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_ZJBX 23—2025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规范-团体标准
目录
| 标准详细信息 | |
|---|---|
| 标准状态 | 现行 |
| 标准编号 | T/ZJBX 23—2025 |
| 中文标题 |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服务规范 |
| 英文标题 |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assistance stations |
| 国际标准分类号 | 03.080.01 服务综合 |
| 中国标准分类号 | A 00 |
| 国民经济分类 | S952 社会团体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8月29日 |
| 实施日期 | 2025年09月29日 |
| 起草人 | 谢怿、谭惠仁、付光中、田迎新、章建设、刁兴旺、赖明威、叶梓颖、朱珊、龙心怡、郭子阳。 |
| 起草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湛江市标准化协会、湛江市农林牧渔地标产品协会、北京中知智慧科技有限公司。 |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基本原则、场所要求、人员配置及管理制度、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服务保障、评价与改进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 |
| 主要技术内容 | 准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的人员配置及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其中第7章服务内容和方式主要内容如下: 7 服务内容和方式 7.1 服务内容 工作站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检索、纠纷调解、援助咨询、鉴定评估援助、维权普法宣传、培训等。各项服务内容对应的服务流程应在工作站显著位置公示。 7.2 服务方式 7.2.1 为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鉴定评估援助等。 7.2.2 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7.2.3 指导和帮助企业/个人正确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7.2.4 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当事人投诉举报商标、专利侵权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材料准备,并做好跟踪服务和备案登记工作。 7.2.5 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普法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8 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 8.1 信息检索 8.1.1 基本条件 8.1.1.1 申请人主体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 8.1.1.2 申请人应有明确检索的知识产权申请信息。 8.1.1.3 申请人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需检索的知识产权的申请信息; b) 申请人身份信息。 8.1.2 接收 8.1.2.1 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检索需求,如实书面填写《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模板见附录 A)。非在现场提出需求,可将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发到工作站指定邮箱。 8.1.2.2 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材料进行扫描/拍照存档,对案件情况进行登记。 8.1.3 审核 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1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材料,并告知其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或资料失效等,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8.1.4 处理流程 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作人员在收到检索意见或建议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反馈。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检索,一般以电子信函、意见表等形式进行答复,并进行登记。 8.2 援助咨询 8.2.1 基本条件 8.2.1.1 咨询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 8.2.1.2 援助咨询申请人应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申请人身份信息; b)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c) 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证明等相关信息; d) 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e)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2.2 接收 8.2.2.1 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需求,如实填写《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模板见附录B)。 8.2.2.2 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材料进行扫描/拍照存档,对案件情况进行登记。 8.2.3 审核 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2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材料,并告知其在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若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应拒绝申请人的相关咨询,并告知申请人。 8.2.4 处理流程 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申请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意见反馈。 8.3 纠纷调解 8.3.1 基本条件 8.3.1.1 调解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 8.3.1.2 申请人应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8.3.1.3 申请人应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并应提供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和有关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当事人身份信息; b)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c)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信息; d) 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 e) 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及理由、证据及证据目录; f)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3.2 接收 8.3.2.1 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维权纠纷调解需求,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递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模板见附录C),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3.2.2 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材料进行扫描/拍照存档,对案件情况进行登记。 8.3.2.3 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被投诉人,征询其意见,被投诉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则由工作站出具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则出具调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8.3.3 审核和处理流程 纠纷调解审核处理包括以下流程: a) 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或资料失效等,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答复申请人已收到材料,并向被投诉人送达《调解申请表》(模板见附录D),征求其调解意愿,并要求其在15 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答复是否接受调解。 b)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工作人员应在5 个工作日内报工作站管理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程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准备。 c) 出具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由工作人员对调解案件进行排期,确定调解人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具体调解时间。 d) 各方当事人按照排期参加调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调解日期到来5 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由告知工作人员,另行安排调解日期。 e) 被投诉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将把相关资料移送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口头审理,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即结案;若双方当事人仍不愿意和解,提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f) 被投诉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明确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或调解不成的,本次调解程序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g) 在调解过程中发现侵权明显不成立,即建议申请人撤回请求并告知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以另行寻求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 h) 属于以下情形将不予立案: 1) 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2) 不属于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案和管辖范围; 3) 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8.3.4 归档 工作人员应在调解完成后尽快结案归档。 8.4 鉴定评估援助 8.4.1 基本条件 8.4.1.1 鉴定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 8.4.1.2 申请材料应有具体的鉴定评估要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a) 当事人身份信息; b)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 c) 明确待鉴定评估的知识产权种类,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权利证明文件; d) 需鉴定评估的产品及其相关技术信息。 8.4.2 鉴定评估援助内容 鉴定评估援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 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 b) 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鉴定; c) 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鉴定; d) 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鉴定; e) 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 8.4.3 接收和审核 8.4.3.1 申请人填写《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模板见附录E),并提供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单位委托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委托的应提供身份证至工作站。 8.4.3.2 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并对材料进行扫描/拍照存档,对案件情况进行登记。 8.4.4 处理流程 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鉴定的内容推荐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给申请人进行鉴定评估。工作人员在收到司法鉴定机构的答复后,应在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意见反馈。 8.5 后续管理跟进 8.5.1 服务跟进回访 工作人员应在申请人收到意见反馈5 个工作日后,对部分申请人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其是否解决了问题,并进行满意度调查。 8.5.2 资料管理 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申请表格,并对资料进行归纳、备份电子版。 8.5.3 统计上报 工作人员应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工作站管理部门或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8.6 宣传培训 8.6.1 工作站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应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实务专题培训,增强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服务对象知识产权维权能力。 8.6.2 举办的宣传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知识产权的概念; b)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c) 知识产权的种类; d)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信息检索; e) 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8.6.3 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a) 印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宣传手册,在重点市场、园区、企业走访派发; b) 印制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海报在重点区域宣传; c) 举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讲会、案例研讨会、座谈会; d) 在重点产业、专业市场聘请站点联络员,深入专业市场宣传指导。 |
| 是否包含专利信息 | 否 |
| 标准文本 | 不公开 |
| 团体详细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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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团体名称 | 湛江市标准化协会 | ||
| 登记证号 | 51440800661532645B | 发证机关 | 湛江市民政局 |
| 业务范围 | 有关标准化的研究和推广;各类强制性标准的宣贯与实施;协助组织研究和编制标准;对企业标准进行备案前的技术审查;WTO/TBT调查信息通报;提供其他标准和咨询服务。(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 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付光中 | ||
| 依托单位名称 | |||
| 通讯地址 | 湛江市开发区人民大道中70号之一第四层415室 | 邮编 : 524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