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准备工作
5.1.1 需求分析
当某个领域内由于概念和(或)术语含义不明确而造成交流困难时,应通过制定术语标准,或在其他标准中专设一章“术语和定义”加以解决。
5.1.2 用户
应明确所制定标准的用户,用户的确定将关系到:
a)所涉及的领域或子领域的界定;
b)所包括概念的类型和数量;
c)语种的选择;
d)定义的表述;
e)同义词的数量及标记;
f)示例的类型和数量。
5.1.3 专业领域的界定
5.1.3.1 专业领域的界定有利于:
a)文献的采集、评价和使用;
b)子领域的划分;
c)分工及其安排,特别是工作分组进行时;
d)在最初阶段对概念进行结构化;
e)同相关领域的术语工作组进行协调。
5.1.3.2 专业领域的界定程序如下:
a)确定范围时应考虑:
1)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机构的工作范围,如:“CSBTS/TC62 全国术语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CSBTS/TC17 全国声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般的分类法,如:《中国标准文献分类法》、GB/T 13745《学科分类与代码》;
3)专业分类法,如GB/T 6866《园艺工具 分类与命名》、ISO 2148《连续装卸设备——命名法》;
4)某专业领域内的一般文献,包括标准、手册、教科书、辞书、目录和报告;
5)术语词汇集和叙词表。
b)应根据该标准的目的和用户的需求,确定所包括的子领域。
5.1.4 资料的搜集
对于标准中的每一语种,都应对该领域术语惯用法进行分析。
5.1.4.1 资料的类型
搜集资料的主要类型包括:
a)法律、法规、标准等权威性文献;
b)教科书、科学论文、科技期刊等学术团体普遍公认的文献;
c)小册子、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报告等常见的,但未必得到公认的资料;
d)工作组成员和有关专家所提供的口头或书面资料;
e)术语数据库;
f)术语词汇集、辞典、百科全书、叙词表。
应认真研究该领域内一切相关的资料。在各类文献中,都有可能找到有用的示例、插图、概念体系(完整的或部分的)和术语等。
5.1.4.2 资料的评价
应细致地评价所有资料,并考虑下列各点:
a)过时的资料中,术语和定义可能不太可靠;
b)作者宜是该领域内公认的权威;
c)资料中的术语不应只反映某个学派的观点;
d)对于现有的词汇集,应考虑它是否是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公认的术语工作原则和方法制定出来的;
e)应明确所引文献是否为译文。若为译文,应先评价译文的可靠性。除非在特殊情况下,不应使用译文。
应编制一个包括所有资料的列表,表中应附检索这些资料所需的资料题录数据。为了便于资料管理,可编制和使用代码。
5.1.5 概念的数量
概念的数量应有限制,因为:
a)概念的数量过多会导致不一致和疏漏;
b)概念数量过多,耗时过长,很难及时反映该专业领域的最新发展。
经验表明,如果概念的数量超过200个,就有必要将某一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目。
5.1.6 语种的选择
5.1.6.1 制定多语种术语标准时,以这些语种同时起草最为有效。
5.1.6. 2 当决定是否使用某一语种时,应考虑下列各点:
a)能否获得足够和可靠的该语种的文献;
b)能否从以该语种为母语的专家处获得有效的帮助。应有讲母语的专家参与编制定义、示例、注, 以及对标准文本的审定。
5.1.7 日程表的拟定
应拟定详细的工作日程表,包括:
a)项目阶段列表;
b)每个阶段的工作日程;
c)项目工作组或成员的职责。
5.2 工作的流程
项目各阶段的顺序一旦确定,即不可逆转。应依据术语标准工作原则确定工作流程。如果需要将该标准的领域进一步划分成几个子领域,则应在项目开始时进行。
工作组应吸收具备术语准化知识和相关语言知识的专家参与,或向有关专家咨询。
5.2.1 术语数据的采集
应通过分析资料(见5.1.4)标识出属于该领域的概念,并以所用语种建立相应的术语表。
最初阶段,术语表应包括与该领域有关的一切术语或概念定义,即便以后可能发现有属于其他不同领域的。
有时,有的概念仅有定义而没有术语。此时,应将该定义列出,并用五个小圆点”…..“表示尚无相应术语或未找到相应术语。
查阅文献时,应一次摘出文献中的所有信息(术语、同义词、反义词、定义、语境等)。
5.2.2 术语数据的记录
应使用统一的方式记录每一语种的信息。每条术语均应连同其概念标识符分别记录;同一语种的同义词和不同语种的对应词也应分别记录,但应使用相同的概念标识符。
在每一语种中,可以包括下列数据类目:
a)与术语相关的数据,包括:
1)术语(即,基本形式):
——同义词;
——近义词(以便于比较和区分);
