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标准名称
6.1.1 符号标准的名称应给出区分符号类别的表述,如:
——电子管参数符号;
——气体激光器文字符号;
——金属船体制图图形符号。
注:标有下划线的文字为符号的类别。
6.1.2 图形符号标准的名称应给出区分图形符号类别(见GB/T 16900的规定)的表述,如:
——消防技术文件用消防设备图形符号;
——电气简图用图符号;
——船舶布置图图形符号;
——电气设备用图形符号;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注:标有下划线的文字为图形符号的类别。
6.2 符号
6.2.1 符号标准中界定的符号宜以表的形式列出。符号表的编排示例参见附录A。
6.2.2 表的纵向栏从左到右宜为编号栏、符号栏、名称栏、说明栏。
示例:
使用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表头的内容,即表中的编号栏可为序号栏;符号栏可为图形标志栏;名称栏可为含义栏;说明栏可依据说明的内容进行调整。
6.2.3 文字符号如果以名称、符号和说明的形式出现,也可将这些内容列表编排,表的纵向栏从左到右分别为编号栏、名称栏、符号栏、说明栏。文字符号表的编排示例参见表A.1。
示例:
6.2.4 当同一符号因应用场合不同而具有多种表现形式时,可增加相应的符号栏,并根据符号的内容、特点、应用场合等对新增符号栏进行命名,参见表A.2中“小型的图形符号”栏。
6.2.5 当所有符号不加说明也能理解,又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则可省略说明栏(参见表A.3)。
6.3 索引
6.3.1 符号标准宜编写索引。索引应分别通过符号的名称(或含义)和英文对应词进行检索。为方便读者快速浏览图形符号,宜在对名称编排索引时增加对应的图形符号。索引的编排示例参见附录B。
6.3.2 索引内容包括符号的“名称”或“含义”或者“英文对应词”以及符号在标准中的“编号”或“序号”,符号的名称或英文对应词与编号之间用“……”连接(参见附录B中示例1和示例2)。带有图形符号的索引应包括图形符号的“名称” “图形符号”及其在标准中的“编号”(参见附录B的示例3)。
6.3.3 名称索引应按名称的汉语拼音字母的升序编排;英文对应词索引应按拉丁字母的升序编排。如符号的数量较多,可分别按汉语拼音、英文对应词的首字母进行分组,然后按上述原则排列。
6.3.4 当符号的名称以阿拉伯数字或外文字母起首或全部为外文字母组成时,则应在符号的名称索引中,将这类名称排在汉字之后以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希腊字母的次序编排(参见附录B中示例1)。
6.3.5 索引通常单列编排。当符号数量较多且名称文字或英文对应词字母较少时,索引宜双列编排(参见附录B中示例1和示例2)。
6.4 引用
6.4.1 编制符号标准时,当在现行标准中有适用的符号,应采用引用的方式,而不宜摘录具体的符号。
6.4.2 引用其他标准中的符号时,应采取如下方法表示:
a)当引用具体的符号时,应给出所引用标准的编号,并在标准编号后加圆括号给出符号在被引用标准中的编号。
示例1:
下列图形符号也适用于本领域:
——楼梯,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2012(007);
——电梯,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2012(013);
——公园,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2012(029);
——宾馆,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2012(034);
b)当广泛引用其他标准中的符号,且需要注日期时,应给出所引用标准的编号。
示例2:
“……图形符号见表X,其他有关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2012”。
c)当广泛引用其他标准中的符号,且不需要注日期时,应给出所引用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示例3:
“……图形符号见表X,其他有关图形符号见GB/T 10001.1”的规定。
6.5 其他
如果颜色、方位(符号是否可转向)、图形符号的画法、制作和应用的规则、方法、色度坐标或色标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多个或全部符号且需要在标准中规定时,可将相关内容编入表格之外的正文或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