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学习-标准化工作导则2-5 总体原则和要求

5.1 遵守ISO/IEC相关规则和政策文件

在遵守ISO、IEC规则和政策文件中有关其出版物的版权、版权使用权、销售和专利等方面规定的前提下,起草与ISO/IEC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5.2 遵守我国标准化文件的起草规则

起草与ISO/IEC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凡本文件未作具体规定的,应遵守GB/T 1.1的有关规定。

5.3 结合国情等同或修改采用

起草与ISO/IEC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尽可能使一致性程度为“等同”。

若因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基本的气候、地理或技术原因改变ISO/IEC标准化文件时,宜将与ISO/IEC标准化文件发生的变化减到最小,并尽可能使一致性程度为“修改”。

5.4 起草为相应类型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起草与ISO/IEC标准化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国家标准化文件时,宜将ISO/IEC标准起草为国家标准,将其他ISO/IEC标准化文件起草为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如果确有必要,可将技术规范、可公开提供规范和指南起草为国家标准;不应将技术报告和国际研讨会协议起草为国家标准。

5.5 起草为一一对应的国家标准化文件

一项ISO/IEC标准化文件宜对应一项国家标准化文件,不宜对应多项国家标准化文件;多项ISO/IEC标准化文件不宜对应一项国家标准化文件。

分部分的ISO/IEC标准化文件的各部分宜对应分部分的国家标准化文件的各部分,不宜对应一项国家标准化文件。

5.6 纳入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

采用ISO/IEC标准化文件时,对于已发布的ISO/IEC标准化文件全部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应纳入国家标准化文件内。

采用ISO/IEC标正化文件后,对于新发布的ISO/IEC标准化文件修正案和/或技术勘误也宜尽快纳入国家标准化文件内。

5.7 遵守条款中助动词的翻译规定

ISO/IEC标准化文件条款中的助动词翻译为国家标准化文件的能愿动词时,应符合附录的A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