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JSAS 087—2025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化学农药(颗粒剂)-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JSAS 087—2025 |
| 中文标题 | 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化学农药(颗粒剂) |
| 英文标题 | Greenhouse gas—Quantification method and requirements for carbon footprint of products—Chemical pesticide (granule)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13.020.10 环境管理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Z 04 |
| 国民经济分类 | N772 环境治理业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15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9月22日 |
| 起草人 | 顾爱国、范儒、邹洁、陈玉明、张晓强、薛轶凡、王琪、朱晓林、潘虹、朱明杰、季红、陈昌旸、廖凯、朱笛、冯晨、赵宇鑫、张非凡、刘煜恒、吴浩然、马歆、金玲、季若愚、杨烨、邢平、孔令飞、岳晟、刘珊、左海聪、卢裕坡。 |
| 起草单位 | 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股份有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禾裕泰化学有限公司、先正达(苏州)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方圆标志农食(江苏)认证检测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化学农药(颗粒剂)产品碳足迹量化的目的、量化范围、清单分析、影响评价、结果解释、产品碳足迹报告、产品碳足迹声明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化学农药(颗粒剂)产品的碳足迹量化。其他剂型农药与原药产品的碳足迹量化可参考使用。 |
| 主要技术内容 | 生产阶段 生产阶段从产品原材料进入工厂开始,到最终产品离开工厂终止。在作为最终产品离开生产阶段之前,产品可能通过许多前端生产过程和相应的中间设施。生产阶段所涉及的各类设施(如工厂、仓库、办公室)的运行都包括在这一阶段。在该阶段还要考虑生产时期形成的任何副产品或废弃物。 生产阶段包括以下过程: a)化学农药(颗粒剂)加工,包括:一般的工艺流程为:混合、检验、粉碎、造粒/包衣、干燥筛分、包装、检测、入库: 1)原药检验; 2)粉碎研磨; 3)配料混合; 4)造粒(湿法/干法); 5)筛分; 6)表面处理与冷却; b)产品包装; c)现场的运输与存储; d)三废处理。 分销存储阶段 分销存储阶段从最终产品离开工厂开始,到一级分销商结束。产品在分销存储阶段可能发生多段式运输、储存,适用情况下可包括在物流中心储存。 分销存储阶段包括以下过程: a)运输至一级分销商; b)运输过程中的储存。 6 清单分析 数据收集和确认 6.1.1 数据收集范围 数据收集范围应涵盖系统边界中的每一个单元过程,数据来源应注明出处。数据收集包括初级数据和次级数据的收集。 6.1.2 数据收集原则 产品数据收集宜遵循以下原则: a)在开展产品碳足迹研究的组织拥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的情况下,应收集现场数据。所收集的过程数据应具有代表性。对于最重要的单元过程,例如对产品碳足迹大于50%的单元过程,即使没有财务或运营控制权,也宜使用现场数据。 b)在收集现场数据不可行的情况下,宜使用经第三方评审的非现场数据的初级数据。 c)仅在收集初级数据不可行时,或对于重要性较低的过程,可使用次级数据。 d)次级数据中温室气体排放与清除因子应优先采用国家权威发布的碳足迹因子,应选取具有地理、时间与技术代表性的因子量化产品碳足迹。 e)评估直接排放数据、能源和原辅料使用数据,以及温室气体排放因子等的数据质量。 f)收集更高质量的数据以改进数据质量。 g)产品碳足迹的量化阶段不允许碳抵消。 产品碳足迹量化数据收集表见附录A。 6.1.3 数据收集要求 初级数据对应收集项包括: a)化学农药(颗粒剂)生产中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消耗量;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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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江苏省标准化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320000509155945Q | 发证机关 | 江苏省民政厅 |
| 业务范围 | 学术交流、科普、培训、咨询、信息服务。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许峰 | ||
| 依托单位名称 |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通讯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918室 | 邮编 : 2100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