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 文件名称
6.1.1 通则
文件名称是对文件所覆盖的主题的清晰、简明的描述。任何文件均应有文件名称,并应置于封面中和正文首页的最上方。
文件名称的表述应使得某文件易于与其他文件相区分,不应涉及不必要的细节,任何必要的补充说明由范围给出。
文件名称由尽可能短的几种元素组成,其顺序由一般到特殊。所使用的元素应不多于以下三种:
a)引导元素
:为可选元素,表示文件所属的领域;
b)主体元素
:为必备元素,表示上述领域内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
c)补充元素
:为可选元素,表示上述标准化对象的特殊方面,或者给出某文件与其他文件,或分为若干部分的文件的各部分之间的区分信息。
6.1.2 可选元素的选择
6.1.2.1 引导元素
6.1.2.1.1 如果省略引导元素会导致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不明确,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引导元素。
示例 : |
|||
---|---|---|---|
正 确 : |
农业机械和设备 | 散装物料机械 | 技术规范 |
不正确 : |
散装物料机械 | 技术规范 |
在适用的情况下,可将归口该文件的技术委员会的名称作为引导元素。
6.1.2.1.2 如果主体元素(或者同补充元素一起)能确切地表示文件所涉及的标准化对象,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引导元素。
示例 : |
|||
---|---|---|---|
正 确 : |
工业用过硐酸钠 | 堆积密度测定 | |
不正确 : |
化学品 | 工业用过硐酸钠 | 堆积密度测定 |
6.1.2.2 补充元素
如果文件只包含主体元素所表示的标准化对象的:
a)一个或两个方面,那么文件名称中应有补充元素,以便指出所涉及的具体方面;
b)两个以上但不是全部方面,那么在文件名称的补充元素中应由一般性的词语(例如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等)来概括这些方面,而不必一一列举;
c)所有必要的方面,并且是与该标准化对象相关的惟一现行文件,那么文件名称中应省略补充元素。
示例 : |
|||
---|---|---|---|
正 确 : |
咖啡研磨机 | ||
不正确 : |
咖啡研磨机 | 术语、符号、材料、尺寸、机械性能、额定值、试验方法、包装 |
6.1.3 避免限制文件的范围
文件名称宜避免包含无意中限制文件范围的细节。然而,当文件仅涉及一种特定类型的产品/系
统、过程或服务时,应在文件名称中反映出来。
示例
:
航天 1100 MPa/235 °C 级单耳自锁固定螺母
6.1.4 词语选择
6.1.4.1 文件名称不必描述文件作为“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类别,不应包含“……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等词语。
6.1.4.2 除了符合6.1.2.2c) 规定的情况外,不同功能类型标准的名称的补充元素或主体元素中应含有表示标准功能类型的词语,所用词语及其英文译名宜从表1中选取。
标准功能类型 | 名称中的词语 | 英文译名 |
---|---|---|
术语标准 | 术语 | vocabulary |
符号标准 | 符号、图形符号、标志 | symbol, graphical symbol, sign |
分类标准 | 分类、编码 | classification, coding |
试验标准 | 试验方法、……的测定 | test method, determination of… |
规范标准 | 规范 | specification |
规程标准 | 规程 | code of practice |
指南标准 | 指南 | guidance, guidelines |
6.2 结构
6.2.1 层次
按照文件内容的从属关系,可以将文件划分为若干层次。文件可能具有的层次见表2 。
层次 | 编号示例 |
---|---|
部分 | XXXX.1 |
章 条 条 段 列项 |
5 5.1 5.1.1 [无编号] 列项符号“——” 和“·”;列项编号:a)、b)和1)、2) |
6.2.2 要素
6.2.2.1 要素的分类
按照功能,可以将文件内容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功能单元——要素。从不同的维度,可以将要素分为不同的类别。
a)按照要素所起的作用,可分为:
- 规范性要素,
- 资料性要素。
b)按照要素存在的状态,可分为:
- 必备要素,
- 可选要素。
6.2.2.2 要素的构成和表述
要素的内容由条款(见9.1)和/或附加信息(见9.2)构成。规范性要素主要由条款构成,还可包括少
量附加信息;资料性要素由附加信息构成。
构成要素的条款或附加信息通常的表述形式为条文。当需要使用文件自身其他位置的内容或其他文件中的内容时,可在文件中采取引用(见9.5.4) 或提示(见9.5.5) 的表述形式。为了便于文件结构的安排和内容的理解,有些条文需要采取附录、图、表、数学公式等表述形式。
表3 中界定了文件中要素的类别及其构成,给出了要素允许的表述形式。
要素 | 要素的类别 | 要素的构成 | 要素所允许的表述形式 | |
---|---|---|---|---|
必备或可选 | 规范性或资料性 | |||
封面 | 必备 | 资料性 | 附加信息 | 标明文件信息 |
目次 | 可选 | 列表(自动生成的内容) | ||
前言 | 必备 | 条文、注、脚注、指明附录 | ||
引言 | 可选 | 条文、图、表、数学公式、注、脚注、指明附录 | ||
范围 | 必备 | 规范性 | 条款、附加信息 | 条文、表、注、脚注 |
规范性引用文件a | 必备/可选 | 资料性 | 附加信息 | 清单、注、脚注 |
术语和定义a | 必备/可选 | 规范性 | 条款、附加信息 | 条文、图、数学公式、示例、引用、提示 |
符号和缩略语 | 可选 | 规范性 | 条款、附加信息 | 条文、图、表、数学公式、示例、注、脚注、引用、提示、指明附录 |
分类和编码/系统构成 | 可选 | |||
总体原则和/或总体要求 | 可选 | |||
核心技术要素 | 必备 | |||
其他心技术要素 | 可选 | |||
参考文献 | 可选 | 资料性 | 附加信息 | 清单、脚注 |
索引 | 可选 | 列表(自动生成的内容) | ||
a 章编号和标题的设置是必备的,要素内容的有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 |
6.2.2.3 要素的选择
规范性要素中范围、术语和定义、核心技术要素是必备要素,其他是可选要素,其中术语和定义(见8.7) 内容的有无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不同功能类型标准具有不同的核心技术要素(见8.11) 。规范性要素中的可选要素可根据所起草文件的具体情况在表3 中选取,或者进行合并或拆分,要素的标题也可调整,还可设置其他技术要素(见8.12) 。
资料性要素中的封面、前言、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必备要素,其他是可选要素,其中规范性引用文件
(见8.6) 内容的有无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选择。资料性要素在文件中的位置、先后顺序以及标题均应与表3所呈现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