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学习-标准编写规则-符号标准-7 符号表的编写

7.1 通则

符号表中的先后顺序应以符号栏中的符号排序为准(见7.3.1)。

7.2 编号栏

7.2.1 同一标准中一个编号只对应惟一的符号。仅当符号的应用场合不同时,一个编号才可对应多个符号(参见表A.2),但应在标准的范围中明确界定符号相应的应用场合。

7.2.2 符号编号方式应符合下述原则:

——按照符号的顺序对符号进行编号;

——形式区别于标准的章、条编号;

——字符数尽可能少;

——选用阿拉伯数字、字母和作为层次间隔的符号“-”,它们可单独或组合使用;

——形式统一,字符数相同,字符数不够时用“0”补齐。

参见表A.1~表A.8中编号栏中的符号编号。

7.2.3 当给出的编号为顺序号时,也称为序号。

7.3 符号栏

7.3.1 符号栏中符号编排的前后顺序应符合如下原则:

——按专业分类编排。按照符号的专业类别划分,并按专业的要求编排符号的前后顺序。如“半导体管和电子管”图形符号,可视情况将图形符号依次划分为:半导体管、电子管、电离辐射探测器件和电化学器件符号。

——按功能分类编排。按照符号的功能划分,相同或类似功能的符号编排在一起。

——按隶属分类编排。按照符号之间的隶属关系划分,如通用符号在前,专用符号在后;一般符号在前,特定符号在后;主干符号在前,分支符号在后等。

——按符号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编排。如果符号无法或无需分类或分成大类的子类无需分类,则按照其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来编排。

7.3.2 技术文件用图形符号的符号栏的表格间距宜不小于20mm(参见表A.4)。图形符号在符号栏中的位置应居中排列,图形符号与其周边空白的比例要恰当。如果使用网格系统,应遵守GB/T 16901.1的规定,并说明设计符号所釆用的具体网格系统(即0.1M或0.125M)。

7.3.3 设备用图形符号应连同角标一起给出(参见表A.5)。四个角标所界定的正方形尺寸应为25mm ×25mm。

7.3.4 标志用图形符号的正方形边长应为45mm(参见表A.2)。小型的图形符号的正方形边长宜为10 mm(参见表 A.2)。

7.3.5 图形标志一般有四种形状,不同形状的图形标志在符号栏中应按如下尺寸给出:

——正方形标志边长为45mm(参见表A.6);

——斜置正方形标志边长为45mm(参见表A.3);

——圆形标志直径为50mm(参见表A.7);

——正三角形标志边长为63mm(参见表A.8)。

7.4 名称栏

7.4.1 每一个符号应在名称栏中给出其相应的名称或含义。

7.4.2 标准中图形符号或图形标志的名称应符合GB/T 16900的有关要求。同一标准中,如应用场合相同,一个名称仅应对应一个图形符号或图形标志。

7.4.3 在名称栏的名称之下宜列出相应的英文对应词。如符号来源于国际标准,则应将国际标准中的名称或含义作为英文对应词。

7.5 说明栏

7.5.1 通则

说明栏可说明所对应的具体符号的功能、应用场所、使用的颜色、绘制、制作和设置方法等方面内容(参见表A.1、表A.2和表A.4〜表A.8中的说明栏)。

7.5.2 摘录

当标准中的少量符号摘录自其他标准,则应在符号说明栏中给出该符号在所摘录标准中的标准编号和符号编号(参见表A.6)。当标准设有“参考文献”时,则应将所摘录的标准列在参考文献中。

示例:摘自GB/T 10001.1—2012中编号为001的符号,可表示为:摘自GB/T 10001.1—2012(001)

7.5.3 代替

修订标准时,如某符号代替了被修订标准中的某个或几个符号,则应列出被修订标准的标准编号和被代替符号在原标准中的符号编号。

示例:代替GB/T 10001.2—2006中编号为15的符号,可表示为:代替GB/T 10001.2—2006(15)

7.5.4 釆用

当标准中的符号釆用了国际标准中的符号,则应列出所釆用的国际标准编号和符号在该国际标准中的符号编号。

示例1:釆用了ISO 7001:2007编号为027的符号,可表示为:釆用ISO 7001:2007(027)

示例2:釆用了ISO/IEC 13251:2004编号为018的符号,可表示为:釆用ISO/IEC 13251:2004(018)

示例3:与ISO 7001:2007编号为007的符号基本一致,但做了少量修改,可表示为:修改ISO 7001:2007(007)

7.5.5 其他

还可根据需要编写与具体符号有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