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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

监督抽查结果,可以到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进行查看,以下列举国家和部分省市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产品质量地方监督抽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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