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标准名称
6.1.1 规范标准的名称应包含词语“规范”,以表明标准的类型。如果标准中只包含要素“要求”和“证 实方法”,或者同时还包含其他方面(例如,符号、代号和缩略语、分类等)但不是所有基本方面,那么词语 “规范”通常应置于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中(见示例1、示例2);在编写标准的某个部分的名称时,词语“规范”可置于主体要素中(见示例3)。
示例1:
γ辐照装置 设计、建造和使用 规范
示例2: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示例3:
社区能源计量抄收系统规范 第6部分:本地总线
6.1.2 当规范标准中仅包含针对一个或两个标准化目的(参见4.1.1的注)的要求时,宜在标准名称中包含表述标准化目的的词语(见示例1和示例2)。当规范标准中包含了针对三个及以上标准化目的的要求时,宜在标准名称中使用“技术规范”(见示例3),不宜使用“技术条件”。
示例1:
γ辐照装置 辐射防护与安全规范
示例2:
镍冶炼 安全生产规范
示例3:
1000 kV变电站监控系统 技术规范
6.1.3 对于适用于一类或多种产品的规范标准,标准名称中应包含“通用”“总”等限定词。
示例1:
再生橡胶 通用规范
示例2:
漏泄电缆无线通信系统 总规范
示例3:
无线传声器系统 通用规范
6.1.4 在标准化对象为产品的情况下,如果标准中包含了要素“要求”和“证实方法”在内的所有基本方面,且该标准是有关该产品的惟一标准(而且拟继续保持),那么可用产品名称作为该规范标准的名称。
示例1:
饲料添加剂 氯化钠
示例2:
墙板自攻螺钉
6.1.5 规范标准的标准名称的英文译名中对应的词语“规范”应译为“specification”。
示例1:
Gamma irradiation facilities—Design,construction and use—Specifications
示例2:
Fiscal cash register—Part 3:Specification of fiscal processor
示例3:
Specification for society energy metering for reading system—Part 6:Local bus
示例4:
1000 kV substation automation system—Technical specification
示例5:
Reclaimed rubber—General specification
6.2 范围
范围应对规范标准中的主要技术内容做出提要式的说明,指明规定的要求的种类和证实方法。
范围的典型表述形式为:“本标准(部分)规定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要求/通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表述“要求
”时,使用词语“规定
”,表述“证实方法
”时,使用词语”描述
“。
示例1:
本标准规定了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的通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
示例2:
本标准规定了太阳能供电系统的通用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试验方法,给出了太阳能供电系统的组成与分类等内容。
示例3:
本标准规定了金融租赁服务中申请、受理、审査、合同签订和履行、租后管理的整个流程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示例4: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租赁服务的服务效果、响应性、宜人性等方面的要求,描述了对应的证实方法.。
6.3 要求
6.3.1 通用要求
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产品/过程/服务适用性的所有特性;
——特性值;
——适宜时,描述证实方法。
当标准化对象为系统时,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应通过直接或引用的方式规定以下内容:
——保证完整的、已安装的系统适用性的所有特性,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包括系统各构成要素(或子系统)的特性;
——特性值;
——适宜时,描述证实方法。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包括确立系统的构成要素(或子系统)以及各要素(或子系统)之间的关系的内容。
附录A给出了以产品、过程、服务为标准化对象的规范标准的编写示例,其中A.1的示例1示出了以系统为标准化对象的规范标准的编写。
6.3.2 产品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6.3.2.1 只要可能,产品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需遵守性能原则,即由反映产品性能的具体特性及特性值来表述要求,不宜对设计特性、描述特性或相关过程规定要求。
