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在售的标注旧版本企标(已自行废止)的产品–需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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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赔偿的优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学习素材来源: https://gzhd.samr.gov.cn:8443/robot/publicComments.html
市场上在售的标注旧版本企标(已自行废止)的产品需达到旧版本企标的技术要求还是现行有效的企标要求
留言日期:2021-09-08
留言
您好,咨询问题如下: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备案了新版本(年代号更新)的企业标准,而原有旧版本已选择“企业自行废止”状态,请问市场上在售的“标注旧版本企标的产品”需达到旧版本企标的技术要求还是现行有效的企标要求?如果不能满足标注的旧版本企标要求,符合现行有效的企标要求,是“不合格产品”吗?
回复
您好!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国家鼓励企业标准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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