员;
5.2.5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物业管理工作,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5.2.6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住宅物业服务评审工作,并接受研究会的监督管理;
5.2.7研究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3评审专家的入库流程如下:
5.3.1拟入库评审专家须登录“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备案,并填写提交《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申请表》(见附录A)和《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专家承诺书》(见附录B)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纸质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身份证、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申请人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5.3.2研究会根据提交材料对拟入库评审专家进行评定(包括但不限于:专家资格是否符合;根据地域、技术领域、行业领域等予以标识),如评定不通过须书面向其说明;
5.3.3拟入库评审专家确定入库资格后,研究会予以颁发评审专家聘书,并在“河北省物业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公示;
5.4对所有入库的评审专家建立档案、颁发聘书,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研究会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5.5专家库的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两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期满予以续聘。
6 评审专家考核内容
6.1本人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6.2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新规定,并参加必要的评审培训;
6.3本人在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6.4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法违纪不良记录;
6.5研究会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7 评审专家考核程序
7.1建立评审专家考核指标体系,涵盖评审质量、专业能力、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全面考核;
7.2定期收集评审专家参与项目的反馈数据,包括项目方、合作专家等多方面的评价,以此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7.3要求评审专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进行相应的考核;
7.4设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评审专家的工作过程进行随机抽查和监督;
7.5对于工作认真、业务精湛且连续2次考核优秀的评审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进行培训辅导,如仍不达标,终止其专家资格。
8 评审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8.1入库的评审专家应拥有以下权利:
8.1.1具有独立工作的权利,具有对被评审内容的知情权和对评价报告、测评报告的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修改和隐匿专家的意见;
8.1.2在不涉及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认为信息不充分时有权要求被评审单位补充相关资料;
8.1.3有权接受参加专家评审所获得的技术服务报酬;
8.1.4有权直接向研究会反映情况,提出投诉和建议。
8.2入库的评审专家须履行以下义务:
8.2.1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河北省住宅物业服务评价相关培训、检查、研讨等活动;
8.2.2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评审,出具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8.2.3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对所知悉的事项及相关资料严守保密规定;
8.2.4评审专家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8.2.5接受研究会在评审活动中的监督和管理。
9 违规管理
9.1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9.1.1入库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9.1.2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9.1.3评审出现主观上的重大失误;
9.1.4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9.1.5与评审活动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但不主动提出回避;
9.1.6通过评审活动收受不正当利益。
9.2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会应当执行解聘程序,并及时公示:
9.2.1不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评审专家基本条件;
9.2.2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
9.2.3每年参加评审次数不足2次;
9.2.4存在本规范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9.2.5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
9.2.6受到刑事处罚。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标准文本  不公开
团体详细信息
团体名称河北省社情民意研究会
登记证号51130000575540948W发证机关河北省民政厅
业务范围交流、咨询、研究、培训、人民调解、民商事纠纷调解(房地产领域)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永生
依托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62号邮编 : 0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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