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检验分类
根据行业和产品特点可选择下列一类或多类检验: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定型检验(鉴定检验)、首件检验等;
——出厂检验(常规检验、交收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等。
可供选择的检验分类组合示例如下。
示例1:型式检验(或例行检验)、出厂检验(或交收检验)。
示例2:定型检验(或鉴定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
示例3:首件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
示例4:定型检验(或鉴定检验)、首件检验、质量一致性检验。
示例5:首件检验、出厂检验。
示例6:出厂检验。
A.2 检验项目
根据选定的检验类别,分别确定需要检验的项目,可用表的形式表示。表一般可包括序号、检验项目名称、“要求“的章条号和“试验方法”的章条号。不同检验类别的检验项目可单列表也可合并列表。
当检验项目的次序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需对检验项目的次序作出规定。
除出厂检验或质量一致性检验按照惯例进行外,其他检验宜根据需要规定检验的时机,例如转产、转厂、停产后复产、结构或材料或者工艺有重大改变、合同规定等。
A.3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A.3.1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需根据产品的特点、供需双方的需求以及愿意承担的风险予以确定。组批规则通常需确定组批条件、批量、组批时机、组批方法等。
示例1:
钢板应成批验收。每批钢板由同一炉罐号、同一厚度、同一热处理工艺的钢板组成。钢板厚度6mm〜16mm时, 每批质量不大于15 t;钢板厚度大于16mm时,每批质量不大于25 t。
示例2:
一个检验批可由一个生产批组成,或由符合以下条件的几个生产批组成:
——采用基本相同的材料、工艺和设备等;
——几个生产批间隔的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周,除非另有规定,但也不超过一个月。
A.3.2 具体抽样方案需根据有关的要素,例如抽样方案类型、不合格分类等,进行确定。
A.4 判定规则
每一类检验都需要有判定规则,即判定产品为合格或不合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