6.3.2.2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针对以下类别的产品性能规定要求:使用性能、理化性能、生物学/病理学/毒理学性能、人类工效学性能、环境适应性等。选择各类性能以及确定具体特性可考虑诸如以下内容:
a)使用性能:优先考虑规定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特性,例如,洗净率、磨损率、加热效率、功 率、噪声、灵敏度、可靠性、药性等(参见A.1的示例2),在无法规定或找到直接反映产品使用性能的特性时,可使用间接反映使用性能的可靠代用指标。
b)理化性能:当产品的理化性能对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产品的使用需要用理化性能加以保证时,规定产品的物理、化学和电磁方面的特性,例如,产品的强度、硬度、塑性、黏度、纯度、酸度、耗氧量、磁感应强度、磁辐射(限)等。
c)生物学/病理学/毒理学性能:当产品的生物学、病理学或毒理学性能对其使用十分重要,或者产品的使用需要用生物学、病理学或毒理学性能加以保证时,规定产品的生物学、病理学或毒理学特性,例如,生长速度、酶活、绝对致死量、半数致死量、最大无作用量等。
d)人类工效学性能:当人机界面上用户的体验影响产品的使用效果时,规定产品的人机界面以及满足视觉、听觉、味觉、嗅觉、触觉等外观或感官需求的特性,如易读性、易操作性等。
e)环境适应性:当产品本身对使用的环境条件有适应性要求时,规定产品对温度、湿度、气压、海 拔、冲击、振动、辐射等适应的程度,以及产品抗风、抗磁、抗老化、抗腐蚀的性能等。参见A.1的示例2。
6.3.2.3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不对产品结构规定要求。然而,在为了便于产品的互换性、兼容性、相互配合或者为了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可对产品结构、尺寸等提出要求。规定产品结构尺寸时,宜给出结构尺寸图样,并在图上注明相应尺寸。
6.3.2.4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不对材料规定要求。然而,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可对材料提出要求或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在对材料规定要求时,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相关材料标准,那么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可在附录中对材料性能做出规定。在指定产品所用的材料时,可规定允许使用性能不低于有关材料标准规定的其他材料。
6.3.2.5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不对生产过程、工艺等规定要求。然而,为了保证产品性能和安全,不得不限定生产过程、工艺时,可在附录中做出相关规定。
6.3.3 过程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6.3.3.1 只要可能,过程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需遵守效能原则,即由反映过程效能的具体待性及特性值(例如,赞成率、通过率、检出率等,参见A.2的示例1)来表述要求,而不应对履行过程的具体行为作 指示。
6.3.3.2 当无法确定反映过程效能的特性,或者当过程效能的实现确需活动内容加以保证时,可对活动内容或与活动内容有关的特性进行规定,例如,实施影响达到预期效果的关健程序、阶段或步骤的持续时间,活动内容构成,特殊情况处理,告知,记录等。参见A.2的示例1。
6.3.3.3 当无法确定反映过程效能的特性,或者当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对于达到预期效果十分重要,需要控制条件加以保证时,可规定与过程运作的控制条件有关的特性,例如,温度、湿度、水分、杂质等。参见A.2的示例2。
6.3.3.4 根据实际需要,过程规范标准可在规定要求之前,陈述执行某个过程所经历的程序、阶段或步骤。
6.3.4 服务规范标准中的要求
6.3.4.1 只要可能,服务规范标准中表述要求时需遵守效能原则,即由反映服务效能的具体特性及特性 值来表述要求,除非特殊情况(见6.3.4.5),否则不应对组织机构、人员资质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 设备等规定要求。
6.3.4.2 服务规范标准应首先选择规定服务提供者与服务对象接触界面的要求。通常,应针对以下类别的服务效能规定要求:服务效果、宜人性、响应性、普适性等。选择各类服务效能以及确定具体特性可考虑诸如以下内容:
a)服务效果:优先考虑规定反映服务需达到的效果的特性或预期交付给服务对象的服务的特性,,例如,满意度、有效投诉率、差错率等。参见A.3的示例1。
