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标准名称
6.1.1 分类标准的名称应含有分类的对象和分类的内容两个必备的要素,分类的内容宜包含文字“分类”或“编码”。
6.1.2 如果标准中仅包含“分类方法”(见6.3.1),并未给出分类的具体结构和类目则宜使用“……分类方法”作为标准名称(见示例1)。如果标准中包含了“分类方法”(见6.3.1)和“命名”(见6.3.3),则宜使用“……分类与命名”作为标准名称(见示例2)。如果标准中包含了“分类”(见6.3)中的全部内容,则宜使用“……分类”作为标准名称(见示例3)。
示例1:烟花爆竹 危险等级 分类方法
示例2:环境工程技术 分类与命名
示例3:湿地 分类
注:上述示例中,以单下划线标示的内容为“分类的对象”,以双下划线标示的内容为“分类的内容”。
6.1.3 如果标准中仅包含“编码方法”(见6.4.1),并未给出代码,则宜使用“……编码方法”作为标准名 称。如果标准中包含了“编码方法”(见6.4.1)和“代码”(见6.4.3),则宜使用”……编码及代码”作为标 准名称。如果标准中包含了“编码”(见6.4)中的全部内容,则宜使用“……编码”作为标准名称。
6.1.4 如果标准中包含了 “分类方法”(见6.3.1)、“命名”(见6.3.3)、“编码方法”(见6.4.1)、”代码” (见6.4.3)、代码表(见6.4.4)等内容,则宜使用“……分类与编码” “……分类、编码及代码” “分类与代码”作为标准名称(见示例1和示例2)。
示例1:职业 分类与代码
示例2:物流服务 分类与编码
注:上述示例中,以单下划线标示的内容为“分类的对象“,以双下划线标示的内容为“分类的内容”。
6.2 范围
6.2.1 范围应指出分类对象、说明分类的内容。必要时应说明使用该分类的限制。
6.2.2 范围还应说明分类标准适用的对象。
6.3 分类
6.3.1 分类方法
6.3.1.1 线分类法
线分类法是将分类对象按所选定的若干属性逐次地分成相应的若干层级的类目和/或项目,并形成一个逐渐展开的分类体系。该方法通常用于划分层级类目和/或项目的分类对象。
在这个分类体系中,被划分的类目称为上位类,划分出的类目称为下位类,上位类与下位类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或整体与部分的关系。由一个类目直接划分出来的下一级各类目,彼此称为同位类, 同位类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
线分类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a)分类应从上位到下位依次进行,不宜有空层;
b)上位类类目划分成若干个下位类类目时,应按同一属性来划分;
c)上位类划分出的下位类类目的总范围应与该上位类类目范围相等;
d)同位类类目彼此所覆盖的范围不交叉、不重复。
线分类法的具体示例见附录A中的示例1。
6.3.1.2 面分类法
面分类法是将所选定的分类对象的若干属性视为若干个独立的“面”,每个“面”中又可分成彼此独立的若干个项目。该方法通常用于划分非层级类目和/或项目的分类对象,划分出的各个类目和/或项目之间是序列关系或主题关系(或实用关系)。序列关系主要有空间(位置)关系、时间关系、因果关系、发展关系;主题关系(或实用关系)主要有前提一结论关系、形式一内容关系、结构一功能关系、行为一动机(目的)关系等。
面分类法应满足以下要求:
a)按照实际需要选择“面”;
b)每个“面”或项目在分类体系中有固定的位置;
c)“面”彼此所覆盖的范围不交叉、不重复,项目彼此所覆盖的范围不交叉、不重复。
面分类法的具体示例见附录A中的示例2。
6.3.1.3 混合分类法
混合分类法是将线分类法和面分类法组合使用,以其中一种分类法为主,另一种做补充的分类方法。混合分类法的具体示例见附录A中的示例3。
6.3.2 分类方法的表述
分类标准中应指明每一次划分所依据的属性,给岀基于属性对分类对象进行系统划分的类目和/或项目,宜指出上位类、下位类之间的层级关系或“面”之间以及项目之间彼此独立的非层级关系。
6.3.3 命名
6.3.3.1 类目名称
类目名称是对划分出的每个层级的层级统称。应对划分出的每个类目进行命名。如可用“……门” “……目” “……种” ”……类” “……型” ”……式” “……级” “……省”等作为类目名称。
