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学习-标准编写规则-规范标准-4 总体原则和要求

4.1 总体原则

4.1.1 目的导向原则

目的导向原则是标准的技术要素中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的选取原则,即标准中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的选取与确定取决于标准化的目的,在起草规范标准时需要明确标准化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对标准化对象进行功能分析有助于识别标准中拟标准化的特性或内容。

注:标推化的目的通常有:保证可用性,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或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便于接口、互换、兼容或相互配合,利于品种控制,促进相互理解和交流等。

4.1.2 性能/效能原则

性能/效能原则是标准中要求的表述原则,即标准中的要求由反映产品性能、过程或服务效能的具体特性来表述,通常不使用其他特性(如描述特性、设计特性等)来表述,以便给技术发展留有最大的自 由度。在遵守性能/效能原则时,需注意确保要求中不疏漏对标准化对象的功能产生重要影响的产品性能或过程/服务效能。

性能/效能原则是考虑如何针对特性规定要求时优先考虑的原则。在遵守这一原则时,有可能无法确定恰当的性能/效能特性及特性值,也有可能引入既耗时又夏杂且昂贵的证实过程,还有可能无法找到恰当的证实方法。因此,是用性能/效能特性表述要求,还是用其他特性表述要求,需要认真权衡利弊。

4.1.3 可证实性原则

可证实性原则指标准中只规定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证实的要求。遵守可证实性原则意味着针对要求描述对应的证实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方法一定要实施。只有在应有关方面要求时才予以实施。

规范标准的要素“要求”中规定的每个要求都需要符合可证实性原则。因此,仅定性地规定要求或规定没有证实方法的定量要求通常都是没有意义的。

4.2 总体要求

起草规范标准时,凡本部分未作具体规定的,应遵守GB/T 1.1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