b)宜人性:当服务对象的体验感受对实现服务效果十分重要,或服务效果需要通过限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加以保证时,规定服务提供的便利性、舒适性、愉悦性、感受性等方面的特性以及服务行为(包括发生在服务提供之前、服务提供过程中和服务提供之后与服务对象接触界面上的行为)要求,例如,服务人员倾听服务对象需求、按时通知服务对象、使用简洁适用的语言回答服务时象的问题(例如方言、外语等)、服务人员文明用语等。参见A.3的示例2。
c)响应性:当服务效果需要通过规定响应服务对象需求的能力加以保证时,规定反映帮助服务对象并及时提供服务的特性,例如,服务持续时间、等待时间、反憶意见处理时间、突发问题处理周期、紧急突发情况应对等。参见A.3的示例2。
d)普适性:当服务的适用范围和程度对于服务效果的实现非常重要时,规定反映照顾和考虑所有服务对象的需求的特性,例如,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孕妇等特殊人群需求等。
6.3.4.3 当无法确定反映服务效能的特性时,或服务效能的实现确需服务内容加以保证时,服务规范标准可规定与服务内容有关的特性,例如,服务内容的构成、辅助服务提供的文件或材料等。
6.3.4.4 当无法确定反映服务效能的特性时,或服务效能的实现确需服务环境加以保证时,服务规范标准可规定与服务环境有关的特性。
6.3.4.5 服务规范标准如果选择不出拟标准的特性或内容,不得不对机构或人员资质、设备设施等提出要求时,应引用现行适用的相关标准,当没有适用的标准时可在附录中做出适当的规定。
6.3.5 要求的表述
6.3.5.1 规范标准中的要素“要求”都应以要求型条款表述。规范标准中要求型条款的文字表述的典型句式为:
——“特性”按“证实方法”试验“应”大于/小于“特性值“的规定;
——”特性“按“证实方法”试验”应”大于/小于“特性值“;
——按”证实方法“试验,”特性“”应“大于/小于”特性值“;
——“特性”“应”保证/达到”特性值”的规定;
——“谁”“应”“怎么做”。
注:
以上句式中,根据具体情况,措辞“试验”可调整为“测定”“测量”等。
示例1:
甲醛含量按4.5测定应小于20 mg/kg。
示例2:
快件的投递时限以发件人签发时间到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应少于24h。
示例3:
出租汽车经营者接到投诉后应在24h内告知乘客是否受理,并于10d内处理完毕且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6.3.5.2 为了确保可证实性,规范标准中不应使用诸如“足够坚固““适当的强度”“相对完善”等无法证实的表述形式。
6.3.5.3 适宜时,规范标准中的要求型条款可使用表格表述。表格的表头的典型形式为:编号、特性、特性值、证实方法等。其中,证实方法栏通常给出证实方法的章条号或者给出引用的标准编号及章条号。该表格应在正文中使用6.3.5.1中的典型句式予以提及。
示例:
编号 | 特性 | 特性值 | 证实方法 |
---|---|---|---|
6.4 证实方法
6.4.1 概述
规范标准中的证实方法可以是:
a)测量和试验方法,例如,强度试验、电性能测量方法、泄漏电流测量方法等,参见A.1的示例2;
b)信息化方法,例如,扫码、网络等;
c)主观评价等其他证实方法,例如,目测、记录、客户确认/评价等,参见A.2的示例1和示例2、A.3的示例2。
产品规范标准通常考虑编写a)中所述的证实方法,过程规范标准和服务规范标准通常考虑编写b)和c)中所述的证实方法。
6.4.2 一般要求
6.4.2.1 规范标准针对要素“要求”中的每项要求都应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证实方法在规范标准中可以:
——作为单独的章;
——并入要求中;
——作为标准的规范性附录。
6.4.2.2 证实方法作为单独的章时,应按照与其具有对应关系的“要求”的先后次序编写。
6.4.2.3 编写证实方法时,如果存在现行适用的标准,那么应引用这些标准;如果没有适用的标准,那么可在标准中描述相应的证实方法。
6.4.2.4 如果存在多种适用的证实方法,原则上只描述一种方法。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列入多种方法时,
应指明仲裁方法。
6.4.3 证实方法的内容及编写
6.4.3.1 编写测量和试验方法,应包括用于证实产品、过程或服务是否满足要求以及保证结果再现性的 所有条款。通常应包含:
——测量/试验步骤;
——数据处理(包括计算方法、结果的表述)。
综合考虑相关需要等因素,还可增加其他内容,例如,试剂或材料、仪器设备、技术条件、环境条件等。然而,通常不涉及证实方法的原理等内容。测量/试验步骤、数据处理等内容应按照GB/T 20001.4 给出的有关规则编写。
6.4.3.2 编写信息化方法以及主观评价等其他证实方法,应描述实施该特定证实方法的主体、实施频率 (或持续时间、起始时间、实施时间)以及扫描上传、观察、记录、确认/评价的内容,以及相应的计算方法(根据实际需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