6.3.3.2 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是对每个层级内具体个体的命名,具有惟一性。项目名称通常包含了上位类的类目名称。根据具体情况,可对每个类目中划分出的具体项目命名。项目名称的命名规则应保持一致。每个具体项目宜选用现行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如不存在这样的术语,则应使用规范化词语命名。
6.3.4 分类结果的表述
6.3.4.1 分类结果可用条文或表格形式(即分类表)予以表述。
6.3.4.2 分类表通常用来展示分类体系,它由类目和/或项目名称栏和说明栏组成,见以下示例。如无需进行说明,可省略说明栏。根据具体情况,表头名称可进行相应调整(见附录A中的示例2)。
示例:
6.3.4.3 分类表中的类目和/或项目名称栏和说明栏的编写细则见附录B。
6.4 编码
6.4.1 编码方法
6.4.1.1 如果对分类的结果进行编码,应指明编码方法以及表示编码结果的字符。
6.4.1.2 根据具体情况,线分类法通常釆用层次编码方法予以编码,面分类法通常采用并置编码方法或组合编码方法予以编码,混合分类法通常采用组合编码方法予以编码。层次编码方法、并置编码方法、组合编码方法应符合GB/T 7027—2002的8.2.4、8.2.6、8.2.7的规定。
6.4.1.3 编码应充分考虑所划分出的各类目的先后次序或关系以及各类目所划分出的具体项目的先后次序或关系,或者已经确定的分类体系中类目的先后次序或关系。
6.4.2 编码方法的表述
6.4.2.1 应指明所采用的编码方法,给出编码位数或编码结构、每个码位所代表的含义以及每个码位上所使用的代码字符(见6.4.3)。
示例:编码采用层次编码方法。第一层用两位拉丁字母表示纲,第二层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目,第三层用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科。
6.4.2.2 适宜时,可给出编码结构图。在采用层次编码方法的情况下,编码结构图中的码位基于所划分出的类目之间的层级关系排列。在采用并置编码方法的情况下,编码结构图中的码位根据实际需要排列。在采用组合编码方法的情况下,编码结构图中的码位根据实际需要以及类目之间的关系予以排列。编码的先后次序与类目和/或项目名称可能不一致。
6.4.2.3 每个码位上所使用的代码位数可根据需要设定。
6.4.2.4 采用顺序码时,代码应等长,如用001〜999,而不用1〜999。采用层次码时,同一层次上的代码位数应等长。
6.4.3 代码
6.4.3.1 代码宜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全部使用拉丁字母。如果使用拉丁字母、阿拉伯数字混用的形式,则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宜在特殊位置(如首位或末位),不宜在随机的位置。
6.4.3.2 代码字符不应是语法表述或数学运算中可能用到的字符,如问号(?)、冒号(:)、加号(+ )等,也不应是形相近的字符,如字母“I”和数字“1”、字母“0”和数字“0”等。
6.4.3.3 收容类目所使用的代码宜为代码序列中的最末位字符,如单个阿拉伯数字序列的“9”、拉丁字母序列的”Z“。
6.4.3.4 为了便于读写,各层次的代码之间可使用空格、”-“等分隔。例如,“754623”可写成“754-623”或“754 623”。
6.4.4 代码表
6.4.4.1 如果对类目和/或项目名称进行编码,应使用代码表的形式列出分类体系。
6.4.4.2 代码表一般由代码栏、类目和/或项目名称栏、说明栏组成,见以下示例。如无需进行说明,可 省略说明栏。根据具体情况,表头名称可进行相应调整(见附录A中的示例2)。
示例:
6.4.4.3 当表格内容比较简单时,为了减少篇幅,可以在一页中排两列以上的表格。
6.4.4.4 当说明栏的内容很多时,可同时列出两个表,一个表只列出代码栏以及类目和/或项目名称栏,以便于直观了解分类体系;另一个表再增加说明栏的内容。
6.4.4.5 代码表中代码栏、类目和/或项目名称栏和说明栏的编写见附录B。
6.5 索引
若编码对象较多,可编写代码索引。代码索引可釆用以下三种方式排序:
——按编码对象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
——按编码对象名称的英文对应词字母顺序;
——按有关的其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