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预研阶段
5.1.1 项目提案方应尽可能广泛地收集项目提案所附的标准建议稿中涉及的必要专利信息,并应按照4.1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 专利。
5.1.2 项目提案方在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提交的项目提案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和证明材料。
5.1.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将项目建议书提交全体委员表决时,应同时提交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5.1.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4.1的规定披露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及其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具体的期限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自行规定。
5.1.5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建议稿时,应同时报送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可不填写有关许可的信息)。
5.2 立项阶段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拟立项的国家标准项目进行公示时,应同时公布涉及专利的标准建议稿、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的联系方式,鼓励组织和个人披露其 拥有和知悉的与标准有关的必要专利。
5.3 起草阶段
5.3.1 工作组的所有成员应按4.1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5.3.2 不属于工作组,但向正在制修订的标准提供技术建议的所有单位或个人应按4.1的规定披露自身及关联者拥有的必要专利,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拥有的必要专利。
5.3.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联系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并按照4.2的规定获取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的书面实施许可声明。
5.3.4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将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及时通知工作组。
5.3.5 如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收到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签署的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或必要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选择了 4.2.2 c)的许可方式,则标准草案不应包含基于此项专利技术的条款。具体的期限由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自行规定。
5.3.6 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交的标准草案征求意见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5.4 征求意见阶段
5.4.1 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在征求意见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按4.3的规定公布标准相关信息,并注明鼓励组织和个人按4.1的规定披露其所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有关组织和个人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
5.4.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应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前,按4.1的规定披露委员本人、委员所在单位及其关联者拥有的与标准征求意见稿内容有关的必要专利,宜按照4.1的规定披露其所知悉的他人(方)拥有的必要专利。
5.4.3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对征求意见过程中新收到的必要专利披露信息应按照5.3.3至5.3.5的规定处置。
5.5 审查阶段
5.5.1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在对涉及了专利的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应釆用会议审查的方式。审查内容至少包括:标准是否满足4.5的文件要求以及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并给出审查意见。
5.5.2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标准草案报批材料中应包括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
5.6 批准阶段
5.6.1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必要专利信息披露表、证明材料、已披露的专利清单和必要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表的完备性,以及处置程序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应退回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
5.6.2 对于符合报批要求的,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该标准发布前按4.3的规定公布标准中涉及专利的信息。公示期为30天。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专利的强制性标准,可依申请将其公示期延长至60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按4.1的规定向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披露其知悉的其他必要专利。
5.6.3 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新收到的必要专利信息及时通知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5.6.4 在标准批准之前,如果发现了新的必要专利,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申请中止标准报批稿的批准程序,并对新披露的必要专利按照5.3.3至5.3.5的规定进行处置,然后再行报批。
5.7 出版阶段
标准按4.5的要求出版。
5.8 复审阶段
5.8.1 标准中涉及的专利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标准进行复审。
5.8.2 在复审过程中,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应对标准中必要专利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标准的复审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