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罩宣传内容与执行标准不符——虚假宣传被判罚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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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网店页面及与消费者的聊天中宣传的 “防菌防病毒防传染”“可以防护病毒的,冠状病毒、肺炎病毒的,标准远高于N95,也高于N99……”等多项内容并不属实,且与其执行产品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不符,构成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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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 青岛早报/2022-04-21/ 第10版面/都市圈
原标题:虚假宣传被判罚40万
青岛早报/2022-04-21/ 第10版面/都市圈
2020年2月,被告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线索,对原告的口罩销售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后经相关行政处罚程序,于2020年7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原告在涉案口罩使用说明书中所作商业宣传内容不属实,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决定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原告罚款20万元;认为原告在网店所作宣传内容为商业广告活动,因宣传内容不属实,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在责令原告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的同时对原告罚款20万元;上述罚款合计4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在其销售的涉案口罩使用说明书中标有 “……聚集各领域的顶尖空气专家及科研团队,投入上千万的资金……”的不实内容,且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也承认上述商业宣传内容不属实,足以使消费者对涉案口罩的性能和质量等产生误解,构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同时,原告在网店页面及与消费者的聊天中宣传的 “防菌防病毒防传染”“可以防护病毒的,冠状病毒、肺炎病毒的,标准远高于N95,也高于N99……”等多项内容并不属实,且与其执行产品标准“适用于日常生活中空气污染环境下滤除颗粒物所佩戴的防护型口罩”不符,构成发布互联网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虚假宣传形式包括广告和其他宣传形式,通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原告存在的前述两种违法商业宣传行为,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罚。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观海新闻/青岛早报记者 吴冰冰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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