——反义词;
——变体(如拼写变体、形态变体和句法变体);
——缩写形式;
——完整形式;
——符号;
——其他语种对应词(包括对应程度的标识)。
2)采用级别(即优先术语、许用术语、拒用和被取代的术语)。
3)语法信息。
4)术语的注。
当采集数据时,对于那些可能需要标注其性质的如”尚未标准化的“ ”新词语“ ”注册商标“ ”技术行话“ ”内部用术语“和”地区用语“等术语,也应予以记录。但在最终的词汇中,应明确标注,它们是属于哪一类型。
b)与概念相关的数据,包括:
1)定义;
2)语境;
3)概念的其他表述法(例如,公式等);
4)图形表示;
5)示例;
6)注。
如果可以得到关于概念体系的信息(上位概念、下位概念、并列概念等),也应予以记录。
c)管理性数据,包括:
1)概念标识符;
2)语种符号;
3)记录日期;
4)记录者标识符;
5)源文献。
为了保证工作方法的一致性,记录术语信息前,应建立数据类目(如记录日期、记录者标识符、原文献)的代码表。
5.2.3 术语表的建立
5.2.3.1 术语表可以包括表述下列概念的术语:
a)本专业领域的专用概念;
b)几个专业领域的共用概念;
c)借用概念;
d)—般语词概念。
可用该领域的一般分类法作为指南,判断是否应该包括某个概念。
5.2.3.2 最终的词汇应包括:
a)本专业领域的专用概念;
b)少量的借用概念和少量的共用概念。
应避免收入商标、商业名称和俗语。
5.2.4 概念领域和概念体系的建立
5.2.4.1 术语表建立之后,相关的概念应排列成一个个概念领域(相关概念的集合)。
每一语种中概念编组的准则应是相同的。
应明确概念领域间的关系。然后,将每个领域内的概念结构化,形成概念的子系统,使每个概念在该概念体系中有一个确定的位置。
应按照GB/T 10112—1999建立概念体系。
每一语种都应建立概念体系,建立时应考虑到国别、不同组织和不同学派等等情况。体系建立之后,应检查:
a)每个概念的位置是否正确;
b)概念有无遗漏。
5.2.4.2 应比较在该标准中所用每一语种的概念体系,以便:
a)确定各概念体系间的兼容性程度;
b)按照GB/T 16785—1997协调这些概念体系。
5.2.4.3 如果不能建立所有语种都通用的概念体系,则存在下列三种解决办法:
a)尽可能建立一个作为国家标准的汉语概念体系,允许该体系在某些方面同国际标准或少数民族语概念体系有一定差异,但应在标准中加以说明;
b)只将能达成一致的内容标准化。此时,有必要重新确定所涉及的领域(见5.1.3),但是不推荐使用此种方法,因为这可能导致在标准中出现一组不成体系的概念。
c)如果以上方法都不合适,可以先编成”标准化导性技术文件“,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标准。
5.2.5 定义的表述
5.2.5.1 表述定义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见GB/T 10112—1999中第4章的规定。
5.2.5.2 在术语标准中,应在标准范围所限定的领域内定义概念。在其他标准中,应只定义标准中所使 用的概念,以及有助于理解这些定义的附加概念及其术语。
5.2.5.3 在术语标准中应避免重复和矛盾。对某概念确立术语和定义以前,要查明在其他标准中该概念是否已有术语和定义。如果某概念用于多项标准,宜在其最通用的标准中或在术语标准中下定义;而其他标准中只须引用对该概念下定义的标准,不必重复该概念的定义。如果在某项标准中已经对某概念确立了术语和定义,在其他标准中就不应该对已确立的概念采用不同的指称(指概念的任何表述形式)或同义词。
5.2.5.4 定义的起草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a)定义的优选结构是:定义=上位概念+用于区分所定义的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间的区别特征。
示例:
3.1.2
上位概念 superordinate concept
层级系统中,可划分为若干个下一级概念(3.1)的概念。
3.1.3
下位概念 subordinate concept
层级系统中,可与一个或一个以上概念(3.1)并列,组成上一级概念的概念。
b)定义不应采用”用于描述……的术语“或”表示……的术语“的说明性形式;术语也不必在定义中重复,不可采用”[术语]是……“的形式,或”[术语]意指……“的形式,而应直接表述概念。
c)定义一般不应以专指性的词语开始,例如,”这个“ ”该“ ”一个“等。
d)量的定义的表达应符合GB 3101的规定。
注:
b),c)是由替代原则(第4章b))导出。
如有必要,可用图形加以说明,但不能用图形代替文字表述的定义。
5.2.6 术语的确立和选择
应在对概念给出明确定义的基础上确立术语。选择或确立新术语,应符合GB/T 10112—1999中第5章的规定。
如果存在同义词,建议只选择一个作为优先术语。
术语的构成应符合构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