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学习-标准编写规则-分类标准-4 总则

分类标准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a)规范性:分类标准的结构、各要素的起草与表述以及编排格式应符合GB/T 1.1的规定;

b)协调性:制定特定分类标准时,应与同领域的通用分类标准及其他相关标准相协调;

c)适用性:应从方便使用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确定用于分类的分类对象的属性,以便为标准使用者提供一种有条理地、清楚地划分分类对象的方法,从而促进相互理解;

d)系统性:应根据分类对象的属性按一定顺序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分类体系,并明确界定分类后所形成的类目和/或项目的内涵和外延;

e)扩展性:分类标准中所形成的分类体系通常应设置预留或收容类目和/或项目,以保证新增类目和/或项目时,不打乱已建立的分类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