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标准名称
6.1.1 指南标准的标准名称应包含词语“指南”,以表明标准的类型。通常,词语“指南“应置于标准名称的补充要素中(见示例1和示例2)。在编写标准的某个部分的名称时,词语“指南”可置于主体要素中(见示例3和示例4)。
示例1:
建筑用绝热材料 性能选定指南
示例2: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
示例3:
社区服务指南 第1部分:总则
示例4:
振动发生器 选择指南 第1部分:环境试验设备
6.1.2 指南标准的英文译名中对应的汉语“指南”应译为“guidance”“guidelines”或“guide”。
示例1:
Environment tests for electric and electronic products—Guidance for damp heat tests
示例2:
Arc-welded joints in steel—Guidance on quality levels for imperfections
示例3:
Plastics—Methods of exposure to laboratory light sources—Part 1: General guidance
示例4:
Graphical symbols—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the consideration of consumers‘ needs
示例5:
Building environment design—Guidelines to assess energy efficiency of new buildings
示例6:
Project risk management—Application guidelines
示例7:
Electromechanical equipment guide for small hydroelectric installations
示例8:
Apricots—Guide to cold storages
6.2 范围
范围应对不同类别(见6.4.1)指南标准中的主要技术内容做出提要式的说明,指明涉及了哪些“需考虑的因素”,指出包含哪方面指导,如果还有建议或信息,也应予以指出。
范围的典型表述形式为:“本标准(部分)提供/给出了……[某主题]的……指导/建议/信息,……
“。表述指导和建议时,使用词语“提供”;表述信息时,使用词语“给出”。
指明不同类别指南标准中涉及的哪些“需考虑的因素“时,宜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惯用的名称或措辞。
示例1:
本标准提供了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进行磨耗试验时涉及的磨耗原理、磨耗试验类型、摩擦材料、试验条件、磨耗试验机以及试验步骤等方面的指导。
示例2:
本标准提供了自驾游目的地配套设施建设的指导,以及道路交通、停车场、露营地以及汽车停车站/点等方面的建议,并给出了相关信息。
示例3:
本部分提供了预防与降低谷物中真菌毒素污染操作程序的指导和建议,给出了谷物种植、收获前、收获、储藏和运输等阶段中与需考虑要点有关的信息。
6.3 总则
总则是对某主题的总体认识和把握,是经提炼总结形成的具有普适性的指导原则。根据具体情况,“总则”的标题还可为“总体原则”“总体考虑”“基本原则”等。如果指南标准设置了“总则”,那么应在“总则“的基础上编写“需考虑的因素“的内容。
“总则”与“需考虑的因素”之间对应关系的具体示例参见附录A中的A.1。
6.4 需考虑的因素
6.4.1 通则
“需考虑的因素“是指南标准的核心技术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其标题还可为“需考虑的内容”“需考虑的要点“等。
指南标准一般可分为但不限于试验方法类、特性类和程序类等类别。指南标准类别的不同、所涉及主题的不同,“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也会不同。
6.4.2 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
如果对于某项试验方法的原理、条件和步骤等还不明确,那么可通过起草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提供针对现有试验技术认识的指导、建议或信息,也可指导标准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试验方法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试验方法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根据所涉及的主题选择和确定,一般包括试验原理、试剂或材料、试验条件、仪器设备、试验步骤、试验数据处理以及试验报告等。在“需考虑的因素”中,可提供方法性质、选择原则和需考虑的要点等,从而提供指导或在指导的基础上提供建议;也可针对具体“需考虑的因素”推荐系列选择以及选择的原则,供标准使用者选取。
这类指南标准中不应包括具体的原理、条件和步骤。
试验方法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示例参见A.2.1。
6.4.3 特性类指南标准
为了促进某些新兴或复杂的领域、系统的持续发展,有必要在发展初期就建立适用的规则。然而考虑到与所针对主题的功能直接相关的技术特性或特性值还不明确,可通过起草特性类指南标准,提供针对特性选择、特性值选取的指导、建议或信息,也可指导标准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规范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特性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特性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与所涉及的主题有关,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特性选择”“特性值选取”两个方面。在“需考虑的因素”中,可提供选择特性或特性值的要素框架、确定原则和需要考虑的要点等,从而提供方向性的指导或在指导的基础上提供建议;也可针对特性值推荐供选择的系列数据,或一定范围的数据,供标准使用者选取;还可给出大量的具有技术内容的资料、文件、发展模式案例等信息,供标准使用者在特性选择、特性值选取时参考。
这类指南标准中不应规定要求,也不应描述证实方法。
特性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示例参见A.2.2。
6.4.4 程序类指南标准
针对特定过程,若其活动的程序或程序指示还不明确,则可通过起草程序类指南标准,提供针对程序确立、程序指示的指导、建议或信息,也可指导标准使用者形成相关的规程标准、技术文件,或者形成与程序有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程序类指南标准中要素“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结构和内容应能够表明该活动的规律,根据具体情况可考虑“程序确立““程序指示”两个方面。在“需考虑的因素”中,可提供指导程序确立或程序指示的原则、方法和需要考虑的要点等,从而提供指导或在指导的基础上提供建议;也可针对程序指示推荐供选择的系列行为指示、转换条件/结束条件,并给出选择的原则,供标准使用者选取。
这类指南标准中不应规定具体的履行程序的指示和条件,也不应描述证实方法。
程序类指南标准“需考虑的因素”的具体示例参见A.2.3。
6.5 附录
指南标准附录中可包含资料、文件、详细信息的图表和案例以及具体的建议等技术内容。通常,推荐型内容形成规范性附录,其他内容则形成资料性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