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编写要点07-规范性引用文件
1.位置
该要素应设置为文件的第2章,且不应分条。
规范性引用文件这一要素用来列出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文件,由引导语和文件清单构成。
2.引导语
规范性引用文件清单应由以下引导语引出: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
注: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如果最新版本未包含所引用的内容,那么包含了所引用内容的最后版本适用。
如果不存在规范性引用文件,应在章标题下给出以下说明: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文件清单
3.1 文件清单中应列出该文件中规范性引用的每个文件,列出的文件之前不给出序号。
根据文件中引用文件的具体情况,文件清单中应选择列出下列相应的内容:
——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及发布年份号和/或月份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文件名称“;
——不注日期引用文件的所有部分,给出“文件代号、顺序号”和“(所有部分)“以及文件名称中的“引导元素(如果有)和主体元素”(见6.1.1);
——引用国际文件、国外其他出版物,给出“文件编号”或“文件代号、顺序号“以及“原文名称的中文译名“,并在其后的圆括号中给出原文名称。
列出标准化文件之外的其他引用文件和信息资源(印刷的、电子的或其他方式的),应遵守GB/T 7714
确定的相关规则。
3.2 文件清单排列顺序:
a)国家标准化文件,
b)行业标准化文件,
c)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化文件(仅适用于地方标准化文件的起草),
d)团体标准化文件(需符合限制条件),
e)ISO、ISO/IEC或IEC标准化文件,
f)其他机构或组织的标准化文件(需符合限制条件),
g)其他文献。
其中,国家标准、ISO或IEC标准按文件顺序号排列;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休标准、其他国际标准化文件先按文件代号的拉丁字母和/或阿拉伯数字的顺序排列,再按文件顺序号排列。
4.常见问题
- 文未提及、正文提及清单未列
- 标准内容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内容不协调
- 引用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 注日期与不注日期与正文不一致
- 引用废止标准
- 正文中仅资料性提及
参考文献
-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牛利芳老师标准编写案例分析与练习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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